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王綸新、陳尚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傑董」、「阿豪
- 二、吳名宸(綽號Kevin)於108年9月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
- 三、嗣於蒙國時間2020年1月8日5時許,在我國與蒙國司法互助
-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 三、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 四、再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王綸新、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陳尚
- 二、論罪科刑:
-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被告等人所犯上開犯行罪證明確,依法論
- 四、爰審酌被告等均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貪
- 五、按緩刑宣告之裁量,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
- 六、強制工作部分:
- 七、沒收部分:
- 八、不另為無罪部分:
- 九、被告彭凱銘、黃冠樺、張量宇、林賢偉、林陳威、王亞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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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24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綸新
選任辯護人 徐明豪律師
王瑜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岱賢
選任辯護人 王瑜玲律師
蔡仲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秉諺
張家倫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名宸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律師
王捷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尚瑋
選任辯護人 蔡仲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淵俊
宋友吉
選任辯護人 聶嘉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俊佑
吳文進
陳志杰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子盛
李重熹
劉子銓
選任辯護人 蔡伊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傑陽
周佑穎
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文耀
林朝彬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王妤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泰安
張豈源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威廷
彭凱銘
賴冠勳
戴月琴
陳衣訢
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彙嵐
梁籍方
選任辯護人 蔡昆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潮葦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蔡昆宏律師(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遠澤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鴻龍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蔡昆宏律師(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志偉
選任辯護人 蔡昆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冠樺
曲紘璋(原名曲容雋)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量宇
張家崑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文新
翁志祥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蔡昆宏律師(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倪嘉麒
林賢偉
林陳威
林益安
葉佳軒
陳鈺明
選任辯護人 王妤文律師
繆昕翰律師
周仲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振明
洪唯智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姜林青吟律師(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班雪峰
洪如麗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亞惟
選任辯護人 蔡伊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維洋
林宜慶
林信佑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竣鎰
胡承德
詹昕澄
蔡瑋婷
李苡慈
選任辯護人 林智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冠俞
選任辯護人 張淳軒律師
李嘉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展瑜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育維
選任辯護人 徐明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星辰
選任辯護人 張太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裕仁
選任辯護人 張淳軒律師
李嘉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盟貿
選任辯護人 許文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冠捷
選任辯護人 徐明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展維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惠如
選任辯護人 徐明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嘉浤
選任辯護人 張太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韋德
選任辯護人 許文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軒皓(原名徐瑞俞)
選任辯護人 鄭堯駿律師
陳思成律師
賴昭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廉閎
彭建銘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凱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昕哲
選任辯護人 蔡仲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柏奕
黃炫默
