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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佶廷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佶廷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佶廷(下稱被告)前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罪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規定之情形,依比例原則認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執行羈押3月等情,有原審判決書、本院訊問筆錄、押票附卷可參。
二、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存在,且依其犯罪情節及確保將來審理、執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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