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緣黃源林(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緝中)係尚豪鑽國際
- 二、案經倍領行銷有限公司委由張立宇律師告發,鍾孟霖、陳李
- 理由
- 壹、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 貳、證據能力部分:
-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
-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
- 參、有罪部分:
- 肆、新舊法比較部分:
- 伍、論罪科刑部分:
- 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黃源林係尚豪鑽公司之負責人,詎尚豪鑽公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涉犯附表一之二、二之二、三之一、三之
- 四、經查:
- 柒、上訴駁回部分:
- 捌、原審對被告劉子縈、楊継復、袁鶴恩亦認渠等罪證明確,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子縈
選任辯護人 吳宜星律師
徐承蔭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継復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鶴恩
選任辯護人 郭沛諭律師
被 告 蔡建弘(原名蔡仁傑)
選任辯護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甯凱莉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86號、第1287號、第1288號、第1297號、第1298號、第1300號、第1301號、第1302號、第9181號、第9182號、第9183號、第171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劉子縈、楊継復、袁鶴恩部分,及未諭知沒收甯凱莉犯罪所得部分均撤銷。
劉子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継復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袁鶴恩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扣案之甯凱莉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緣黃源林(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緝中)係尚豪鑽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豪鑽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樓、32號1樓,原名隆億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1年7月12日更名為尚豪鑽公司)之負責人,尚豪鑽公司公關兼行政經理劉子縈(自稱劉臻,101年8月底起任職)、營運長袁鶴恩(104年7月1日起任職,105年6、7月間離職)、總經理楊継復(104年8月1日起任職尚豪鑽公司副經理,104年10月1日則擔任總經理)、業務經理蔡建弘(104年9月1日起任職)、甯凱莉(104年11月1日起任職,業據原審判處罪刑,檢察官僅針對原審未對其諭知沒收部分提起上訴,其效力自不及於本案部分,惟為說明起見,仍一併列入)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渠等竟與黃源林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規定之犯意聯絡,自103年7月起陸續推出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投資股東(部分投資人係稱為『尚豪鑽股東』、『入股股東』,以1年或2年為期,投資尚豪鑽公司後按月領回本息,期滿成為尚豪鑽公司股東並可續約)」、「預佔股東(以1季或2年為一約,投資尚豪鑽公司,按季領取紅利,季獲利率逐季增加,期滿時領回本金或可續約)」,附表二之一所示之「鑽石租賃(向尚豪鑽公司購買鑽石後再回租尚豪鑽公司,按月領取租金,解約或租期屆滿則取回鑽石)」等投資方案,招攬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並約定可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各方案之獲利情形,均詳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
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投資人黃陳南蘋等人受黃源林等人之招攬後,先後投資尚豪鑽公司上開方案(各投資人之投資時間、投資金額、投資標的及獲利方式,詳見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而交付款項予尚豪鑽公司,黃源林、劉子縈、楊継復、袁鶴恩、蔡建弘、甯凱莉即共同以上開投資方案,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租金,對外招攬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投資,而收取不特定大眾之投資款項。
迄因尚豪鑽公司無法支付投資人所約定之報酬,而於同年11月6日,黃源林即趁隙逃出境外,並透過劉子縈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投資人「尚豪鑽公司停止營業」,而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投資人前往尚豪鑽公司時,發現人去樓空,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倍領行銷有限公司委由張立宇律師告發,鍾孟霖、陳李佳娥、林金鳳、閩沛容、邱士源、黃盈淳、馮瑋棠、吳世強、廖美智、廖啟舜、李禎翎等人委由蕭宗民律師告發及其餘附表一之一、二之一(不包含附表二之一編號39之愛瑪鑽石有限公司)所示之投資人黃陳南蘋等人告發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14號、95年度台非字第275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又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及第125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規定,目的係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
上開罪所保護者乃「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
至於特定存款人或投資人之權益雖因國家貫徹其金融政策而間接獲得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的目的,縱使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雖得為告發,仍非屬告訴。
本案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均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其等所為請求究辦,只可謂係告發而非告訴,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等人及渠等之辯護人等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除被告楊継復及其辯護人外,於本院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㈠第232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等人及辯護人等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參、有罪部分:㈠被告劉子縈部分:1.被告劉子縈於本院審理時雖坦承犯行,惟仍辯稱:原審判我有罪,我現在是認罪的,但是我真的沒有管做帳、也沒有領佣金,更不是公司的高層,沒有負責公司決策,我跟員工一樣代收投資款後交給會計,我們都是固定領月薪的行政員工,我沒有介紹公司的經營狀況,我主要是做行政工作,都是聽黃源林的指示行事云云。
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⑴被告劉子縈僅負責行政事務,且均係依指示作為,並未參與決策討論,招攬、財務等工作均非其業務範圍,亦未領取獎金。
⑵被告劉子縈雖會代收投資款項,惟均直接轉交與會計處理,其並未處理財務,僅係經辦,並非承辦。
⑶被告劉子縈有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有於貴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請從寬認定其有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而減輕其量等語。
2.經查,被告劉子縈對外自稱劉臻,自101年8月底起任職尚豪鑽公司公關兼行政經理,尚豪鑽公司自103年7月起陸續推出如附表所示之投資方案,招攬不特定之大眾投資,並約定可獲取如各附表所示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附表所示之人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投資尚豪鑽公司上開方案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投資人分別於警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述綦詳(見105年度他字第7692號卷第4頁,105年度他字第7737號卷第4頁,105年度他字第7750號卷第6頁,105年度他字第7986號卷第4頁,105年度他字第7988號卷第4頁,105年度他字第7989號卷第5至6頁,105年度他字第8062號卷第4頁,105年度他字第8061號卷第4頁,105年度他字第8083號卷第7頁,105年度他字第8160號卷一第26至27頁、第43至45頁,105年度他字第10102號卷第2頁、第16至18頁,105年度交查字第650號卷第61至64頁、第67至69頁、第73至75頁,105年度偵字第28956號卷第6頁、第50頁,105年度他字第941號卷第8頁,105年度他字第7660號卷第3頁,106年度交查字第28號卷第9至12頁,106年度他字第1619號卷第4頁,106年度他字第1620號卷第4至5頁,106年度他字第1621號卷第4至6頁,106年度他字第4533號卷第22頁,106年度他字第4534號卷第35至36頁,106年度他字第4535號卷第30至31頁,106年度他字第4536號卷第105至107頁,106年度他字第4605號卷第17頁,106年度他字第4950號卷第28頁,106年度偵字第1286號卷第10至12頁,106年度偵字第4941號卷第9至10頁,106年度偵字第17117號卷第61頁、第80至81頁,原審卷㈡第6至8頁、第154頁背面至158頁、第159頁背面至175頁),並有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證據資料」欄所示之相關投資文件在卷可佐,且為被告劉子縈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3.被告劉子縈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其有犯本案之罪,惟仍以上詞置辯。
惟查:①證人許士銘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尚豪鑽公司的投資方案,介紹人可以抽取10%的佣金,但因為伊沒有介紹人,伊曾詢問過黃源林該10%佣金如何處理,但黃源林一直沒有處理,最後伊投資部分的佣金是由被告劉子縈拿走;
伊的投資款項是交給黃源林,但由被告劉子縈出面簽收並開立收據,當時大家都說被告劉子縈是尚豪鑽公司的總會計,伊跟黃源林和被告劉子縈比較有接觸、黃源林說劉子縈很辛苦,要給劉子縈,我錢就給她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4頁背面至第158頁)。
②證人蘇信揚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本案伊投資所取得的入股協議書,係直接在尚豪鑽公司與會計即被告劉子縈簽立的,當時是由黃源林及被告劉子縈一起向伊說明投資方案及內容,伊投資後有按月領取15,000元的股利,也都是到尚豪鑽公司向會計領取現金,看哪位會計在場,就由該會計人員拿現金股利與伊簽收,大部分都是由被告劉子縈拿給伊簽收,大部分都是由被告劉子縈處理錢的事情,伊認為被告劉子縈是尚豪鑽公司的會計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9頁背面至第162頁)。
③證人羅雪梅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以:伊第一次投資尚豪鑽公司時,是到證人即伊友人陳南蘋的家裡簽約,當時有證人陳南蘋、黃源林及被告劉子縈在場,渠等3人均有向伊說明投資方案及內容,投資款是直接交給被告劉子縈,被告劉子縈當場有拿1份入股協議書給伊簽名,並當場介紹該投資方案的利息計算方式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3頁至第166頁)。
④證人即共同被告蔡建弘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以:被告劉子縈在尚豪鑽公司係掛名行政經理的職務,但對全部人來說,她就是公司的大帳房、或稱之為總裁身邊的機要秘書,因為所有的事情、帳務部分,不論是會計、店長,全部歸由被告劉子縈管控,行政業務上的協助最後也都是要詢問被告劉子縈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6頁背面至第169頁)。
⑤證人陳俊任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簽投資契約時,是由被告劉子縈向伊說明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0頁背面)。
⑥證人鄭炳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以:伊投資鑽石租賃共計145萬元,當時5萬元的部分,是伊與黃源林談好後,黃源林叫會計即被告劉子縈進來收錢,伊就直接將現金交給被告劉子縈,被告劉子縈也有開收據給伊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3頁至第175頁)。
⑦證人即尚豪鑽公司會計人員謝知佑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劉子縈是尚豪鑽公司的經理,沒有特別區分其所屬的部門,各部門的工作被告劉子縈好像都有做,有外出洽談業務、店面門市人員在忙的時候,被告劉子縈也會幫忙;
鑽石租賃方案的投資款項,會由黃源林與被告劉子縈收回並開立單據,伊會核對單據及款項是否正確,正確的話就會幫忙存入銀行;
業務員的獎金、客戶佣金、鑽石租賃方案要發給客戶的租金等報表,也都是要給被告劉子縈看,要跟被告劉子縈確認獎金百分比是否正確,這些都是被告劉子縈管理的,其他的部分則是交由黃源林確認;
被告劉子縈在尚豪鑽公司內部,就是排第二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7頁至第111頁)。
⑧證人即尚豪鑽公司出納人員陳姵妤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劉子縈是尚豪鑽公司的行政公關經理,她就是配合著總裁黃源林,如果黃源林出差,被告劉子縈也會去幫忙做一些類似助理的招呼動作,如果有會員到公司,被告劉子縈也會幫忙招呼或解說,若會員有任何問題,被告劉子縈也會幫忙回覆;
尚豪鑽公司的業務員或會員如果有成功招攬投資人投資,所得之獎金是由被告劉子縈計算並製作報表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11頁背面至第114頁背面)等語。
依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劉子縈在尚豪鑽公司係擔任經理級之主管職務,雖其在公司編制下係屬於行政部門,然其於黃源林外出招攬投資時,亦會陪同前往並協助招攬業務;
於會員至公司簽約或詢問投資事宜時,被告劉子縈亦會向會員講解投資方案之內容及利潤分配等相關事宜,並負責簽訂契約,至於會員繳納之投資款項,其亦會代收後再轉交給會計處理;
又業務員或介紹人可以獲取之獎金或佣金計算報表,亦係由被告劉子縈負責製作或審核,是被告劉子縈除會就尚豪鑽公司所推出各投資方案之細節,親自向會員解說、簽約外,更掌管對投資人或業務員、及尚豪鑽公司之盈虧而言,最為重要之獎金、佣金核算之事項,足見被告劉子縈在尚豪鑽公司顯係居於管理層級,職掌範圍亦包含招攬、簽約、收款、門市現場、行政及獎佣金核算等綜合業務,並非僅限於單純、制式之一般行政業務而已。
至於證人梁文奕於本院證稱:我是從102年7月到104年4月任職於尚豪鑽公司,我本身只做商品的行銷部分,至於老闆他經營項目的部分我不參與,我任職的那段期間,被告劉子縈她的工作就是照老闆所交代的事情去做她的事情,以行政為主,就是前檯商品銷售人員的買賣,以及老闆出差或者是公司有外來客人的時候一些文件上的簽署而已,她本身來講是類似總務,但是做的比較雜,掛是掛行政經理,做的事包括美工設計、商品的擺設、人員的管理這個部分都是她的範圍,是負責人指派的,所有決策都是老闆黃源林一個人決定的,她跟黃源林出差的時候,當然錢就是交給她,然後帶回來交給會計,但會計我不知道叫什麼名字。
佣金分配表一般都是黃源林算好,會計去複結,當然會經過劉子縈去看過,黃源林都會交代她做這些事情。
所謂「看過」就是計算完,她會看、複算有沒有對跟錯而已。
被告劉子縈有無抽佣,這個我不清楚。
而我離職後,被告劉子縈她的工作內容有沒有不一樣,我就沒有去關心這些事情了等語(本院卷㈠第422至428頁)。
是證人梁文奕所證內容,僅及於104年4月其離職前之情況,而於其離職後則完全不清楚公司情況,遑論被告劉子縈之工作情形,且依其所證,亦可知被告劉子縈於104年4月之前即是尚豪鑽公司行政經理,有在前檯從事商品銷售,以及陪同老闆黃源林出差並負責收錢、簽署文件,且負責公司大小事,從事類似總務之工作,並有核算每期之佣金分配表。
故被告劉子縈所為,顯已有參與本案各投資方案之招攬行為之情事。
被告劉子縈及其辯護人均辯稱:被告劉子縈僅負責一般行政業務,單純聽命行事云云,尚無可採。
4.被告劉子縈及其辯護人另辯稱:被告劉子縈僅領取固定薪水,並未獲取招攬投資之佣金,與其他共同被告屬業務人員性質,係依招攬投資金額抽佣,完全不同,故被告劉子縈確無招攬投資云云;
另證人謝知佑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依卷附被告劉子縈帳戶存摺資料,可知被告劉子縈係按月領取固定薪水,並無額外之業績獎金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9至110頁)。
然依證人陳姵妤於原審審理時所證:會員或業務員的紅利是由被告劉子縈計算並製表,由伊按照該報表去領款,紅利的發放方式有些是匯款、有些是現金,有些在外地的會員,就是出差時順便拿去給會員,也有會員是直接到門市部領現金,但每個人領多少錢的報表都是被告劉子縈製作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13頁背面至第114頁),參以證人許士銘於原審審理時所證:尚豪鑽公司的投資方案,介紹人可以抽取10%的佣金,但因為伊沒有介紹人,伊曾詢問過黃源林該10%佣金如何處理,但黃源林一直沒有處理,最後伊投資部分的佣金是由被告劉子縈拿走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4頁背面至第158頁),且證人謝知佑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業務員的獎金、客戶佣金、鑽石租賃方案要發給客戶的租金等報表,也都是要給被告劉子縈看,要跟被告劉子縈確認獎金百分比是否正確,這些都是被告劉子縈管理的,被告劉子縈在尚豪鑽公司內部,就是排第二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7頁至第111頁)。