黃國勛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被 告 賴明建
楊雅婷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林恆碩律師
被 告 陳智鉉
郭遠諒
李治頡
王彥為
玲振軒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呂佳嶧
林涵云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王紹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1888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及109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4283、4284、4285、4286、4287、4940、8412、8418、8568、8569、8570、8571、8572、8733、13261、13507、15487號;
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2102、19603號;
暨移送併辦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62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龔書民、江秦紘、吳嘉仁、葉司閔、林先鋯、邱帥仁、張雅斯、呂鼎濬(以上均已確定)外,均撤銷。
王綸新犯如附表A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保安處分。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扣案如附表六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謝秉諺犯如附表A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保安處分。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莊岱賢犯如附表A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保安處分。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張家倫犯如附表A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保安處分。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吳名宸犯如附表A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保安處分。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尚瑋犯如附表A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保安處分。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新臺幣肆拾萬元、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馬淵俊犯如附表A編號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宋友吉犯如附表A編號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劉俊佑犯如附表A編號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賴明建犯如附表A編號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吳文進犯如附表A編號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1「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陳志杰犯如附表A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黃子盛犯如附表A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3「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李重熹犯如附表A編號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4「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劉子銓犯如附表A編號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5「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鄭傑陽犯如附表A編號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6「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周佑穎犯如附表A編號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7「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蔡文耀犯如附表A編號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8「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林朝彬犯如附表A編號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9「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陳泰安犯如附表A編號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0「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張豈源犯如附表A編號2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1「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陸威廷犯如附表A編號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2「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彭凱銘犯如附表A編號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楊雅婷犯如附表A編號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4「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賴冠勳犯如附表A編號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5「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戴月琴犯如附表A編號2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6「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陳衣訢犯如附表A編號2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7「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洪彙嵐犯如附表A編號2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8「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梁籍方犯如附表A編號2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29「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