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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進忠
選任辯護人 簡文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進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進忠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0年4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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