是以,尚豪鑽公司之獎金、紅利發放方式眾多,除轉帳匯款外,亦有採現金發放方式,且獎金分派之報表,係由被告劉子縈核算,被告劉子縈在公司內部僅係在黃源林之下,自無從單憑被告劉子縈名下帳戶僅可見有固定薪資匯入乙節,遽以排除被告劉子縈另有以現金或其他方式領取額外獎金之可能,尚難以被告劉子縈之薪資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內容,據為有利於被告劉子縈之認定。
是被告劉子縈及辯護人上開所辯,要難採信。
5.綜上,被告劉子縈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應係避重就輕之詞,被告劉子縈所涉本案犯行,堪可認定。
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後,聲請本院再開辯論並請求傳喚證人許士銘,待證事實為證明被告劉子縈並無自許士銘處受有任何佣金。
惟查,證人許士銘已於原審具結證述如上明確,且其證述介紹人可以抽取10%的佣金,與下述被告甯凱莉因介紹劉秀忠投資,除甯凱莉自己可抽佣5%外,另總經理楊継復、營運長袁鶴恩亦各可獲得2.5%之抽佣,即合計可獲得10%之佣金相符(詳下述),是辯護人此部分聲請,核屬同一證據再行聲請,且此部分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被告蔡建宏、楊継復、袁鶴恩部分: 1.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蔡建弘、楊継復、袁鶴恩分別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且互核大致相符,復有上述證人即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投資人分別於警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為憑(卷證出處詳上述),並有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證據資料」欄所示之相關投資文件在卷可佐。
是被告蔡建弘、楊継復、袁鶴恩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2.檢察官上訴雖以被告蔡建弘於偵查中似僅承認客觀事實,對於是否有違反銀行法主觀犯意有所爭執,就其之所以為客觀行為之主觀認識,似為否認主觀犯意之抗辯。
惟查,被告蔡建弘於105年11月16日調詢時供稱:我是在105年8月由總經理楊継復面試我進入公司擔任公司的業務經理,負責業務人員的教育訓練,我會對新進人員培訓有關產品、公司經營方向及行銷策略等,因為我沒有底薪,就是我必須要找我的親戚好友來擔任公司的會員才會有業績等語(見105年度他字第8160號卷一第22至25頁);
於106年4月18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除了自己以外,也有招攬王淑惠、蔣秋娥、邱雪貞、薛晴襄、許祺杰、李錫賢、賴麗莉、蔡乾華,投資約110萬,我到職時投資股東及鑽石租賃是由黃源林、總經理楊継復、營運長袁鶴恩告知的,我招攬的部分大都是用口頭跟親朋好友告知等語(見105年度他字第8160號卷一第228至229頁)。
是被告蔡建弘於偵查中已就犯罪事實主要部分即有招攬投資行為為肯定之供述,且有供出尚豪鑽公司之營運模式及其自己之招攬方式,應可認定其業已該當於偵查中自白。
另檢察官上訴以被告蔡建弘於106年4月18日調詢及偵查中均一致供稱:我有以配偶的名義投資30萬,並招攬王淑惠投資40萬、蔣秋蛾投資40萬、邱雪貞投資10萬、薛晴襄投資10萬、許祺杰投資10萬、李錫賢投資10萬、賴麗莉投資10萬、蔡乾華投資10萬,總計約110萬左右,我直接招攬的可以抽9%佣金等語(見105年度他字第8160號卷一第228頁反面、第229頁、第231頁反面、第232頁反面),而認被告蔡建弘自行招攬下線所得抽取佣金至少為9萬9,000元【計算式:110萬×9%=9萬9,000】。
惟查,被告蔡建弘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伊沒有底薪,都是領取業務獎金及每日車馬費,但本案投資人均非伊招攬之客戶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15頁背面),且檢察官亦未訊問上開人等是否確有投資本案、是否係由被告蔡建弘所招攬,亦未起訴認定上開人等為本案之投資人,是上開部分僅有被告蔡建弘於偵查中之自白,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得以佐證,自難認被告蔡建弘確有此部分犯罪所得,均附此敘明3.關於被告袁鶴恩之任職期間,被告袁鶴恩雖供稱是104年8月至105年2、3月間,其並於105年10月間赴大陸工作。
而查,證人即同案被告楊継復於調詢時即證稱:袁鶴恩(於105年6、7月間離職)是擔任尚豪鑽公司營運長,負責推廣公司業務,在他任職期間主要推廣「租賃服務」及「投資股東」方案等語(見105他8160號卷第266頁反面);
於本院再具結證稱:袁鶴恩到尚豪鑽公司是因為我跟他比較熟,因為他在臺北工作,媽媽在臺中,我就請他過來,而我當時還在別的公司上班,他就想說好,就回到臺中公司來上班,當時我還在別的公司上班,所以我比袁鶴恩慢了1個月進公司,我那邊要先辭掉,所以我任職的時間比袁鶴恩晚1個月到,我是104年8月1日到的,我擔任的職務是稱為業務部的總經理,袁鶴恩大概是105年11月6日黃源林跑掉的前4、5個月離開公司的,大概是6、7月的時間就已經離開公司,他在公司主要是做鑽石的專業訓練,還有就是業務人員如何去跟客戶介紹鑽石的買賣等等,是從事員工的教育訓練,我們業務部基本上就是做這個等語(本院卷㈠第429至433頁);
同案被告蔡建弘亦於偵查中供稱:(問:袁鶴恩有無任職至105年11月?)沒有,他在105年6月離開等語(105他字第8160號卷第229頁);
同案被告劉子縈亦於偵查中供稱:營運長叫袁鶴恩,他好像6月底就離開了等語。
並參諸被告袁鶴恩確於105年10月5日出境,105年10月15日入境,之後又於105年10月27日出境至106年3月8日入境,有其入出境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㈠第307頁),足見其應未於本案105年11月6日查獲時仍在尚豪鑽公司任職,從而本院依證人楊継復、同案被告蔡建弘、劉子縈等人之證述,認被告袁鶴恩之任職期間,為自104年7月1日起迄105年6、7月間,附此敘明。
㈢認定被告等人非法經營存款業務之理由:1.按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業務;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定有明文,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處罰。
又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屬於立法上之補充解釋,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
是具體個案判斷是否顯不相當,並不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
若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紅利、利息、股息或報酬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應認是顯不相當行為。
上開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
故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資金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應依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視其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蔓延滋長,以為判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案尚豪鑽公司所推出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投資方案,參諸其投資利潤高達年息10%至70%不等(視投資方案及個案約定有別,各詳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非但遠遠高於當時銀行之定期存款利率,且相較於一般市場上合法投資理財商品之報酬率,已有顯著之超額,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此優厚利潤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非銀行之被告等人,已該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形。
故被告等人以投資為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論處。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至於被告劉子縈之辯護人請求傳喚劉秀忠,待證事實為關於被告劉子縈是否有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情事,而得做為審酌科刑輕重之標準。
惟查,被告劉子縈之辯護人於本院第一次審理期日前即有請求傳喚證人劉秀忠,經本院於109年7月9日審理期日傳喚證人劉秀忠到庭後,被告劉子縈之辯護人即因被告劉子縈認罪,而當庭捨棄傳喚證人劉秀忠(本院卷㈠第421頁),之後又再為聲請,顯係就同一證據再行聲請,且證人劉秀忠為投資人,並非尚豪鑽公司內部員工,且其係由被告甯凱莉招攬投資,而非被告劉子縈,其於偵查中亦已陳稱:我知道黃源林是總裁,劉臻(即被告劉子縈)是經理,他們之間有什麼其他關係我不知道、我不清楚劉子縈是不是大帳房等語(即同另一投資人蘇信揚所述,參106年度偵字第1286號卷第11頁反面),亦即其對於劉子縈之犯罪情狀,尚非全然瞭解,爰不依其聲請傳喚,附此敘明。
肆、新舊法比較部分:銀行法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生效。
同法第125條第1項原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已修正為:「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參照本條修正理由載明:(1)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
(2)查原第1項後段係考量犯罪所得達1億元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之要件與行為人主觀之惡性無關,故是否具有故意或認識(即預見),並不影響犯罪成立,是以犯罪行為所發生之客觀結果,即「犯罪所得」達法律擬制之一定金額時,加重處罰,以資懲儆,與前開刑法係因違法行為獲取利得不應由任何人坐享之考量有其本質區別。
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
另考量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摻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干擾,將此納入犯罪所得計算,恐有失公允,故宜以因犯罪行為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計,不應因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而有所增減,爰修正第1項,以資明確。
(3)又「因犯罪取得之報酬」本可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包含,併此敘明等語(詳見本條立法說明)。
可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文字雖經前述修正,但修正前關於「犯罪所得」之實務定義(見前述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意旨),與修正後「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屬相同,核係司法實務見解之明文化,依上揭說明,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依上揭說明,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又銀行法第125條雖又於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9日施行,但本次修正僅係將同條第2項「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修正為「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與本案涉及之罪名及適用法條無關,附此敘明。
伍、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㈡被告劉子縈自尚豪鑽公司103年7月起陸續推出投資方案起至105年11月6日、被告楊継復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11月6日、被告袁鶴恩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5年6、7月間、被告蔡建弘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5年11月6日,於上開期間內,被告等人與共犯黃源林及甯凱莉於任職期間內,就前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吸金罪,析論其罪質,因屬經營業務之犯罪,具有長時、延續及複次作為之特徵,故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一種(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8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等人分別於上開任職期間內,非法經營存款業務之行為,核被告等人之行為性質,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
㈣刑之加重減輕:⒈累犯部分: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參照)。
又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⑴被告楊継復前於104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中交簡字第3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於105年1月25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為本案之犯罪係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故意犯罪之時間,則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11月6日止,乃集合犯,為一犯罪行為而不能割裂,且犯罪行為復跨越前案執行完畢之前後,不能謂非刑之執行完畢後仍犯罪,應論以累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2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162號、91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楊継復於受有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合於累犯之要件,且因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繼續犯本案,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前開判決意旨,顯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⑵被告袁鶴恩前於96年間,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上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5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2年1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被告袁鶴恩於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院審酌被告袁鶴恩於前案執行完畢後2年餘,即再犯相同類型之本案違反銀行法之罪,當可認為被告袁鶴恩之惡性非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縱加重最低本刑,對其無過苛侵害之虞,亦無違反比例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袁鶴恩加重其刑。
⒉按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定有明文。
又107年1月31日修正前之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原規定,犯同法第125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其修正理由謂:「…爰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之犯罪所得範圍酌作文字修正。」
足見該規定,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解釋上自不宜過苛,以免失其立法良意。
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賠償被害人,而毋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亦應認有該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案被告楊継復、袁鶴恩、蔡建弘於偵查中均已就各該事實主要部分為肯定之供述,已如上述,致法院得依據其等陳述內容認定其等均有共同為本案犯行,均應認定業已該當於偵查中自白;
且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證明被告蔡建弘有自本案被害人投資款項中抽取佣金並收受之情形,已如上述,自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問題,故被告蔡建弘已與前揭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之規範目的相符,應有該減刑規定之適用。
而被告楊継復、袁鶴恩,則至少有因被告甯凱莉招攬附表一之一編號14所示之劉秀忠投資,而有收取其投資款項之2.5%作為佣金,即22500元【計算式:900000×2.5%=22500】,亦據其2人於本院供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267頁),且已據渠等主動繳交國庫扣案,有本院收受刑事犯罪不法所得通知及收據附卷可稽(本院卷㈡第323至328頁),自亦符合本條規定而應予以減刑。
至於被告劉子縈之辯護人雖稱,被告劉子縈有於105年12月26日及106年4月10日偵查中自白,惟查,被告劉子縈於105年12月26日偵查中,僅承認自己僅係做行政工作,領固定薪資,也沒有上下線關係,對於相關之問題,亦多答稱不知道,要問會計、我沒有管這個等語(105年度偵字第28956號卷第41頁);
被告劉子縈於106年4月10日偵查中,仍強調其只做行政工作與黃源林交待的事情,都是一般的行政事務工作等語(106年度偵1286號卷第15至16頁),亦無坦承主要犯罪事實之供詞,況證人許士銘於原審審理時已具結證稱:尚豪鑽公司的投資方案,介紹人可以抽取10 %的佣金,但因為伊沒有介紹人,伊曾詢問過黃源林該10%佣金如何處理,但黃源林一直沒有處理,最後伊投資部分的佣金是由被告劉子縈拿走;