陳潮葦犯如附表A編號3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0「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楊遠澤犯如附表A編號3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1「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楊鴻龍犯如附表A編號3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2「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張志偉犯如附表A編號3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3「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黃冠樺犯如附表A編號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4「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曲紘璋犯如附表A編號3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5「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張量宇犯如附表A編號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6「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張家崑犯如附表A編號3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7「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彭文新犯如附表A編號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8「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翁志祥犯如附表A編號3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9「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倪嘉麒犯如附表A編號4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0「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林賢偉犯如附表A編號4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1「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林陳威犯如附表A編號4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2「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林益安犯如附表A編號4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3「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陳智鉉犯如附表A編號4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4「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郭遠諒犯如附表A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5「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葉佳軒犯如附表A編號4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6「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李治頡犯如附表A編號4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7「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陳鈺明犯如附表A編號4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8「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吳振明犯如附表A編號4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49「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洪唯智犯如附表A編號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0「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班雪峰犯如附表A編號5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1「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王彥為犯如附表A編號5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2「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洪如麗犯如附表A編號5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3「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之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參仟捌佰捌拾柒元沒收。
王亞惟犯如附表A編號5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4「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陳維洋犯如附表A編號5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5「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林宜慶犯如附表A編號5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6「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林信佑犯如附表A編號5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7「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張竣鎰犯如附表A編號5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8「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玲振軒犯如附表A編號5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59「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呂佳嶧犯如附表A編號6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0「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胡承德犯如附表A編號6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1「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詹昕澄犯如附表A編號6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2「