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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張子涵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張子涵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伍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張子涵(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違法吸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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