伊的投資款項是交給黃源林,但由被告劉子縈出面簽收並開立收據、黃源林說劉子縈很辛苦,要給劉子縈,我錢就給她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4頁背面至156頁),顯見被告劉子縈有此部分犯罪所得1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X10%=10萬元】,此部分亦未據被告劉子縈主動繳交,是被告劉子縈並不符合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辯護人請求依此減輕其刑,亦屬無據,均附此敘明。
⒊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
而刑法第59條規定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
查被告蔡建弘於本案發生後,即與其他部分被害人共同成立自救會,並擔任副會長職務,協助其他被害人整理資料,期能取回各自投資之款項(被告蔡建弘本身投資部分,因無證據而無法證明有投資情形,詳下述),且共有17名被害人提出連署函表示渠等之投資部分並非由被告蔡建弘招攬,被告蔡建弘於案發後亦擔任自救會副會長協助渠等整理資料,並請求法院對被告蔡建弘從輕量刑,此有卷附之連署函可佐(見原審卷㈣第179至207頁,原審卷㈤第453頁);
另被告蔡建弘亦未獲有佣金之犯罪所得,已如上述,及衡酌被告蔡建弘犯後能坦認犯行,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再參以其於尚豪鑽公司所擔任之職務、處理之事務及任職時間,就被告蔡建弘倘處以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即3年以上有期徒刑,縱先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減輕其刑後之刑度仍為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猶嫌過重,仍有失之過苛而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感,難謂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是被告蔡建弘參與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罪情狀及事後處理態度,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顯有堪予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且就被告蔡建弘部分,依法遞減輕之。
至於被告楊継復、袁鶴恩雖坦承犯行,被告楊継復之配偶楊甯慧芳雖亦有投資本案之投資股東方案(見附表一之一編號12所示),及附表一之一編號14之被害人劉秀忠有出具聲明書表示不願追究被告楊継復之行為(見原審卷㈡第33頁),惟查,被告楊継復任職尚豪鑽公司總經理,被告袁鶴恩則任職尚豪鑽公司營運長,渠2人均位居公司高層,被告袁鶴恩前即有因違反銀行法而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入監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且其前案與本案之犯罪情節至屬相似,足見其並未因先前犯罪行為受到刑罰執行而記取教訓,雖其於本案參與時間非久、亦未實際對外招攬投資,然其所做之員工教育訓練行為,已足使尚豪鑽公司員工對外招攬投資之能力提升,被告楊継復則係邀約被告袁鶴恩進入尚豪鑽公司之人,其2人均可透過底下之業務員招攬而抽佣獲利,其2人亦已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減輕其刑後之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難認本案對被告楊継復、袁鶴恩而言,有情輕法重而須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情況存在。
至於被告劉子縈亦係公司高層,於本院雖坦承犯行,惟仍係避重就輕,並未坦承有參與主要犯罪事實,已如上述,本案投資人亦主要係針對其與黃源林之犯行訴請究辦,其犯罪情節與危害程度非輕,難謂有何予人情輕法重之感,是其3人關於此部分所請,尚無可採,併此敘明。
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黃源林係尚豪鑽公司之負責人,詎尚豪鑽公司公關兼行政經理即被告劉子縈、營運長即被告袁鶴恩、總經理即被告楊継復、業務經理即被告蔡建弘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與黃源林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規定之犯意聯絡,並自103年7月起陸續推出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投資股東」、「預佔股東」等方案,附表二之二所示之「鑽石租賃」,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之「網路商城(成為尚豪鑽公司之網路商店銷售尚豪鑽公司商品,尚豪鑽公司再支付業績獎金,本件部分投資人稱為『網路商店』,後期投資者須成為網路商城店家,始得投資預佔股東方案)」等投資方案,招攬不特定之大眾投資,並約定可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各方案之獲利情形,均詳如各附表所示)。
附表一之二、二之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之人受黃源林及被告等人之招攬後,先後投資尚豪鑽公司上開方案(各被害人之投資期間及原因、約定利潤、吸收資金,詳見附表一之二、二之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而交付款項予尚豪鑽公司,黃源林及被告等人即以上開投資方案,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租金,招攬不特定大眾投資,而收取不特定大眾之款項吸收資金。
因認被告等人就此部分亦均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台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意旨參照)。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裁判意旨參照)。
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涉犯附表一之二、二之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人之供述、證人即附表一之二、二之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被害人之供述、附表二之二編號2之被害人林韋伶提出之租賃車輛點交單及車輛租賃契約書、及附表三之一所示被害人提出之收據、商城營收利率表、獎勵積分表、會員商品訂購單、廣告傳單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㈠附表一之二、二之二所示部分:上揭部分投資人之投資情形,均僅有各被害人自己之供述或書狀陳述,迄今仍未能提出其他相關書證(如投資契約、繳費收據等)供參;
另附表二之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林韋伶提出之租賃車輛點交單及車輛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僅足以證明有出租車輛與尚豪鑽公司之情,然無從查知其出租上開車輛與鑽石租賃之投資方案間有何關連性;
故就附表一之二、二之二所示部分,既均查無各該被害人確實有參與各附表所示之投資方案之相關事證,自難僅憑被害人之單一供述,遽為不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
㈡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部分:1.附表三之一部分:就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各該被害人,雖均能提出繳交網路商城管理費或加盟金之費用收據證明,並有卷附之網路商城投資方案之廣告單、營收利率表等文件可佐,足徵渠等確實有參與尚豪鑽公司推出之「網路商城」投資方案。
然依附表三之一編號3所示投資人孫培皓提出之營收利率表(見105年度偵字第28956號卷宗第17頁上方表格)、編號5所示投資人李禎翎提出之廣告單,可知此方案係由投資人繳納加盟金(或稱管理費)加入該網路平台,如藉由該加盟者之網路商店購買尚豪鑽公司推出之鑽石商品,加盟者即可從中抽取業績獎金,業績獎金則為0.3%至7%不等,係依據鑽石大小、認證機構、鑽石種類等條件加以調整之,然觀諸其業績獎金之抽成比例尚非至鉅,是上開「網路商城」之投資方案,尚未見有明顯之超額情形,自與銀行法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構成要件有間,應無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情形。
2.附表三之二所示部分:此部分之各該被害人,亦僅有自己供述投資情形,但無法提出相關投資收據為憑,且依卷附證據尚無從查知各該被害人確實有參與附表三之二所示之「網路商城」投資方案之相關事證,且此一投資方案之獲利利率,亦未見有明顯超額而有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情形,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自無從為不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基於罪疑惟輕、有利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就附表一之二、二之二、三之一、三之二所示部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即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真實程度,而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等人就此等部分,確有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之心證,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等人均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等人所犯上開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部分,若成立犯罪,則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柒、上訴駁回部分:原審認被告蔡建弘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並審酌被告蔡建弘任職尚豪鑽公司,尚豪鑽公司並推出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投資方案,許以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報酬,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對社會金融秩序管理已然造成危害,且本案犯罪情節非輕;
暨參以被告蔡建弘屬低階管理階層,任職期間較短、在公司之重要性較低,並衡以被告蔡建弘犯後均能坦承犯行、自陳之教育程度、就業及收入情形、婚姻、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主文所示之刑。
並以被告蔡建弘前因故意犯著作權法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堪認其已知所悔悟,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揭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另為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應命其於緩刑期間為一定悔改或預防功能之遵行或履行事項為妥,除可消弭其對社會秩序產生之危害外,藉由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之過程,引導分辨是非對錯,並提升法治素養,以增進公共利益,及達刑罰教化之目的,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被告蔡建弘併予宣告緩刑4年,及依同法第2項第5款規定,命其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及依同條項第8款規定,命其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且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倘若其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核其關於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檢察官關於被告蔡建弘部分之上訴意旨,以其於偵查中似僅承認客觀事實,對於是否有違反銀行法主觀犯意有所爭執,是否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之「偵查中自白」規定減輕其刑,非無再行審酌之空間,並認被告蔡建弘應有犯罪所得9萬9,000元,原審未諭知沒收,亦有違誤。
惟查,關於被告蔡建弘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之「偵查中自白」規定減輕其刑,及並無證據足以佐證認被告蔡建弘有犯罪所得9萬9,000元,均已詳如前述,從而檢察官關於此部分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捌、原審對被告劉子縈、楊継復、袁鶴恩亦認渠等罪證明確,分別予以論罪科刑,並就被告甯凱莉部分之犯罪所得未諭知沒收,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甯凱莉確有招攬附表一之一編號14所示之投資人劉秀忠投資,並有收取其投資款項之5%作為佣金等語(見原審卷㈤第65頁),參以劉秀忠本案投資金額共計90萬元,則被告甯凱莉獲取之報酬共計45,000元【計算式:900000×5%=45000】,此部分業已於原審自動繳交,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㈤第73頁),是被告甯凱莉於原審審理中已自動繳交因本件違反銀行法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4萬5,000元供原審查扣,自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諭知「扣案之甯凱莉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意旨參照),乃原審竟認此部分已自動繳回國庫,而無庸再予宣告沒收(見原審判決第12頁),自有違誤。
㈡、被告袁鶴恩之任職期間,為自104年7月間迄105年6、7月間,已如前述,原審關於其任職期間之認定,尚有違誤;
另被告楊継復於尚豪鑽公司擔任總經理,被告袁鶴恩則擔任營運長,渠等均可自營業員所招攬投資抽佣,已如前述,此部分均未據其2人於原審自動繳交犯罪所得。
原審認被告楊継復、袁鶴恩2人無何獲利,且因於偵查中自白,而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之規範目的相符,而有該減刑規定之適用,自有違誤。
㈢被告劉子縈有犯罪所得10萬元,已如前述,原審認無證據足認被告劉子縈亦有抽佣而認其無犯罪所得,進而未諭知沒收,亦有違誤。
㈣、被告楊継復於尚豪鑽公司擔任總經理,位居高層,並由其介紹被告袁鶴恩擔任尚豪鑽公司營運長,其並有從業務人員招攬投資抽佣獲利,於本件吸金犯罪擔任之角色不可或缺,觀諸其犯罪時亦無何特殊原因與環境等因素,且已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無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從而原審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有適用法條不當之違誤。
檢察官上訴以上開各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自有理由,另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楊継復獲取佣金之犯罪所得合計至少為37萬5,000元、被告袁鶴恩獲取佣金之犯罪所得合計至少為30萬元、被告劉子縈獲取佣金之犯罪所得為103萬元,其中逾本院上開所認定部分,因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自屬無理由,及被告劉子縈上訴意旨,原以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此並無理由,之後改以坦承犯行,然仍辯稱其並非居於公司高層,僅係一般行政人員,而請求從輕量刑;
另被告楊継復及袁鶴恩,亦以渠等坦承犯行,任職期間非長,亦皆請求從輕量刑,雖均無理由,惟因原判決已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劉子縈、楊継復、袁鶴恩均任職於尚豪鑽公司高層,尚豪鑽公司並推出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投資方案,許以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報酬,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對社會金融秩序管理已然造成危害,且本案受害人數眾多,吸收之資金數額非低,犯罪情節非輕;
暨參以被告劉子縈在尚豪鑽公司之地位重要、任職期間較長、與共犯黃源林間聯繫密切,其於本院審理時雖改以坦承犯行,惟又辯稱其僅係一般行政人員,避重就輕,益證其心存僥倖及漠視法紀之心態,難認被告劉子縈犯後有何悔悟之良好態度;
另被告楊継復、袁鶴恩雖亦屬管理階層,然任職期間較短,且本案被害人主要之訴求對象大多為被告劉子縈與共犯黃源林;
並衡以被告楊継復、袁鶴恩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渠等3人自陳之教育程度、就業及收入情形、婚姻、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及所獲取之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四項所示之刑。
又按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
但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所未規定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本案被告等人行為時,刑法沒收新制已生效施行,本應依前揭說明,逕行適用沒收新制相關規定,惟銀行法第136條之1於107年1月31日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同年2月2日生效施行。
上揭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既在刑法沒收新制施行之後始修正施行,依前述說明,本案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即現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