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蔡瑋婷犯如附表A編號6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3「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李苡慈犯如附表A編號6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4「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李冠俞犯如附表A編號6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5「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張展瑜犯如附表A編號6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6「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范育維犯如附表A編號6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7「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林星辰犯如附表A編號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8「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陳裕仁犯如附表A編號6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69「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黃盟貿犯如附表A編號7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0「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林涵云犯如附表A編號7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1「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王冠捷犯如附表A編號7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2「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張展維犯如附表A編號7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3「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王惠如犯如附表A編號7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4「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李嘉浤犯如附表A編號7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5「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呂韋德犯如附表A編號7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6「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徐瑞俞犯如附表A編號7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7「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李廉閎犯如附表A編號7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8「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彭建銘犯如附表A編號7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79「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楊昕哲犯如附表A編號8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80「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趙柏奕犯如附表A編號8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81「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黃炫默犯如附表A編號8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82「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黃國勛犯如附表A編號8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83「主文」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事 實
一、王綸新、陳尚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傑董」、「阿豪」之成年男子,於民國108年2月農曆過年後某日,共同謀議在境外成立詐欺話務機房,以網路電話詐欺大陸地區人民,其等遂共同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組織之犯意聯絡,推由「傑董」擔任金主,提供機房營運所需之資金,王綸新擔任成立境外機房據點、招募機房管理人、成員、採買出國機票及在機房現場管理等工作(俗稱桶主),陳尚瑋則負責採買機房運作所需之手機等電信設備,並承租臺中市沙鹿區福幼街214號之辦公室作為據點,於機房成員出境前,召集機房成員在該處集合,說明工作注意事項及發放工作手機,再租用車輛將機房成員載送至機場出發等事宜。
王綸新復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之陳鈺明於108年9月1日,前往蒙特內哥羅(Montenegro,下稱蒙國)尋找可設立電信機房之據點,由陳鈺明擔任翻譯,王綸新為承租人,在蒙國承租址設Podgorica市Romanovih 37號建物(下稱第一機房)及址設Podgorica市Romanovih 39號建物(下稱第二機房)作為話務機房據點;
其後,由王綸新延攬招募具有指揮犯罪組織犯意聯絡之謝秉諺、張家倫(綽號黑點)、莊岱賢,由謝秉諺於108年10月27日自高雄機場出境前往蒙國,與王綸新共同擔任第一機房現場管理人,莊岱賢、張家倫則於108年10月14日自桃園機場出境前往蒙國,與王綸新共同擔任第二機房現場管理員,負責管理、指揮機房話務人員進行詐騙手法等一切運作。
並由馬淵俊、宋友吉、龔書民(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劉俊佑、賴明建、吳文進、陳志杰、黃子盛、李重熹、江秦紘(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劉子銓、鄭傑陽、周佑穎、蔡文耀、林朝彬、吳嘉仁(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陳泰安、張豈源、陸威廷、葉司閔(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彭凱銘、楊雅婷、賴冠勳、戴月琴、陳衣訢、洪彙嵐、梁籍方、陳潮葦、楊遠澤、楊鴻龍、張志偉等人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組成第一機房(其等加入組織時間、前往蒙國時間均如附表甲所示;
其中馬淵俊、龔書民、陳志杰、蔡文耀、楊鴻龍、張志偉均係由王綸新招募進入第一機房,劉俊佑、周佑穎、吳嘉仁、楊雅婷、賴冠勳、陳衣訢、洪彙嵐均係由謝秉諺招募進入第一機房,吳文進、陳泰安係由洪彙嵐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江秦紘係由李重熹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張豈源、葉司閔係由陳志杰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
