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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啓瑞
選任辯護人 趙彥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1年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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