該新修正規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則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次按犯銀行法之罪的犯罪行為人,有犯罪所得,並有應發還之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法院無須先行確定其等的求償數額,並予扣除後,始為沒收、追徵的宣告,逕於判決主文諭知:「犯罪所得OOO,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之旨即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楊継復、袁鶴恩分別有獲取22500元抽佣之犯罪所得,被告劉子縈亦有獲取10萬元抽佣之犯罪所得,均已詳如前述,而被告楊継復、袁鶴恩於本院已主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扣案,另被告劉子縈則未主動繳交犯罪所得,是就渠等之犯罪所得部分,自應分別諭知各如其主文所示,其中未扣案部分,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扣案之行動電話2具,均為尚豪鑽公司所有之物,並非被告等人所有,且均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第136條之1,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昇峰提起上訴,檢察官姚玎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
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附表一之一:投資股東(預佔股東)方案
┌─┬─┬─┬───────┬─────┬─────┬───────────────────┬─────┐
│編│起│投│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投資標的/ │證據資料 │備註 │
│號│訴│資│ │ │獲利方式 │ │ │
│ │書│人│ │ │ │ │ │
│ │編│ │ │ │ │ │ │
│ │號│ │ │ │ │ │ │
├─┼─┼─┼───────┼─────┼─────┼───────────────────┼─────┤
│1 │10│黃│104年7月8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105他7989卷第190頁) │ │
│ │ │陳│ │ │每股10萬元│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南│ │ │,每股月領│(105他7989卷第196、207-210頁) │ │
│ │ │蘋├───────┼─────┤本息5,000 ├───────────────────┤ │
│ │ │ │104年8月20日 │10萬元 │元,按月領│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 │ │ │取現金(設 │(105他7989卷第195、203-206頁)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104年10月1日 │10萬元 │10%)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 │ │ │ │(105他7989卷第194、211-214頁) │ │
│ │ │ ├───────┼─────┼─────┼───────────────────┤ │
│ │ │ │105年3月31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他79│ │
│ │ │ │ │ │每股10萬元│89卷第193頁) │ │
│ │ │ ├───────┼─────┤,每股季領├───────────────────┤ │
│ │ │ │105年6月17日 │10萬元 │9,600元,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86號)(105他798│ │
│ │ │ │ │ │按季領取現│9卷第193頁) │ │
│ │ │ ├───────┼─────┤金(設算年 ├───────────────────┤ │
│ │ │ │105年7月7日 │10萬元 │利率為38.4│本票影本(票號:CH286845號)、入股金收│ │
│ │ │ │ │ │%) │據影本(105他7989卷第193、194頁) │ │
├─┼─┼─┼───────┼─────┼─────┼───────────────────┼─────┤
│2 │8 │龍│104年7月9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手寫獲利情形(105他7989卷第30 │共計110萬 │
│ │ │梁│ │ │每股10萬元│、33頁)、手寫投資獲利情形資料(原審卷│元,起訴書│
│ │ │雪│ │ │,每股月領│二第28頁) │附表記載為│
│ │ │香│ │ │本息5,000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52-58頁)│130萬元, │
│ │ │ ├───────┼─────┤元,按月領├───────────────────┤其餘20萬元│
│ │ │ │104年9月17日 │10萬元 │取現金(設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60-66頁)│不另為無罪│
│ │ │ ├───────┼─────┤算年利率為├───────────────────┤之諭知(詳│
│ │ │ │104年10月8日 │10萬元 │10%)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68-74頁)│附表一之二│
│ │ │ ├───────┼─────┤ ├───────────────────┤) │
│ │ │ │105年1月21日 │10萬元 │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76-82頁)│ │
│ │ │ ├───────┼─────┤ ├───────────────────┤ │
│ │ │ │105年1月27日 │10萬元 │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84-90頁)│ │
│ │ │ ├───────┼─────┤ ├───────────────────┤ │
│ │ │ │105年2月18日 │10萬元 │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92-98頁)│ │
│ │ │ ├───────┼─────┼─────┼───────────────────┤ │
│ │ │ │105年3月30日 │5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他79│ │
│ │ │ │ │ │每股10萬元│89卷第32頁) │ │
│ │ │ │ │ │,每季可領│ │ │
│ │ │ │ │ │4,800元, │ │ │
│ │ │ │ │ │按季領取現│ │ │
│ │ │ │ │ │金(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7月5日 │60萬元 │預佔股東/ │自訴書、本票影本(票號:CH286841號)、│ │
│ │ │ │ │ │每股10萬元│入股收據影本(105他7989卷第30、32頁) │ │
│ │ │ │ │ │,每季可領│ │ │
│ │ │ │ │ │9,600元, │ │ │
│ │ │ │ │ │按季領取現│ │ │
│ │ │ │ │ │金(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38.4│ │ │
│ │ │ │ │ │%) │ │ │
├─┼─┼─┼───────┼─────┼─────┼───────────────────┼─────┤
│3 │3 │許│104年7月15日起│陸續投資 │投資股東/ │許士銘偵查訊問筆錄(105他7750卷第6頁)│ │
│ │ │士│ │至100萬元 │每股10萬元│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表、支付證明單、手│ │
│ │ │銘│ │ │,每股月領│寫資料(原審卷㈡第34-38頁)、許士銘本 │ │
│ │ │ │ │ │本息5,000 │院審理(原審卷㈡第154頁背面-158頁)、 │ │
│ │ │ │ │ │元(設算年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送之許士銘所開立支票│ │
│ │ │ │ │ │利率為10%)│兌領明細(原審卷㈢第138、139、143頁) │ │
│ │ │ │ │ │ │ │ │
├─┼─┼─┼───────┼─────┼─────┼───────────────────┼─────┤
│4 │16│鍾│104年7月17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及手寫投資獲利情形資料、合作金庫│ │
│ │ │孟│ │ │每股10萬元│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入股協議書影本、商│ │
│ │ │霖│ │ │,每股月領│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7989卷第105 │ │
│ │ │ │ │ │本息5,000 │、109-114、128-130頁) │ │
│ │ │ ├───────┼─────┤元(設算年 ├───────────────────┼─────┤
│ │ │ │104年9月25日 │80萬元 │利率為10%)│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 │ │ │ │(105他7989卷第103、122-124頁) │ │
│ │ │ ├───────┼─────┤ ├───────────────────┤ │
│ │ │ │104年9月25日 │20萬元 │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 │ │ │ │(105他7989卷第104、125-127頁) │ │
│ │ │ ├───────┼─────┤ ├───────────────────┼─────┤
│ │ │ │105年12月11日 │10萬元 │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 │ │ │ │(105他7989卷第103、119-121頁) │ │
│ │ │ ├───────┼─────┤ ├───────────────────┼─────┤
│ │ │ │105年1月20日 │20萬元 │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 │ │ │ │(105他7989卷第104、131-133頁) │ │
│ │ │ ├───────┼─────┼─────┼───────────────────┼─────┤
│ │ │ │105年3月13日 │2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79號)(105他 │起訴書附表│
│ │ │ │ │ │每股10萬元│7989卷第102頁) │記載投資方│
│ │ │ │ │ │,每股季領│ │案為網路商│
│ │ │ │ │ │紅利4,800 │ │城,應予更│
│ │ │ │ │ │元(設算年 │ │正。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8月10日 │4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 │起訴書記載│
│ │ │ │ │ │每股10萬元│TH580218)(105他7989卷第102頁) │投資方案為│
│ │ │ │ │ │,每股季領│ │網路商城,│
│ │ │ │ │ │紅利4,800 │ │應予更正。│
│ │ │ │ │ │元,加車馬│ │ │
│ │ │ │ │ │費4,800元(│ │ │
│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 │ │ │為38.4%) │ │ │
├─┼─┼─┼───────┼─────┼─────┼───────────────────┼─────┤
│5 │5 │蘇│104年7月20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蘇信揚偵查訊問筆錄(106偵1286卷第10頁 │ │
│ │ │信│ │ │每股10萬元│背面) │ │
│ │ │揚│ │ │,每股月領│入股協議書影本(原審卷㈠第209-212頁) │ │
│ │ │ │ │ │本息5.000 │蘇信揚於原審審理(原審卷㈡第159頁背面 │ │
│ │ │ │ │ │元(設算年 │-16 2) │ │
│ │ │ │ │ │利率為10%)│ │ │
├─┼─┼─┼───────┼─────┼─────┼───────────────────┼─────┤
│6 │24│陳│104年8月13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手寫投資獲利情形(105他943卷第56頁) │ │
│ │ │鳳│ │ │每股10萬元│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交查650卷第487-491 │ │
│ │ │英│ │ │,每股月領│頁) │ │
│ │ │ ├───────┼─────┤本息5,000 ├───────────────────┤ │
│ │ │ │104年9月17日 │20萬元 │元(設算年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943卷第52-54) │ │
│ │ │ ├───────┼─────┤利率為10%)├───────────────────┤ │
│ │ │ │104年11月20日 │100萬元 │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943卷第48 │ │
│ │ │ │ │ │ │-50頁) │ │
│ │ │ ├───────┼─────┼─────┼───────────────────┼─────┤
│ │ │ │105年3月1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106他1620卷第29頁) │ │
│ │ │ │ │ │每股10萬元│本票影本(票號CH286799號)(105他943卷│ │
│ │ │ │ │ │,每股月領│第55頁) │ │
│ │ │ ├───────┼─────┤本息5,000 ├───────────────────┤ │
│ │ │ │105年5月5日 │10萬元 │元(設算年 │入股金收據影本(106他1620卷第29頁) │ │
│ │ │ │ │ │利率為60%)│本票影本(票號CH286800號)(105他943卷│ │
│ │ │ │ │ │ │第55頁) │ │
├─┼─┼─┼───────┼─────┼─────┼───────────────────┼─────┤
│7 │19│李│104年8月13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105他941卷第22頁) │ │
│ │ │森│ │ │每股10萬元│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交查650卷第211-213 │ │
│ │ │梅│ │ │,每股月領│頁) │ │
│ │ │ ├───────┼─────┤本息5,000 ├───────────────────┤ │
│ │ │ │104年9月17日 │10萬元 │元(設算年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交查650卷第215-217 │ │
│ │ │ │ │ │利率為10%)│頁) │ │
│ │ │ ├───────┼─────┤ ├───────────────────┤ │
│ │ │ │104年10月1日 │10萬元 │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交查650卷第219-221 │ │
│ │ │ │ │ │ │頁) │ │
│ │ │ ├───────┼─────┼─────┼───────────────────┼─────┤
│ │ │ │105年7月7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43號)、入股協議│ │
│ │ │ │ │ │每股10萬元│書影本(105他941卷第24、27-28頁) │ │
│ │ │ ├───────┼─────┤,每股季領├───────────────────┤ │
│ │ │ │105年7月14日 │10萬元 │紅利9,600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36號)、入股協議│ │
│ │ │ │ │ │元(設算年 │書影本(105他941卷第24、29-30頁) │ │
│ │ │ ├───────┼─────┤利率為38.4├───────────────────┤ │
│ │ │ │105年7月14日 │10萬元 │%)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37號)、入股協議│ │
│ │ │ │ │ │ │書影本(105他941卷第24、31-32頁) │ │
├─┼─┼─┼───────┼─────┼─────┼───────────────────┼─────┤
│8 │20│李│104年8月13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李賢妹自訴書(105他941卷第13頁) │ │
│ │ │賢│ │ │每股10萬元│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941卷第19-20頁) │ │
│ │ │妹├───────┼─────┤,每股月領├───────────────────┤ │
│ │ │ │104年9月18日 │20萬元 │本息5,000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941卷第15-16頁)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0%)│ │ │
│ │ │ ├───────┼─────┼─────┼───────────────────┤ │
│ │ │ │105年8月4日 │3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TH580063)(105他941卷│ │
│ │ │ │ │ │每股10萬元│第21頁) │ │
│ │ │ │ │ │,每股季領│李賢妹於原審訊問(原審卷㈡第7頁) │ │
│ │ │ │ │ │紅利9,600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原審卷㈡第16頁)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38.4│ │ │
│ │ │ │ │ │%) │ │ │
├─┼─┼─┼───────┼─────┼─────┼───────────────────┼─────┤
│9 │32│黃│104年8月13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105他942卷第24頁) │ │
│ │ │芙│ │ │每股10萬元│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942卷第27-29頁) │ │
│ │ │美│ │ │,每股月領│ │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0%)│ │ │
│ │ │ ├───────┼─────┼─────┼───────────────────┤ │
│ │ │ │105年3月3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他 │ │
│ │ │ │ │ │每股10萬元│942卷第30頁) │ │
│ │ │ │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6月3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36號)(105他942│ │
│ │ │ │ │ │每股10萬元│卷第30頁) │ │
│ │ │ │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9,6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38.4│ │ │
│ │ │ │ │ │%) │ │ │
├─┼─┼─┼───────┼─────┼─────┼───────────────────┼─────┤