另由黃冠樺、曲紘璋(原名曲容雋)、張量宇、林先鋯(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賢偉、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范綱倫(由原審通緝中)、李治頡、吳振明、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陳維洋、林宜慶、林信佑、張竣鎰、玲振軒、呂佳嶧、胡承德、詹昕澄、蔡瑋婷、李苡慈、A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等人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組成第二機房(其等加入組織時間、前往蒙國時間均如附表甲所示;
另A2至蒙國後始加入該犯罪組織;
其中林信佑係由莊岱賢招募進入第二機房,曲紘璋、張量宇、林先鋯、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范綱倫、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林宜慶、張竣鎰、呂佳嶧、詹昕澄、蔡瑋婷均係由張家倫招募進入第二機房)。
在蒙國第一、二機房之分工情形如下:㈠王綸新在蒙國負責管理第一、二機房生活事務等一切事項,將採買所需費用交給馬淵俊、張家倫,平日主要待在第一機房監理事務,並不時至第二機房巡查,並將機房運作情形回報給陳尚瑋;
謝秉諺則負責管理、指揮第一機房內機手工作情形,並兼任核算詐欺機房業績及電腦手等事務;
莊岱賢擔任第二機房管理者並兼任電腦手及3線機手,負責提供詐欺稿、被害人名單供機手工作使用,及為機房成員工作手機排除設備障礙;
張家倫亦擔任第二機房管理者,先在臺灣為第二機房機手說明工作情形及安排出境、轉機至蒙國等事宜,第二機房開始運作後,負責機房成員生活管理,例如租用車輛載運機房成員、外出採買生活用品及煮食等事項,莊岱賢、張家倫於機房成員抵達蒙國後,收取並集中保管機房成員護照,又管制機房成員外出,如有機房成員欲對外連絡須經過張家倫或莊岱賢之允許。
㈡另在蒙國第一機房由龔書民擔任廚師,負責烹煮膳食;
馬淵俊擔任負責採買之外務並兼任2線機手,劉俊佑、周佑穎、賴冠勳、楊遠澤、蔡文耀、楊雅婷、陳潮葦、楊鴻龍、張志偉擔任2、3線機手,江秦紘、陳泰安、戴月琴、陳衣訢(另擔任小老師接受諮詢解答)、洪彙嵐、梁籍方、葉司閔、宋友吉、賴明建、吳文進、陳志杰、黃子盛、劉子銓、鄭傑陽、林朝彬、張豈源、陸威廷、彭凱銘、李重熹、吳嘉仁擔任1線機手。
第二機房由洪如麗擔任會計兼任3線、2線、1線機手,負責記錄第二機房業績表、薪資表及日常開銷,再將上開報表電磁紀錄傳送給陳尚瑋,並主持晚間之檢討會;
黃冠樺、翁志祥、范綱倫、詹昕澄擔任3線機手,並均兼任2線機手;
陳鈺明擔任翻譯、外務並兼任2線機手;
曲紘璋(原名曲容雋)、張量宇、林賢偉、林陳威、林益安、葉佳軒、洪唯智、班雪峰(並兼任1線機手)、王亞惟、林信佑(並兼任1線機手)、胡承德(並兼任1線機手)擔任2線機手;
林先鋯、張家崑、彭文新(並兼任1線小組長)、倪嘉麒、陳智鉉、郭遠諒、李治頡、吳振明、王彥為、陳維洋、林宜慶、張竣鎰、玲振軒、呂佳嶧、蔡瑋婷(並兼任1線小組長)、李苡慈、A2等人則擔任1線機手(以上第一、二機房成員職務均如附表甲所示。
㈢王綸新、陳尚瑋與如附表甲所示第一、二機房成員,謝秉諺與如附表甲所示第一機房成員,莊岱賢、張家倫與如附表甲所示第二機房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除王綸新、陳尚瑋、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係洗錢之直接故意外,其餘如附表甲所示第一、二機房成員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推由機房成員向大陸地區人民詐騙,詐騙方式為:1線機手分別依照謝秉諺(第一機房部分)、莊岱賢(第二機房部分)自個資販賣集團(俗稱菜商、條商)取得後提供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名單,由1線機手持工作手機以網路電話撥打電話給大陸地區民眾,冒稱為通信管理局人員,佯稱因被害人門號停機,可能身分遭人冒用,如要報案會協助轉給公安局等語,如被害人誤信就按「##」將電話轉給2線機手,2線機手再假冒為公安,謊稱被害人身分資料遭犯罪集團使用在洗黑錢,被害人已涉及刑事案件,需提供匯款資料以證明不是被害人所為等語,如被害人誤信再轉3線機手,3線機手則假冒公安隊長或檢察官提供「公證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被害人依其指示操作後,即將被害人個人帳戶內之金錢轉入第一、二機房合作之水房提供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俗稱冰箱)中,再由大陸地區合作之「水公司」(不法匯兌集團)將詐得款項轉匯回臺灣進行分贓,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所得去向無從追查,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其等並約定第一、二機房1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6作為報酬,2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作為報酬,3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作為報酬。
其中第一機房自108年10月30日起至109年1月8日為警查獲止,共成功詐騙大陸地區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599人,得款人民幣3876.8萬元(以人民幣兌新臺幣匯率1:4.2元計算,共計新臺幣1億6282萬5600元;
詐騙之日期、所得、被害人數如附表一各欄所示);
第二機房自108年10月18日起至109年1月8日為警查獲止,共成功詐騙大陸地區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681人,得款人民幣4539.59萬元(以人民幣兌新臺幣匯率1:4.2元計算,共計新臺幣1億9066萬2800元;
詐騙之日期、所得、被害人數如附表二各欄所示),合計第一、二機房共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1280人,得款新臺幣3億5348萬8400元。
二、吳名宸(綽號Kevin)於108年9月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全」之成年男子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而具結構性之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而與「阿全」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依「阿全」之指示,推由吳名宸於108年9月間起,前往法國某地管理、指揮詐欺話務機房(下稱法國機房),法國機房於同年11月間結束,吳名宸接續上開犯意,於同年11月底,承租蒙特內哥羅(Podgorica市Dragana Djurovica 20 號建物,下稱蒙國機房)成立詐欺話務機房,並將法國機房成員及設備轉移至蒙國機房(法國機房、蒙國機房合稱第三機房),由吳名宸擔任第三機房現場管理人,負責管理、指揮機房話務人員進行詐騙手法等一切運作。
並由李冠俞、張展瑜、范育維、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林涵云、王冠捷、張展維、邱帥仁(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張雅斯(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趙柏奕、黃炫默、呂鼎濬(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黃國勛等人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組成第三機房(其等加入組織時間、前往法國或蒙國時間均如附表乙所示;
