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方瀚賢
被 告 吳文詮
李御琦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上易字第6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時,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