│10│42│蔡│104年9月23日(│10萬元 │投資股東/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起訴書附表│
│ │ │孟│依入股協議書記│ │每股10萬元│(105他10102卷第21頁背面、24-27頁) │記載為105 │
│ │ │樺│載之日期) │ │,每股月領│ │年3月初, │
│ │ │ │ │ │本息5,000 │ │共20萬元,│
│ │ │ │ │ │元(設算年 │ │應予更正。│
│ │ │ │ │ │利率為10%)│ │ │
│ │ │ ├───────┼─────┼─────┼───────────────────┤ │
│ │ │ │105年5月12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105他10102卷第21頁) │ │
│ │ │ │ │ │每股10萬元│ │ │
│ │ │ ├───────┼─────┤,每股季領├───────────────────┤ │
│ │ │ │105年6月15日(│10萬元 │利息9,600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33號)、入股金收│ │
│ │ │ │依入股金收據記│ │元,利率逐│據影本(105他10102卷第21、23頁) │ │
│ │ │ │載之日期) │ │季增加(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38.4%) │ │ │
├─┼─┼─┼───────┼─────┼─────┼───────────────────┼─────┤
│11│2 │甯│104年9月28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105交查650卷第373頁) │ │
│ │ │凱│ │ │每股10萬元│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莉│ │ │,每股月領│(105他7691卷第6-11頁) │ │
│ │ │ ├───────┼─────┤本息5,000 ├───────────────────┤ │
│ │ │ │105年2月1日 │40萬元 │元(設算年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 │ │ │利率為10%)│(105他7691卷第13-17頁) │ │
├─┼─┼─┼───────┼─────┼─────┼───────────────────┼─────┤
│12│1 │楊│104年9月30日 │10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甯│ │ │每股10萬元│(105他7737卷第7-9、11頁) │ │
│ │ │慧│ │ │,每股月領│ │ │
│ │ │芳│ │ │本息5,000 │ │ │
│ │ │ │ │ │元及5,000 │ │ │
│ │ │ │ │ │元車馬費( │ │ │
│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 │ │ │為70%) │ │ │
│ │ │ ├───────┼─────┼─────┼───────────────────┤ │
│ │ │ │105年5月23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CH2867│ │
│ │ │ │ │ │每股10萬元│52號)(105他7737卷第10-11頁) │ │
│ │ │ │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
├─┼─┼─┼───────┼─────┼─────┼───────────────────┼─────┤
│13│53│張│104年10月5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家│ │ │每股10萬元│(105交查650卷第153-157、161頁) │ │
│ │ │銘├───────┼─────┤,每股月領├───────────────────┤ │
│ │ │ │104年10月10日 │20萬元 │本息5,000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交查650卷第145-149 │ │
│ │ │ │ │ │元,按月領│頁)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14│37│劉│104年10月31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8062卷第5-7頁) │ │
│ │ │秀│ │ │每股10萬元│ │ │
│ │ │忠│ │ │,每股月領│ │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0%)│ │ │
│ │ │ ├───────┼─────┼─────┼───────────────────┤ │
│ │ │ │105年3月23日 │3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TH580224號)(105他806│ │
│ │ │ │ │ │共計80萬元│2卷第8頁) │ │
│ │ │ ├───────┼─────┤,季領紅利├───────────────────┤ │
│ │ │ │105年3月28日 │20萬元 │2萬5,000元│本票影本(票號:TH580225號)(105他806│ │
│ │ │ │ │ │(設算年利 │2卷第8頁) │ │
│ │ │ ├───────┼─────┤率為12.5%)├───────────────────┤ │
│ │ │ │105年7月23日 │30萬元 │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50號)(105他806│ │
│ │ │ │ │ │ │2卷第9頁) │ │
├─┼─┼─┼───────┼─────┼─────┼───────────────────┼─────┤
│15│59│邱│104年11月16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士│ │ │每股10萬元│(106他4535卷第13-17頁) │ │
│ │ │源│ │ │,每股月領│ │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0%)│ │ │
├─┼─┼─┼───────┼─────┼─────┼───────────────────┼─────┤
│16│60│黃│104年11月16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盈│ │ │每股10萬元│、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06他4535卷 │ │
│ │ │淳│ │ │,每股月領│第19-22、23-24頁) │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0%)│ │ │
│ │ │ ├───────┼─────┼─────┼───────────────────┼─────┤
│ │ │ │105年7月27日 │2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TH5802│ │
│ │ │ │ │ │每股10萬元│04號)(106他4535卷第25-26頁) │ │
│ │ │ │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加車馬費│ │ │
│ │ │ │ │ │4,800元(設│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38.4%) │ │ │
├─┼─┼─┼───────┼─────┼─────┼───────────────────┼─────┤
│17│35│黃│104年11月18日 │20萬元(起│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692卷第10-13頁)│ │
│ │ │立│ │訴書附表記│每股10萬元│ │ │
│ │ │杰│ │載10萬元,│,每股月領│ │ │
│ │ │ │ │應予更正)│本息5,000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105年1月6日 │20萬元 │利率為10%)│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692卷第6-9頁) │ │
├─┼─┼─┼───────┼─────┼─────┼───────────────────┼─────┤
│18│11│廖│104年12月17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105他7989卷第218頁) │ │
│ │ │劉│ │ │每股10萬元│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218-221頁│ │
│ │ │淑│ │ │,每股月領│) │ │
│ │ │珍│ │ │本息5,000 │入股協議書、商品訂購單/出貨單翻拍照片 │ │
│ │ │ │ │ │元,按月領│(原審卷㈡第13頁) │ │
│ │ │ ├───────┼─────┤取現金(設 ├───────────────────┤ │
│ │ │ │105年1月8日 │10萬元 │算年利率為│以林麗卿名義簽訂之入股協議書影本(105 │ │
│ │ │ │(依入股協議書│ │10%) │他7989卷第224-226頁) │ │
│ │ │ │之記載,起訴書│ │ │廖劉淑珍於原審訊問(原審卷㈡第6頁背面 │ │
│ │ │ │附表記載為104 │ │ │) │ │
│ │ │ │年12月1日,應 │ │ │ │ │
│ │ │ │予更正) │ │ │ │ │
│ │ │ ├───────┼─────┼─────┼───────────────────┤ │
│ │ │ │105年5月2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05號)(105他798│ │
│ │ │ │ │ │每股10萬元│9卷第219頁) │ │
│ │ │ │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按季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19│9 │陳│104年12月31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交查650卷第│ │
│ │ │麗│ │ │每股10萬元│403、407、409- 411頁) │ │
│ │ │娜│ │ │,每股月領│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支付證明書影本│ │
│ │ │ │ │ │本息5,000 │、手寫記帳資料(原審卷㈡第42、43頁) │ │
│ │ │ │ │ │元,按月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 │ ├───────┼─────┼─────┼───────────────────┤ │
│ │ │ │105年5月2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陳麗娜於原審訊問(原審卷㈡第8頁背面) │ │
│ │ │ │ │ │每股10萬元│本票影本(票號:CH286806號)及入股金收│ │
│ │ │ │ │ │,每股季領│據影本(原審卷㈡第42-43頁)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按季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20│54│林│104年12月31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自訴書(105交查650卷第187頁) │起訴書附表│
│ │ │清│ │ │每股10萬元│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記載投資項│
│ │ │建│ │ │,每股月領│(105交查650卷第191、195-199頁) │目為鑽石租│
│ │ │ │ │ │本息5,000 │林清建於原審訊問(原審卷㈡第8頁) │賃,應予更│
│ │ │ │ │ │元,按月領│ │正。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 │ ├───────┼─────┼─────┼───────────────────┼─────┤
│ │ │ │105年5月16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01號)(105交查 │起訴書附表│
│ │ │ │ │ │每股10萬元│650卷第181頁) │記載為40萬│
│ │ │ │ │ │,每股季領│林清建於原審訊問(原審卷㈡第8頁) │元,其餘30│
│ │ │ │ │ │紅利4,800 │ │萬元不另為│
│ │ │ │ │ │元(設算年 │ │無罪之諭知│
│ │ │ │ │ │利率為19.2│ │(詳附表一│
│ │ │ │ │ │%) │ │之二) │
├─┼─┼─┼───────┼─────┼─────┼───────────────────┼─────┤
│21│15│李│105年1月19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自訴書(105他7989卷第 │ │
│ │ │思│ │ │每股10萬元│166-168、177頁) │ │
│ │ │慈├───────┼─────┤,每股月領├───────────────────┤ │
│ │ │ │105年2月4日 │10萬元 │本息5,000 │入股協議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173-175頁│ │
│ │ │ │ │ │元,按月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 │ ├───────┼─────┼─────┼───────────────────┼─────┤
│ │ │ │105年3月3日 │2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他 │ │
│ │ │ │ │ │每股10萬元│7989卷第176頁) │ │
│ │ │ ├───────┼─────┤,每股季領├───────────────────┤ │
│ │ │ │105年5月12日 │10萬元 │紅利4,800 │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他 │ │
│ │ │ │ │ │元,按季領│7989卷第176頁) │ │
│ │ │ ├───────┼─────┤取現金(設 ├───────────────────┤ │
│ │ │ │105年6月30日 │50萬元 │算年利率為│本票影本(票號:CH286838號(105他7989 │ │
│ │ │ │ │ │19.2%) │卷第176頁) │ │
├─┼─┼─┼───────┼─────┼─────┼───────────────────┼─────┤
│22│22│劉│105年1月19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941卷第51 │ │
│ │ │龍│ │ │每股10萬元│頁) │ │
│ │ │珍├───────┼─────┤,每股月領├───────────────────┤ │
│ │ │ │105年1月27日 │30萬元 │本息5,000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 │ │ │元(設算年 │(105他941卷第39-41、53頁) │ │
│ │ │ ├───────┼─────┤利率為10%)├───────────────────┤ │
│ │ │ │105年2月4日 │30萬元 │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 │ │ │ │(105他941卷第42-45、54頁) │ │
│ │ │ ├───────┼─────┼─────┼───────────────────┤ │
│ │ │ │105年4月7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CH2868│ │
│ │ │ │ │ │每股10萬元│37號)(105他941卷第48、56頁) │ │
│ │ │ ├───────┼─────┤,每股季領├───────────────────┤ │
│ │ │ │105年5月19日 │30萬元 │紅利4,800 │入股金收據影本(105他941卷第47頁) │ │
│ │ │ ├───────┼─────┤元(設算年 ├───────────────────┤ │
│ │ │ │105年6月16日 │20萬元 │利率為19.2│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CH2867│ │
│ │ │ │ │ │%) │78號)(105他941卷第48、56頁) │ │
│ │ │ ├───────┼─────┤ ├───────────────────┤ │
│ │ │ │105年6月30日(│20萬元 │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CH2868│ │
│ │ │ │依本票發票日之│ │ │39號)(105他941卷第49、55頁) │ │
│ │ │ │記載,起訴書附│ │ │ │ │
│ │ │ │表記載為3月30 │ │ │ │ │
│ │ │ │日,應予更正)│ │ │ │ │
├─┼─┼─┼───────┼─────┼─────┼───────────────────┼─────┤
│23│50│黃│105年1月22日 │10萬元 │投資股東/ │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入股協議書影本 │ │
│ │ │瓊│ │ │每股10萬元│(105交查650卷第107、113-117頁) │ │
│ │ │慧│ │ │,每股月領│ │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 │元,按月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24│7 │羅│105年1月27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雪│ │ │每股10萬元│(105他7989卷第182、187頁) │ │
│ │ │梅│ │ │,每股月領│ │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 │元,按月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 │ ├───────┼─────┼─────┼───────────────────┤ │
│ │ │ │105年5月12日 │2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84號)、入股金收│ │
│ │ │ │ │ │每股10萬元│據影本(105他7989卷第185、189頁) │ │
│ │ │ ├───────┼─────┤,每股季領├───────────────────┤ │
│ │ │ │105年6月17日 │50萬元 │紅利4,800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85號)、入股金收│ │
│ │ │ │ │ │元,按季領│據影本(105他7989卷第185、189頁)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25│6 │許│105年2月1日( │20萬元 │投資股東/ │入股協議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清│依入股協議書之│ │每股10萬元│(105他7989卷第228-231頁) │ │
│ │ │發│記載,起訴書附│ │,每股月領│ │ │
│ │ │ │表記載為105年1│ │本息5,000 │ │ │
│ │ │ │月,應予更正)│ │元,按月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