其中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王冠捷、張展維、邱帥仁、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張雅斯、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呂鼎濬、黃炫默均係由吳名宸招募進入第三機房)。
第三機房之分工情形如下:㈠吳名宸在第三機房負責管理機房事務,另由李冠俞、張展瑜、王冠捷、張展維、范育維、王惠如、張雅斯在第三機房擔任1線機手,張雅斯並兼任1線組長;
彭建銘、楊昕哲、呂韋德、徐瑞俞、黃盟貿、李廉閎、陳裕仁、呂鼎濬、黃炫默在第三機房擔任2線機手,楊昕哲兼任廚師,邱帥仁擔任1線兼2線、趙柏奕擔任1線兼2線、黃炫默兼任司機;
李嘉浤、林涵云、黃國勛在第三機房擔任3線機手,林星辰、李嘉浤兼任電腦手、林涵云兼任會計(以上第三機房成員職務均如附表乙所示)。
㈡吳名宸與如附表乙所示第三機房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除吳名宸係洗錢之直接故意外,其餘如附表乙所示第三機房成員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推由機房成員向大陸地區人民詐騙,詐騙方式為:1線機手分別依照吳名宸自個資販賣集團(俗稱菜商、條商)取得後提供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名單,由1線機手持工作手機以網路電話撥打電話給大陸地區民眾,冒稱為通信管理局人員,佯稱因被害人門號停機,可能身分遭人冒用,如要報案會協助轉給公安局等語,如被害人誤信就按「##」將電話轉給2線機手,2線機手再假冒為公安,謊稱被害人身分資料遭犯罪集團使用在洗黑錢,被害人已涉及刑事案件,需提供匯款資料以證明不是被害人所為等語,如被害人誤信再轉3線機手,3線機手則假冒公安隊長或檢察官提供「公證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被害人依其指示操作後,即將被害人個人帳戶內之金錢轉入第三機房合作之水房提供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 (俗稱冰箱)中,再由大陸地區合作之「水公司」(不法匯兌集團)將詐得款項轉匯回臺灣進行分贓。
其等並約定1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6作為報酬、2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作為報酬、3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作為報酬。
第三機房自108年9月8日起至109年1月8日為警查獲止,共成功詐騙大陸地區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740 人,得款人民幣6602.84萬元(以人民幣兌新臺幣匯率1:4.23元計算,共計新臺幣2億7930萬100元;
詐騙之日期、所得、被害人數如附表三各欄所示)。
三、嗣於蒙國時間2020年1月8日5時許,在我國與蒙國司法互助下,取得蒙國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蒙國檢察官指揮警察會同我國警察在第一、二、三機房地點搜索,查獲王綸新等92人,並於第一機房扣得如附表八所示等物品,於第二機房扣得如附表九所示等物品,於第三機房扣得如附表十所示等物品,而悉上情。
因莊岱賢等人依蒙國法律亦涉犯蒙國組織犯罪等罪,經蒙國特別檢察署檢察官立案偵辦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經向蒙國提出司法互助,請求移轉刑事程序(transfer the proceedings),蒙國向我國表示已準備移轉程序後,我國經由司法互助管道回應願意承接案件,蒙國特別檢察署已將其偵辦案件(案件編號:Kmp-S no.4/20及Kti-S no.1/20)之被告、證據及扣案物移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又經員警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品。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雖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惟上開規定,必以犯罪組織成員係犯本條例之罪者,始足語焉,若係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即使與本條例所規定之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關於該所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附表四、五所示共同被告及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對其他被告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上開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另其中關於加重詐欺之部分,揆諸首揭說明,自仍得採為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經查,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已當庭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事,認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審理中所為之自白,並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被告所為之自白,堪認出於自由意志,得採為本件判決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綸新、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陳尚瑋、馬淵俊、宋友吉、劉俊佑、賴明建、吳文進、陳志杰、黃子盛、李重熹、劉子銓、鄭傑陽、周佑穎、蔡文耀、林朝彬、陳泰安、張豈源、陸威廷、彭凱銘、楊雅婷、賴冠勳、戴月琴、陳衣訢、洪彙嵐、梁籍方、陳潮葦、楊遠澤、楊鴻龍、張志偉、黃冠樺、曲紘璋、張量宇、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賢偉、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李治頡、陳鈺明、吳振明、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陳維洋、林宜慶、林信佑、張竣鎰、玲振軒、呂佳嶧、胡承德、詹昕澄、蔡瑋婷、李冠俞、張展瑜、范育維、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王冠捷、張展維、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趙柏奕、黃炫默、黃國勛等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被告李苡慈、林涵云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分別對其等上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之犯行均坦承不諱,惟均否認有洗錢之犯行;
另被告呂韋德於本院審理中曾辯稱:參與電信詐騙機房是從108年11月11日起至109年1月8日云云。
惟查:㈠上開犯罪事實,有如附表四、五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附表四、五所示共同被告及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採為判決基礎)附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八至十一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王綸新等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另被告呂韋德雖曾以前詞置辯;
