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9,重附民,333,2021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張茂森
被 告 朱宸緯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248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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