│26│34│孫│105年3月21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季│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CH286760號)│ │
│ │ │培│ │ │領7,200元 │(105偵28956卷第15、16頁) │ │
│ │ │皓│ │ │及0.8%業務│ │ │
│ │ │( │ │ │獎金(設算 │ │ │
│ │ │起│ │ │年利率為32│ │ │
│ │ │訴│ │ │%) │ │ │
│ │ │書│ │ │ │ │ │
│ │ │附│ │ │ │ │ │
│ │ │表│ │ │ │ │ │
│ │ │誤│ │ │ │ │ │
│ │ │載│ │ │ │ │ │
│ │ │為│ │ │ │ │ │
│ │ │孫│ │ │ │ │ │
│ │ │培│ │ │ │ │ │
│ │ │培│ │ │ │ │ │
│ │ │) │ │ │ │ │ │
├─┼─┼─┼───────┼─────┼─────┼───────────────────┼─────┤
│27│40│鄭│105年4月1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貴│(起訴書附表記│ │每股10萬元│本、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 │
│ │ │中│載為105年3月初│ │,每股季領│他10102卷第29、31、32頁) │ │
│ │ │(│,應予更正) │ │紅利4,800 │ │ │
│ │ │鄭├───────┼─────┤元(設算年 ├───────────────────┤ │
│ │ │大│105年5月12日 │10萬元 │利率為19.2│入股金收據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海│(起訴書附表記│ │%) │本、本票影本(票號:WG0000000號(105他│ │
│ │ │)│載為105年4月初│ │ │10102卷第29、31、32頁)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28│65│李│105年5月24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CH286809│ │
│ │ │禎│ │ │每股10萬元│號)(106他4950卷第23-24頁) │ │
│ │ │翎│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
├─┼─┼─┼───────┼─────┼─────┼───────────────────┼─────┤
│29│41│黃│105年5月26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WG1078│ │
│ │ │淑│ │ │每股10萬元│485號)(105他10102卷第31、32頁) │ │
│ │ │珠│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
├─┼─┼─┼───────┼─────┼─────┼───────────────────┼─────┤
│30│28│彭│105年6月17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自訴書(105他942卷第10頁) │ │
│ │ │淼│ │ │每股10萬元│本票影本(票號:CH286780號)(105他 │ │
│ │ │秀│ │ │,每股季領│942卷第12頁) │ │
│ │ │ ├───────┼─────┤紅利9,600 ├───────────────────┤ │
│ │ │ │105年7月28日 │10萬元 │元(設算年 │本票影本(票號:TH580051號)(105他942 │ │
│ │ │ │ │ │利率為38.4│卷第12頁) │ │
│ │ │ │ │ │%) │ │ │
├─┼─┼─┼───────┼─────┼─────┼───────────────────┼─────┤
│31│31│林│105年6月3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自訴書、本票影本(票號:CH286835號)(│ │
│ │ │鳳│ │ │每股10萬元│105他942卷第21、23頁) │ │
│ │ │英│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9,6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38.4│ │ │
│ │ │ │ │ │%) │ │ │
├─┼─┼─┼───────┼─────┼─────┼───────────────────┼─────┤
│32│48│陳│105年6月3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19號)(105交查 │ │
│ │ │清│ │ │每股10萬元│650卷第165頁) │ │
│ │ │一├───────┼─────┤,每股季領├───────────────────┤ │
│ │ │ │105年7月28日 │100萬元 │紅利4,800 │本票影本(票號:TH580203號)(105交查 │ │
│ │ │ │ │ │元,按季領│650卷第165頁)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33│30│葉│105年7月7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42號)(105他942│ │
│ │ │貴│ │ │每股10萬元│卷第20頁) │ │
│ │ │招├───────┼─────┤,每股季領├───────────────────┤ │
│ │ │ │105年7月14日 │10萬元 │紅利9,600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38號)(105他942│ │
│ │ │ │ │ │元(設算年 │卷第20頁) │ │
│ │ │ ├───────┼─────┤利率為38.4├───────────────────┤ │
│ │ │ │105年7月14日 │10萬元 │%) │本票影本(票號:CH286735號)(105他942│ │
│ │ │ │ │ │ │卷第20頁) │ │
├─┼─┼─┼───────┼─────┼─────┼───────────────────┼─────┤
│34│14│陳│105年7月7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46號)、入股金收│ │
│ │ │菊│ │ │每股10萬元│據(105他7989卷第136、138頁) │ │
│ │ │蘭│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按季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35│29│李│105年7月28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TH580056號)(105他942│ │
│ │ │春│ │ │每股10萬元│卷第17頁) │ │
│ │ │蘭│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9,600 │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 │利率為38.4│ │ │
│ │ │ │ │ │%) │ │ │
├─┼─┼─┼───────┼─────┼─────┼───────────────────┼─────┤
│36│12│龍│105年7月29日 │4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TH580059號)、入股金收│ │
│ │ │卉│ │ │每股10萬元│據影本(105他7989卷第29頁) │ │
│ │ │卿│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按季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37│13│龍│105年7月29日 │40萬元 │預佔股東/ │本票影本(票號:TH580060號)、入股金收│ │
│ │ │慧│ │ │每股10萬元│據影本(105他7989卷第10頁) │ │
│ │ │芸│ │ │,每股季領│ │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 │元,按季領│ │ │
│ │ │ │ │ │取現金(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38│62│吳│105年7月30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TH5802│ │
│ │ │世│ │ │每股10萬元│05號)(106他4534卷第28、29頁) │ │
│ │ │強│ │ │,每股季領│ │ │
│ │ │ ├───────┼─────┤紅利4,800 ├───────────────────┤ │
│ │ │ │105年8月6日 │10萬元 │元加車馬費│入股金收據影本、本票影本(票號:TH5802│ │
│ │ │ │ │ │4,800元(設│13號)(106他4534卷第30、31頁)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38.4%) │ │ │
├─┼─┼─┼───────┼─────┼─────┼───────────────────┼─────┤
│39│17│陳│105年8月6日 │10萬元 │預佔股東/ │入股金收據影本、支票存款對帳單明細、 │ │
│ │ │李│ │ │每股10萬元│本票影本(票號:TH580209號)(106他 │ │
│ │ │佳│ │ │,每股季領│4605卷第11-13頁) │ │
│ │ │娥│ │ │紅利4,800 │ │ │
│ │ │ ├───────┼─────┤元加車馬費├───────────────────┤ │
│ │ │ │105年8月6日 │40萬元 │4,800元(設│入股金收據影本、支票存款對帳單明細、本│ │
│ │ │ │ │ │算年利率為│票影本(票號:TH580210號)(106他4605 │ │
│ │ │ │ │ │38.4%) │卷第11-13頁) │ │
└─┴─┴─┴───────┴─────┴─────┴───────────────────┴─────┘
附表一之二:投資股東(預佔股東)方案
┌─┬─┬─┬───────┬─────┬─────┬───────────────────┐
│編│起│投│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投資標的/ │備註 │
│號│訴│資│ │ │獲利方式 │ │
│ │書│人│ │ │ │ │
│ │編│ │ │ │ │ │
│ │號│ │ │ │ │ │
├─┼─┼─┼───────┼─────┼─────┼───────────────────┤
│1 │8 │龍│不明 │20萬元 │預佔股東/ │此部分僅憑自訴書之記載(105他7989卷第 │
│ │ │梁│ │ │每股10萬元│30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雪│ │ │,每季可領│ │
│ │ │香│ │ │9,600元, │ │
│ │ │ │ │ │按季領取現│ │
│ │ │ │ │ │金(設算年 │ │
│ │ │ │ │ │利率為38.4│ │
│ │ │ │ │ │%) │ │
├─┼─┼─┼───────┼─────┼─────┼───────────────────┤
│2 │19│李│不明 │10萬元 │匯鑽公司店│已贖回,無證據證明,不知屬於何種投資項│
│ │ │森│ │ │面 │目。 │
│ │ │梅│ │ │ │ │
├─┼─┼─┼───────┼─────┼─────┼───────────────────┤
│3 │30│葉│104年9月17日 │30萬元 │投資股東/ │此部分僅憑自訴書之記載(105他942卷第18│
│ │ │貴│ │ │每股10萬元│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招├───────┼─────┤,每股月領│ │
│ │ │ │104年10月8日 │10萬元 │本息5,000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利率為10%)│ │
├─┼─┼─┼───────┼─────┼─────┼───────────────────┤
│4 │47│洪│105年1月 │10萬元 │投資股東/ │此部分僅憑洪雪櫻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雪│ │ │每股10萬元│650卷第62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櫻│ │ │,每股月領│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元,按月領│ │
│ │ │ │ │ │現金(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 │ │
│ │ │ │ │ │10%) │ │
├─┼─┼─┼───────┼─────┼─────┼───────────────────┤
│5 │49│李│105年1月 │10萬元 │投資股東/ │此部分僅憑李錦珍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錦│ │ │每股10萬元│650卷第63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珍│ │ │,每股月領│ │
│ │ │ │ │ │本息5,000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利率為10%)│ │
├─┼─┼─┼───────┼─────┼─────┼───────────────────┤
│6 │54│林│不明 │30萬元 │預佔股東/ │此部分僅憑自訴書之記載(105交查650卷第│
│ │ │清│ │ │每股10萬元│187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建│ │ │,每股季領│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附表二之一:鑽石租賃方案
┌─┬─┬─┬───────┬─────┬─────┬───────────────────┬─────┐
│編│起│投│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投資標的/ │證據資料 │備註 │
│號│訴│資│ │ │獲利方式 │ │ │
│ │書│人│ │ │ │ │ │
│ │編│ │ │ │ │ │ │
│ │號│ │ │ │ │ │ │
├─┼─┼─┼───────┼─────┼─────┼───────────────────┼─────┤
│1 │55│鄭│103年5月31日 │5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支付證明單│起訴書附表│
│ │ │炳│ │ │每單位10萬│影本(105他8160卷一第29-30、31頁) │記載為140 │
│ │ │利│ │ │元,每單位│ │萬元,其餘│
│ │ │ │ │ │月領租金1,│ │135萬元不 │
│ │ │ │ │ │600元,按 │ │另為無罪之│
│ │ │ │ │ │月領取現金│ │諭知(詳附│
│ │ │ │ │ │(設算年利 │ │表二之二)│
│ │ │ │ │ │率為19.2%)│ │ │
├─┼─┼─┼───────┼─────┼─────┼───────────────────┼─────┤
│2 │20│李│103年7月間某日│3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105他941卷第13頁) │ │
│ │ │賢│(103年11月20 │ │每單位5萬 │李賢妹偵查訊問筆錄(106他1621卷第5頁)│ │
│ │ │妹│日) │ │元,每單位│李賢妹於原審訊問(原審卷㈡第7頁) │ │
│ │ │ │ │ │月領租金1,│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原審卷㈡第│ │
│ │ │ │ │ │600元(設算│16頁) │ │
│ │ │ │ │ │年利率為 │ │ │
│ │ │ │ │ │38.4%) │ │ │
├─┼─┼─┼───────┼─────┼─────┼───────────────────┼─────┤
│3 │12│龍│103年8月25日 │6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105他7989卷第19頁) │ │
│ │ │卉│ │ │早期每單位│郵局存摺帳戶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匯│ │
│ │ │卿│ │ │6萬或7萬元│款申請書回條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 │ │
│ │ │ │ │ │,每單位月│本(105交查28卷第36-50、52頁) │ │
│ │ │ ├───────┼─────┤領1,600元 ├───────────────────┤ │
│ │ │ │103年12月4日 │14萬元 │紅利,按月│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租賃專案合作合 │ │
│ │ │ │ │ │領取現金( │約書影本(105交查28卷第54、64- 65頁) │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104年2月5日 │70萬元 │為32%或27.│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租賃專案合作合 │ │
│ │ │ │ │ │43%) │約書影本(105交查28卷第53、61- 62頁) │ │
├─┼─┼─┼───────┼─────┼─────┼───────────────────┼─────┤
│4 │13│龍│103年8月25日 │60萬元 │鑽石租賃/ │郵局存摺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 │
│ │ │慧│ │ │早期每單位│條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交查│ │
│ │ │芸│ │ │6萬或7萬元│28卷第78-94、102、104、105頁) │ │
│ │ │ │ │ │,每單位月│ │ │
│ │ │ ├───────┼─────┤領1,600元 ├───────────────────┤ │
│ │ │ │104年2月5日 │70萬元 │紅利,按月│租賃專案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 │ │
│ │ │ │ │ │領取現金( │貨單影本(105交查28卷第99-100、106頁)│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104年3月19日 │14萬元 │為32%或27.│租賃專案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 │ │
│ │ │ │ │ │43%) │貨單影本(105交查28卷第96-97、107頁) │ │
├─┼─┼─┼───────┼─────┼─────┼───────────────────┼─────┤
│5 │25│林│103年9月17日 │3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 │
│ │ │良│ │ │每單位6萬 │/出貨單影本(105他943卷第17-18頁) │ │
│ │ │育│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 │ │ │
│ │ │ │ │ │32%) │ │ │
├─┼─┼─┼───────┼─────┼─────┼───────────────────┼─────┤
│6 │14│陳│103年9月26日 │12萬元 │鑽石租賃/ │統一發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 │
│ │ │菊│ │ │早期每單位│、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7989卷第│ │
