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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明國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邱明國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邱明國於本院109 年7 月14日辯論期日前1 日遭逮捕,並自同年月15日起羈押於臺中看守所,則其於上開辯論期日未到庭,係有正當理由,爰就被告邱明國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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