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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忠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忠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金訴字第70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逾期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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