│ │ │蘭│ │ │6萬或7萬元│138、139、142頁) │ │
│ │ │ ├───────┼─────┤,每單位月├───────────────────┤ │
│ │ │ │103年10月17日 │12萬元 │領租金1,60│統一發票影本、渣打銀行交易傳票影本、商│ │
│ │ │ │ │ │0元,按月 │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7989卷第139 │ │
│ │ │ │ │ │領取現金( │、140、141頁) │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103年11月28日 │14萬元 │為32%或27.│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租賃專案通路合 │ │
│ │ │ │(依合約書記載│ │43%) │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卷第143、145-14│ │
│ │ │ │之起始日;起訴│ │ │6頁) │ │
│ │ │ │書附表記載103 │ │ │ │ │
│ │ │ │年12月4日,應 │ │ │ │ │
│ │ │ │予更正) │ │ │ │ │
├─┼─┼─┼───────┼─────┼─────┼───────────────────┼─────┤
│7 │58│閩│103年10月16日 │6萬元 │鑽石租賃/ │告訴狀、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沛│ │ │每單位6萬 │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存 │ │
│ │ │容├───────┼─────┤元,每單位│摺交易明細影本(106他4533卷第1-5頁、14│ │
│ │ │ │103年11月20日 │6萬元 │月領租金1,│-18頁)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8 │23│林│103年11月7日 │12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統│ │
│ │ │美│ │ │每單位6萬 │一發票影本、商品訂購/出貨單影本(105他│ │
│ │ │玲│ │ │元,每單位│943卷第33、35-37、39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9 │4 │張│103年11月20日 │3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買賣委託經營契約終止/解約申請 │起訴書附表│
│ │ │智│ │ │每單位6萬 │書影本(105他8061卷第5、6頁) │記載投資方│
│ │ │雯├───────┼─────┤元,每單位├───────────────────┤案為投資股│
│ │ │ │103年11月26日 │12萬元 │月領租金1,│買賣委託經營契約終止/解約申請書影本( │東,應予更│
│ │ │ │ │ │600元(設算│105他8061卷第7頁) │正。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10│8 │龍│103年11月20日 │35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 │共計175萬 │
│ │ │梁│ │ │早期每單位│卷第36-38頁) │元,起訴書│
│ │ │雪├───────┼─────┤7萬元,每 ├───────────────────┤附表記載為│
│ │ │香│104年2月2日 │70萬元 │單位月領1,│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 │319萬元, │
│ │ │ │ │ │600元紅利(│卷第42-44頁) │其餘144萬 │
│ │ │ ├───────┼─────┤設算年利率├───────────────────┤元不另為無│
│ │ │ │104年2月2日 │70萬元 │為27.43%)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 │罪之諭知(│
│ │ │ │ │ │ │卷第48-50頁) │詳附表二之│
│ │ │ │ │ │ │ │二) │
├─┼─┼─┼───────┼─────┼─────┼───────────────────┼─────┤
│11│21│廖│103年11月28日 │12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統一發票影本(105他941卷第58、│ │
│ │ │芳│ │ │每單位6萬 │59-1頁) │ │
│ │ │妹├───────┼─────┤元,每單位├───────────────────┤ │
│ │ │ │104年1月22日 │14萬元 │月領租金1,│商品訂購單/出貨單、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 │ │
│ │ │ │ │ │600元(設算│約書(105他941卷第60、63-64頁) │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12│43│徐│103年11月28日 │3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承攬契約書│ │
│ │ │春│ │ │每單位6萬 │影本、存摺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 │ │
│ │ │萱│ │ │元,每單位│、統一發票影本(105他7660卷第5 -15頁)│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13│26│張│103年12月1日 │12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雅│ │ │每單位6萬 │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943卷第20、 │ │
│ │ │筑│ │ │元,每單位│24-25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14│10│黃│103年12月5日 │14萬元 │鑽石租賃/ │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 │ │
│ │ │陳│ │ │早期每單位│貨單影本(105他7989卷第197-199頁) │ │
│ │ │南│ │ │7萬元,每 │ │ │
│ │ │蘋│ │ │單位月領租│ │ │
│ │ │ │ │ │金1,600元 │ │ │
│ │ │ │ │ │,按月領取│ │ │
│ │ │ │ │ │現金(設算 │ │ │
│ │ │ │ │ │年利率為27│ │ │
│ │ │ │ │ │.43%) │ │ │
├─┼─┼─┼───────┼─────┼─────┼───────────────────┼─────┤
│15│27│彭│103年12月 │3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彭茗蓁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茗│ │ │每單位6萬 │表(105他943卷第26、29-32頁) │ │
│ │ │蓁│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32│ │ │
│ │ │ │ │ │%) │ │ │
├─┼─┼─┼───────┼─────┼─────┼───────────────────┼─────┤
│16│16│鍾│104年3月4日 │21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及手寫投資收益方式、合作金庫銀行│ │
│ │ │孟│ │ │每單位7萬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商品訂購單/出貨單 │ │
│ │ │霖│ │ │元,每單位│影本、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 │ │
│ │ │ │ │ │月領租金1,│他7989卷第100、108-114、116-117頁)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27│ │ │
│ │ │ │ │ │.43%) │ │ │
├─┼─┼─┼───────┼─────┼─────┼───────────────────┼─────┤
│17│64│廖│104年3月17日 │7萬元 │鑽石租賃/ │告訴狀、廣告單影本、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 │
│ │ │啟│ │ │租金以每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統一 │ │
│ │ │舜│ │ │營收之20% │發票影本(106他4950卷第1-6、15-18頁) │ │
│ │ │ │ │ │計算 │ │ │
├─┼─┼─┼───────┼─────┼─────┼───────────────────┼─────┤
│18│24│陳│104年4月16日 │42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手│ │
│ │ │鳳│ │ │早期每單位│寫投資獲利情形資料(105他943卷第42、45│ │
│ │ │英│ │ │6萬或7萬元│-46、56頁) │ │
│ │ │ │ │ │,每單位月│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6他1620卷第28│ │
│ │ │ │ │ │領1,600元 │頁)陳鳳英、劉子縈於原審訊問(原審卷㈡│ │
│ │ │ │ │ │紅利,按月│第7頁) │ │
│ │ │ │ │ │領取現金( │ │ │
│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 │ │ │為32%或27.│ │ │
│ │ │ │ │ │43%) │ │ │
├─┼─┼─┼───────┼─────┼─────┼───────────────────┼─────┤
│19│2 │甯│104年4月30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106交查650卷第373頁)、租賃專 │ │
│ │ │凱│ │ │每單位10萬│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691卷第18 │ │
│ │ │莉│ │ │元,每單位│-20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0│18│林│104年5月21日 │42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佳│ │ │每單位7萬 │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5他7986卷第5-8 │ │
│ │ │樑│ │ │元,每單位│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27│ │ │
│ │ │ │ │ │.43%) │ │ │
├─┼─┼─┼───────┼─────┼─────┼───────────────────┼─────┤
│21│19│李│104年5月21日 │21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 │ │
│ │ │森│ │ │每單位7萬 │105他941卷第22、25-26頁) │ │
│ │ │梅│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27│ │ │
│ │ │ │ │ │.43%) │ │ │
├─┼─┼─┼───────┼─────┼─────┼───────────────────┼─────┤
│22│32│黃│104年5月21日 │7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 │ │
│ │ │芙│ │ │每單位7萬 │105他942卷第24-26頁) │ │
│ │ │美│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27│ │ │
│ │ │ │ │ │.43%) │ │ │
├─┼─┼─┼───────┼─────┼─────┼───────────────────┼─────┤
│23│63│廖│104年5月7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告訴狀、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 │ │
│ │ │美│ │ │每單位10萬│、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 │ │
│ │ │智│ │ │元,每單位│(106他4366卷第1-3、14-17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4│57│林│104年8月10日 │50萬元 │鑽石租賃/ │告訴狀、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金│ │ │每單位10萬│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106│ │
│ │ │鳳│ │ │元,每單位│他4365卷第1-3、14-17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5│35│黃│104年11月18日 │3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692 │ │
│ │ │立│ │ │每單位10萬│卷第14-16頁) │ │
│ │ │杰│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6│52│董│104年11月24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 │
│ │ │羽│ │ │每單位10萬│/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105交查650 │ │
│ │ │桐│ │ │元,每單位│卷第137-141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7│51│何│104年11月25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 │
│ │ │承│ │ │每單位10萬│/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105交查650 │ │
│ │ │樸│ │ │元,每單位│卷第127-131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8│50│黃│104年11月26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統一發票影本、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 │
│ │ │瓊│ │ │每單位10萬│本(105交查650卷第109、121-123頁) │ │
│ │ │慧│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29│33│林│105年1月9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 │
│ │ │素│ │ │每單位10萬│/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106偵17117 │ │
│ │ │蘭│ │ │元,每單位│卷第263-265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 │ │ │ │ │ │ │
├─┼─┼─┼───────┼─────┼─────┼───────────────────┼─────┤
│30│45│陳│105年1月15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 │
│ │ │俊│ │ │每單位10萬│/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105交查650 │ │
│ │ │任│ │ │元,每單位│卷第99-103頁) │ │
│ │ │(│ │ │月領租金1,│陳俊任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原審卷㈡第 │ │
│ │ │起│ │ │600元(設算│170- 173頁) │ │
│ │ │訴│ │ │年利率為19│ │ │
│ │ │書│ │ │.2%) │ │ │
│ │ │附│ │ │ │ │ │
│ │ │表│ │ │ │ │ │
│ │ │誤│ │ │ │ │ │
│ │ │載│ │ │ │ │ │
│ │ │為│ │ │ │ │ │
│ │ │陳│ │ │ │ │ │
│ │ │俊│ │ │ │ │ │
│ │ │壬│ │ │ │ │ │
│ │ │)│ │ │ │ │ │
├─┼─┼─┼───────┼─────┼─────┼───────────────────┼─────┤
│31│46│白│105年1月15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明│ │ │每單位10萬│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105│ │
│ │ │家│ │ │元,每單位│交查650卷第173、177-179頁) │ │
│ │ │ │ │ │月領租金1,│白明家於原審訊問(原審卷㈡第8頁) │ │
│ │ │ │ │ │600元,每 │ │ │
│ │ │ │ │ │月匯款至白│ │ │
│ │ │ │ │ │明家合作金│ │ │
│ │ │ │ │ │庫帳戶(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32│22│劉│105年1月19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龍│ │ │每單位10萬│品訂購/出貨單影本(105他941卷第33、36 │ │
│ │ │珍│ │ │元,每單位│-37、52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 │.2%) │ │ │
├─┼─┼─┼───────┼─────┼─────┼───────────────────┼─────┤
│33│15│李│105年1月19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 │ │
│ │ │思│ │ │每單位10萬│卷第150-151頁) │ │
│ │ │慈├───────┼─────┤元,每單位├───────────────────┤ │
│ │ │ │105年1月19日 │30萬元 │月領租金1,│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 │ │
│ │ │ │ │ │600元(設算│卷第155-156頁)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105年6月15日 │50萬元 │.2%)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989 │ │
│ │ │ │ │ │ │卷第160-161頁) │ │
├─┼─┼─┼───────┼─────┼─────┼───────────────────┼─────┤
│34│29│李│105年2月25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自訴書、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 │
│ │ │春│ │ │每單位10萬│5他942卷第13、15-16頁) │ │
│ │ │蘭│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 │年利率為 │ │ │
│ │ │ │ │ │19.2%) │ │ │