惟查,被告呂韋德確係於108年9月16日間即已抵達法國等情,業據被告呂韋德於警詢中所自承(見偵15487卷一第485頁),且被告呂韋德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對上開參與第三機房之犯罪時間亦不爭執(見偵4287卷二第374頁、原審卷六第289、321頁),是被告呂韋德確係自108年9月16日抵達法國後,至遲於翌日(17日)進入法國機房參與從事詐欺之工作,被告呂韋德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另被告吳名宸雖辯稱:第三機房從事詐欺期間,伊曾往返義大利、法國,並非持續待在機房內,顯見指揮管理該第三機房之強度與一般之指揮者不同云云;
惟查,被告吳名宸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不否認其有管理指揮上開機房之運作,且上開第三機房之成員李冠俞、張展瑜、范育維、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林涵云、王冠捷、張展維、邱帥仁、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張雅斯、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趙柏奕、黃炫默、呂鼎濬、黃國勛於偵查中均具結證稱或供稱被告吳名宸(即Kevin)為負責管理指揮第三機房之人(見偵4286卷一第173、313、453頁、偵4286卷二第142、308、462頁、偵4286卷三第124頁、偵4286卷四第66頁、偵4287卷一第203、337、459頁、偵4287 卷二第117、236、380頁、偵4287卷三第110、258、391頁、偵4287卷四第140、294頁、偵8568卷一第127、201頁、偵8569卷一第118頁、偵8570卷一第148頁、偵8571卷一第242頁),況被告吳名宸亦自承未待在法國機房之108年10月31日至同年11月20日止,係受「阿全」指示,前往蒙國尋找第三機房之運作地點,此亦屬上開第三機房之運作管理範疇,是被告吳名宸上開所辯,無礙於其為第三機房之指揮管理者。
㈡又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雖均辯稱:並無招募相關人員之行為云云。
惟查:⒈本件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馬淵俊、龔書民、陳志杰、蔡文耀、楊鴻龍、張志偉均係由被告王綸新所招募進入第一、二機房等情,業據被告謝秉諺(見偵4070卷五第380頁、偵8418卷二第289、460頁)、莊岱賢(見偵8412卷四第23頁)、張家倫(見偵8412卷二第86頁、偵8412卷三第53頁、偵8412卷四第27頁)、馬淵俊(見偵4070卷一第128、133、134頁、偵4070卷二第142、143頁、偵4070卷五第38頁)、陳志杰(見偵4070卷二第254頁、偵4940卷五第124頁)、蔡文耀(見偵4940卷九第126頁、偵4070卷二第206頁)、張志偉(見偵4070卷五第421頁)、楊鴻龍(見偵4070卷五第403、404、407頁)、共犯龔書民(見偵4940卷二第106、109頁)分別於偵查中供證述明確。
⒉又被告王綸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第一機房的工作人員大多數是謝秉諺找來的等語(見偵8418卷一第291頁),而第一機房之成員劉俊佑、周佑穎、吳嘉仁、楊雅婷、賴冠勳、陳衣訢、洪彙嵐均係由被告謝秉諺所招募進入第一機房等情,業據被告劉俊佑(見偵4070卷四第105頁)、周佑穎(見偵4070卷五第7頁)、楊雅婷(見偵4070卷二第87頁)、賴冠勳(見偵4070卷五第29、30、65、66頁)、陳衣訢(見偵4070卷四第200、201頁)、洪彙嵐(見偵4070卷四第260頁)、共犯吳嘉仁(見偵4070卷五第432頁)分別於偵查中供證述明確。
⒊另參與第一機房之成員吳文進、陳泰安係由被告洪彙嵐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等情,業據被告吳文進(見偵4940卷四第142頁)、陳泰安(見偵4070卷五第24頁)分別於偵查中指述明確;
參與第一機房之成員江秦紘係由被告李重熹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等情,業據共犯江秦紘於偵查中指述明確(見偵8733卷九第318、321頁);
參與第一機房之成員張豈源、葉司閔係由被告陳志杰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等情,業據被告張豈源(見偵4070卷二第429頁)、共犯葉司閔(見偵4070卷一第332頁)分別於偵查中指述明確。
⒋第二機房之成員林信佑係由被告莊岱賢所招募進入第二機房等情,業據被告林信佑(見偵4284卷七第266頁)於偵查中證述明確。
⒌另被告王綸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其他第二機房的人員是叫張家倫去找的等語(見偵8418卷一第286、291頁),而第二機房之成員曲紘璋、張量宇、林先鋯、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范綱倫、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林宜慶、張竣鎰、呂佳嶧、詹昕澄、蔡瑋婷均係由被告張家倫(即綽號黑點)所招募進入第二機房等情,業據被告曲紘璋(見偵4284卷十第331頁)、張量宇(見偵4284卷一第476、477、479、480頁)、張家崑(見偵8572卷一第212頁)、彭文新(見偵4284卷二第253頁)、翁志祥(見偵8572卷一第353、354頁)、倪嘉麒(見偵4283影卷第125、379、380 頁)、林陳威(見偵4284卷十一第207、208、210、212頁)、林益安(見偵4284卷三第291頁)、陳智鉉(見偵428 4 卷三第442頁)、郭遠諒(見偵4284卷四第114頁)、葉佳軒(見偵4284卷四第222頁)、洪唯智(見偵4284卷五第470、476頁、偵4284卷十第65至67頁)、班雪峰(見偵4284卷六第120、128頁、偵4284卷十一第123頁)、王彥為(見偵4284卷六第287、304頁)、洪如麗(見偵8412卷二第351頁、偵8412卷三第43頁)、王亞惟(見偵4284卷六第484頁、偵4284卷十一第282頁)、林宜慶(見偵8572卷三第116頁)、張竣鎰(見偵4284卷七第430頁)、呂佳嶧(見偵4284卷八第335、336頁、偵4284卷十一第55頁)、詹昕澄(見偵4284卷十一第188頁)、蔡瑋婷(見偵8572卷二第97、98頁)、共犯林先鋯(見偵4284卷二第110、111、114頁、偵4284卷十第246、247頁)、范綱倫(見偵4284卷四第414、418頁)分別於偵查中供證述明確。
⒍又第三機房之成員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王冠捷、張展維、邱帥仁、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張雅斯、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呂鼎濬、黃炫默均係由被告吳名宸(即Kevin)所招募進入第三機房等情,業據被告林星辰(偵4286卷二第140頁)、陳裕仁(偵4286卷三第122頁)、黃盟貿(偵4286卷二第308頁)、王冠捷(偵4287卷一第198頁)、張展維(偵4287卷一第331頁)、王惠如(偵4287卷二第114頁、偵8568卷一第199、200頁)、李嘉浤(偵4287卷二第235頁)、呂韋德(偵4287卷二第374頁)、徐瑞俞(偵4287卷三第108頁)、李廉閎(偵4287卷三第390頁)、彭建銘(偵4287卷四第139、140頁)、楊昕哲(偵4287卷四第291、292頁)、黃炫默(偵8569卷一第117頁)、共犯邱帥仁(偵4287卷一第452頁)、張雅斯(偵4287卷三第258頁)、呂鼎濬(見偵8570卷一第145頁)分別於偵查中供述或證述明確。
⒎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係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被招募之人實際上有無因此加入犯罪組織,只要行為人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以遏止招募行為。
所謂招募,即召集徵募之意,係指吸引他人加入組織而使組織規模坐大,其方式不限,無論係藉由網際網路、報章雜誌等媒介張貼廣告訊息,吸引他人前來應徵,或由行為人直接告知他人徵人訊息,邀請他人加入組織,亦屬招募行為。
依上說明,被告王綸新、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洪彙嵐、李重熹、陳志杰分別有邀約招募其他成員加入上開犯罪組織之第一、二、三機房,其等顯有招募行為至明,是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上開所辯並無招募行為云云,均無足採。
