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9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柏緯(即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宛 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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