├─┼─┼─┼───────┼─────┼─────┼───────────────────┼─────┤
│35│36│倍│105年3月3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告訴狀、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 │
│ │ │領│ │ │每月尚豪鑽│5他7761卷第1-6、8-9頁) │ │
│ │ │行├───────┼─────┤公司營收之├───────────────────┤ │
│ │ │銷│105年3月3日 │240萬元 │20%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761 │ │
│ │ │有│ │ │ │卷第11-12頁) │ │
│ │ │限├───────┼─────┤ ├───────────────────┤ │
│ │ │公│105年3月3日 │60萬元 │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761 │ │
│ │ │司│ │ │ │卷第14-15頁) │ │
│ │ │ ├───────┼─────┤ ├───────────────────┤ │
│ │ │ │105年3月3日 │190萬元 │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他7761 │ │
│ │ │ │ │ │ │卷第17-18頁) │ │
├─┼─┼─┼───────┼─────┼─────┼───────────────────┼─────┤
│36│48│陳│105年5月19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105交查650│ │
│ │ │清│ │ │每單位10萬│卷第163、167頁) │ │
│ │ │一│ │ │元,每單位│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按 │ │ │
│ │ │ │ │ │月匯款至陳│ │ │
│ │ │ │ │ │清一合作金│ │ │
│ │ │ │ │ │庫帳戶(設 │ │ │
│ │ │ │ │ │算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
│37│49│李│105年5月20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本票影本(票號:CH286802號)(105交查 │共記20萬元│
│ │ │錦│ │ │每單位10萬│650卷第171頁) │,起訴書附│
│ │ │珍├───────┼─────┤元,每單位├───────────────────┤表記載為30│
│ │ │ │105年6月30日 │10萬元 │季領租金4,│本票影本(票號:CH286820號)(105交查 │萬元,其餘│
│ │ │ │ │ │800元(設算│650卷第171頁) │10萬元不另│
│ │ │ │ │ │年利率為 │ │為無罪之諭│
│ │ │ │ │ │19.2%) │ │知(詳附表│
│ │ │ │ │ │ │ │二之二) │
├─┼─┼─┼───────┼─────┼─────┼───────────────────┼─────┤
│38│61│馮│105年6月14日 │10萬元 │鑽石租賃/ │告訴狀、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 │
│ │ │瑋│ │ │每單位10萬│品訂購單/出貨單影本(106他4534卷第1-6 │ │
│ │ │棠│ │ │元,每單位│、17-18、22頁) │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105年9月23日 │10萬元 │.2%) │租賃專案通路合作合約書影本、商品訂購單│ │
│ │ │ │ │ │ │/出貨單影本(106他4534卷第20-21、23頁 │ │
│ │ │ │ │ │ │) │ │
├─┼─┼─┼───────┼─────┼─────┼───────────────────┼─────┤
│39│38│璦│105年10月18日 │鑽石3顆 │ │璦瑪鑽石銷貨單影本、出貨單影本、保管條│ │
│ │ │瑪├───────┼─────┤ │影本(106偵4941卷第20-23頁) │ │
│ │ │鑽│105年11月1日 │戒台2個 │ │代理人王萬祥於原審訊問(原審卷㈡第7頁 │ │
│ │ │石├───────┼─────┤ │背面-8頁) │ │
│ │ │有│105年11月3日 │鑽石1顆 │ │ │ │
│ │ │限├───────┼─────┤ │ │ │
│ │ │公│105年11月3日 │鑽石1顆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訴│ │ │ │ │ │
│ │ │書│ │ │ │ │ │
│ │ │附│ │ │ │ │ │
│ │ │表│ │ │ │ │ │
│ │ │誤│ │ │ │ │ │
│ │ │載│ │ │ │ │ │
│ │ │為│ │ │ │ │ │
│ │ │愛│ │ │ │ │ │
│ │ │瑪│ │ │ │ │ │
│ │ │鑽│ │ │ │ │ │
│ │ │石│ │ │ │ │ │
│ │ │有│ │ │ │ │ │
│ │ │限│ │ │ │ │ │
│ │ │公│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附表二之二:鑽石租賃方案
┌─┬─┬─┬───────┬─────┬─────┬───────────────────┐
│編│起│投│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投資標的/ │備註 │
│號│訴│資│ │ │獲利方式 │ │
│ │書│人│ │ │ │ │
│ │編│ │ │ │ │ │
│ │號│ │ │ │ │ │
├─┼─┼─┼───────┼─────┼─────┼───────────────────┤
│1 │8 │龍│不明 │144萬元 │鑽石租賃/ │此部分僅憑自訴書之記載(105他7989卷第 │
│ │ │梁│ │ │早期每單位│30頁)及龍梁雪香原審訊問筆錄(原審卷㈡│
│ │ │雪│ │ │7萬元,每 │第6頁正、背面),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香│ │ │單位月領1,│ │
│ │ │ │ │ │600元紅利(│ │
│ │ │ │ │ │設算年利率│ │
│ │ │ │ │ │為27.43%) │ │
├─┼─┼─┼───────┼─────┼─────┼───────────────────┤
│2 │39│林│102年10月7日 │車牌號碼00│ │此部分雖有租賃車輛點交單、車輛租賃契約│
│ │ │韋│ │F-1126號 │ │書(106偵6382卷第14-24頁)附卷為證,然│
│ │ │伶│ │(起訴書附│ │難認係投資。 │
│ │ │ │ │表誤載為RA│ │ │
│ │ │ │ │T-1126號,│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賓士車1輛 │ │ │
├─┼─┼─┼───────┼─────┼─────┼───────────────────┤
│3 │44│蔡│105年1月 │30萬元 │鑽石租賃/ │此部分僅憑蔡仁傑偵查訊問筆錄(105他757│
│ │ │仁│ │ │每單位10萬│8卷第9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傑│ │ │元,每單位│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年利率為 │ │
│ │ │ │ │ │19.2%) │ │
├─┼─┼─┼───────┼─────┼─────┼───────────────────┤
│4 │49│李│105年1月、5月 │10萬元 │鑽石租賃/ │此部分僅憑李錦珍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錦│、7月 │ │每單位10萬│650卷第63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珍│ │ │元,每單位│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600元(設算│ │
│ │ │ │ │ │年利率為19│ │
│ │ │ │ │ │.2%) │ │
├─┼─┼─┼───────┼─────┼─────┼───────────────────┤
│5 │55│鄭│不明 │135萬元 │鑽石租賃/ │此部分僅憑鄭炳利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炳│ │ │每單位10萬│650卷第68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利│ │ │元,每單位│ │
│ │ │ │ │ │月領租金1,│ │
│ │ │ │ │ │600元,按 │ │
│ │ │ │ │ │月領取現金│ │
│ │ │ │ │ │(設算年利 │ │
│ │ │ │ │ │率為19.2%)│ │
├─┼─┼─┼───────┼─────┼─────┼───────────────────┤
│6 │56│李│不明 │12萬元 │預佔股東/ │此部分僅憑李淑珍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淑│ │ │每股10萬元│650卷第69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珍│ │ │,每股季領│ │
│ │ │ │ │ │紅利4,800 │ │
│ │ │ │ │ │元(設算年 │ │
│ │ │ │ │ │利率為19.2│ │
│ │ │ │ │ │%) │ │
└─┴─┴─┴───────┴─────┴─────┴───────────────────┘
附表三之一:網路商城方案
┌─┬─┬─┬───────┬─────┬─────┬───────────────────┬─────┐
│編│起│投│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獲利方式 │證據資料 │備註 │
│號│訴│資│ │ │ │ │ │
│ │書│人│ │ │ │ │ │
│ │編│ │ │ │ │ │ │
│ │號│ │ │ │ │ │ │
├─┼─┼─┼───────┼─────┼─────┼───────────────────┼─────┤
│1 │32│黃│105年2月25日 │1,250元 │無 │黃芙美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650卷第68頁│ │
│ │ │芙├───────┼─────┤ │) │ │
│ │ │美│105年6月30日 │3,500元 │ │收據3紙(原審卷㈠第214頁) │ │
│ │ │ ├───────┼─────┤ │黃芙美於原審訊問(原審卷㈡第7頁背面) │ │
│ │ │ │105年間 │500元 │ │ │ │
│ │ │ ├───────┼─────┤ │ │ │
│ │ │ │ 合計│5,250元( │ │ │ │
│ │ │ │ │起訴書記載│ │ │ │
│ │ │ │ │5,200元,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2 │53│張│105年2月27日 │1,750元 │無 │網路商城管理費收據影本(105交查650卷第│ │
│ │ │家│ │ │ │159頁) │ │
│ │ │銘│ │ │ │ │ │
├─┼─┼─┼───────┼─────┼─────┼───────────────────┼─────┤
│3 │34│孫│105年3月21日 │35,000元(│業績獎金 │告訴書、網路商城加盟金收據影本、商城營│ │
│ │ │培│ │1,000元美 │0.3%至7%不│收利率表、獎勵積分表(105偵28956卷第14│ │
│ │ │皓│ │金) │等 │-19頁)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訴│ │ │ │ │ │
│ │ │書│ │ │ │ │ │
│ │ │附│ │ │ │ │ │
│ │ │表│ │ │ │ │ │
│ │ │誤│ │ │ │ │ │
│ │ │載│ │ │ │ │ │
│ │ │為│ │ │ │ │ │
│ │ │孫│ │ │ │ │ │
│ │ │培│ │ │ │ │ │
│ │ │培│ │ │ │ │ │
│ │ │) │ │ │ │ │ │
├─┼─┼─┼───────┼─────┼─────┼───────────────────┼─────┤
│4 │16│鍾│105年3月31日 │3,500元 │無 │會員商品訂購單(105他7989卷第107頁) │ │
│ │ │孟│ │ │ │ │ │
│ │ │霖│ │ │ │ │ │
├─┼─┼─┼───────┼─────┼─────┼───────────────────┼─────┤
│5 │65│李│105年5月24日 │3,500元 │無 │廣告宣傳單影本、網路商城加盟金收據影本│ │
│ │ │禎│ │ │ │(106他4950卷第19-23頁) │ │
│ │ │翎│ │ │ │ │ │
├─┼─┼─┼───────┼─────┼─────┼───────────────────┼─────┤
│6 │48│陳│105年6月14日 │35,000元 │無 │網路商城加盟金收據影本(105交查650卷第│ │
│ │ │清│ │ │ │169頁) │ │
│ │ │一│ │ │ │ │ │
├─┼─┼─┼───────┼─────┼─────┼───────────────────┼─────┤
│7 │62│吳│105年7月30日 │3,500元 │無 │網路商城加盟金收據影本(106他4534卷第 │ │
│ │ │世│ │ │ │28頁) │ │
│ │ │強│ │ │ │ │ │
├─┼─┼─┼───────┼─────┼─────┼───────────────────┼─────┤
│8 │17│陳│105年8月6日 │3,500元 │無 │網路商城加盟金收據影本(106他4605卷第 │ │
│ │ │李│ │ │ │11頁) │ │
│ │ │佳│ │ │ │ │ │
│ │ │娥│ │ │ │ │ │
└─┴─┴─┴───────┴─────┴─────┴───────────────────┴─────┘
附表三之二:網路商城方案
┌─┬─┬─┬───────┬─────┬─────┬───────────────────┐
│編│起│投│投資時間 │投資金額 │獲利方式 │備註 │
│號│訴│資│ │ │ │ │
│ │書│人│ │ │ │ │
│ │編│ │ │ │ │ │
│ │號│ │ │ │ │ │
├─┼─┼─┼───────┼─────┼─────┼───────────────────┤
│1 │8 │龍│不明 │29,7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龍梁雪香偵查訊問筆錄(105交 │
│ │ │梁│ │ │ │查650卷第69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雪│ │ │ │ │
│ │ │香│ │ │ │ │
├─┼─┼─┼───────┼─────┼─────┼───────────────────┤
│2 │9 │陳│不明 │3,7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陳麗娜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6│
│ │ │麗│ │ │ │50卷第74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娜│ │ │ │ │
├─┼─┼─┼───────┼─────┼─────┼───────────────────┤
│3 │10│黃│不明 │1,750元 │無 │此部分僅憑黃陳南蘋偵查訊問筆錄(105交 │
│ │ │陳│ │ │ │查650卷第74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南│ │ │ │ │
│ │ │蘋│ │ │ │ │
├─┼─┼─┼───────┼─────┼─────┼───────────────────┤
│4 │11│廖│不明 │3,7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廖劉淑珍偵查訊問筆錄(105交 │
│ │ │劉│ │ │ │查650卷第74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淑│ │ │ │ │
│ │ │珍│ │ │ │ │
├─┼─┼─┼───────┼─────┼─────┼───────────────────┤
│5 │19│李│不明 │5,2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李森梅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森│ │ │ │650卷第69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梅│ │ │ │ │
├─┼─┼─┼───────┼─────┼─────┼───────────────────┤
│6 │20│李│不明 │1,750元 │無 │此部分僅憑李賢妹偵查訊問筆錄(106他162│
│ │ │賢│ │ │ │1卷第74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妹│ │ │ │ │
├─┼─┼─┼───────┼─────┼─────┼───────────────────┤
│7 │44│蔡│105年1月 │35,0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蔡建弘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建│ │ │ │650卷第62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弘│ │ │ │ │
├─┼─┼─┼───────┼─────┼─────┼───────────────────┤
│8 │45│陳│105年2月 │1,7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陳俊任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俊│ │ │ │650卷第62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任│ │ │ │ │
├─┼─┼─┼───────┼─────┼─────┼───────────────────┤
│9 │46│白│105年1月 │1,7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白明家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明│ │ │ │650卷第62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家│ │ │ │ │
├─┼─┼─┼───────┼─────┼─────┼───────────────────┤
│10│47│洪│105年3、4月間 │3,5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洪雪櫻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雪│ │ │ │650卷第62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櫻│ │ │ │ │
├─┼─┼─┼───────┼─────┼─────┼───────────────────┤
│11│49│李│105年2月 │3,5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李錦珍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錦│ │ │ │650卷第63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珍│ │ │ │ │
├─┼─┼─┼───────┼─────┼─────┼───────────────────┤
│12│55│鄭│不明 │38,000元 │無 │此部分僅憑鄭炳利偵查訊問筆錄(105交查 │
│ │ │炳│ │ │ │650卷第68頁),無其他證據證明。 │
│ │ │利│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