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9,金上訴,378,2020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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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明陽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魏宏哲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陽自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謝明陽因犯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詐偽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犯罪所得非微,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109年5月13日、109年7月13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至109年9月12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9月13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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