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莆森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26、2727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收受本院判決之寄存送達(同年2月5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4月1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2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