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上訴,1234,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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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建霆





原審指定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55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0年5月3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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