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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逢泉
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宣示之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判決正本,其中「法官石馨文」姓名部分,應更正為「法官吳進發」。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宣示之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判決,陪席法官姓名應為「法官吳進發」,而正本誤載為「法官石馨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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