㈢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為不同層次之犯行,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
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之分際,乃在「指揮」係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
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
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各流別間如有3人以上,通常即有各該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縱有接受詐欺集團中之發起、主持或操縱者之指示而為、所轄人員非其招募、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既係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與僅聽取號令而奉命行動之一般參與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0號判決要旨)。
經查,本件犯案類型係屬跨國詐欺犯罪組織,除須金主金錢資助外,另須有機房場地之設置,機房現場並需有指揮、管理人員、擔任一、二、三線之話務人員及各項相關電腦或通訊設備;
另需自管道取得大陸地區人士電話號碼等個資(即「條子」),方能遂行詐欺行為。
而所謂發起犯罪組織者,在使犯罪組織從無到有而成立,被告王綸新、陳尚瑋等於取得資金後,相互分擔國內人員招募、承租據點、購買設備,進而遠渡重洋實際掌控詐欺機房之營運,其等所為自係從無到有之發起犯罪組織犯行無疑;
而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等人雖係聽命於更高階之組織幹部,然均實際負責第一、第二、第三機房之人員管理、詐騙手法之指導,乃至於處理機房成員生活事務大小事,俾確保機房運作順利無虞,自非單純聽取號令之一般組織內成員,核屬首揭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甚明,自應該當指揮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
㈣又被告王綸新等人雖均否認有洗錢之犯行;
惟查:⒈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
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
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洗錢防制法處罰之洗錢行為,係依行為人有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意圖,分別臚列,此觀該法第2條、第14條規定即明,是各該洗錢罪之成立,固須對其個別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有直接或間接故意,但非均以具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之意圖為必要。
另在財產犯罪行為人利用人頭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之情形,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財產犯罪於焉完成,並因該款項進入形式上與犯罪行為人毫無關聯之人頭帳戶,以致於自資金移動軌跡觀之,難以查知係該犯罪之不法所得,即已形成金流斷點,發揮去化其與前置犯罪間聯結之作用,而此不啻為洗錢防制法,為實現其防阻不法利得誘發、滋養犯罪之規範目的,所處罰之洗錢行為。
從而利用人頭帳戶獲取犯罪所得,於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完成侵害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之詐欺取財行為,同時並完成侵害上開國家社會法益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詐欺集團第一、二、三機房成員以前揭方式,分別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不詳之民眾實施詐術,致使其等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各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日期先後分別將人民幣(即附表一至三業績欄所示之金額)匯入第一、二、三機房合作之水房提供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中,再由大陸地區合作之「水公司」(不法匯兌集團)將詐得款項轉匯回臺灣進行分贓,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揆諸前開說明,核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而被告王綸新、陳尚瑋上開所為係從無到有之發起犯罪組織犯行,另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等人均實際負責第一、二、三機房之人員管理,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其等顯然均知悉上開機房詐得款項將經由大陸地區合作之不法匯兌集團轉匯回臺灣分贓,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足認被告王綸新、陳尚瑋、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均有一般洗錢之故意甚明。
⒊又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
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
亦即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此即前揭法條所稱之「以故意論」。
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雖屬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同條第2項則屬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依上承所述,本件詐欺集團第一、二、三機房成員以前揭方式,分別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不詳之民眾實施詐術,致使其等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各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日期先後分別將人民幣(即附表一至三業績欄所示之金額)匯入第一、二、三機房合作之水房提供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中,各該機房成員均可預期所詐得款項將由大陸地區合作之不法匯兌集團轉匯回臺灣進行分贓,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使原匯入各該人頭帳戶之不法贓款去向難以追查,然各機房成員仍以上開方式,參與本案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部分犯行,主觀上即係對其行為成為本案詐騙集團犯罪計畫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容任,是其等雖無積極使洗錢犯罪發生之欲求,然仍有該詐得款項縱為大陸地區合作之不法匯兌集團轉匯回臺灣進行分贓,亦容任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之意思,是被告馬淵俊、宋友吉、劉俊佑、賴明建、吳文進、陳志杰、黃子盛、李重熹、劉子銓、鄭傑陽、周佑穎、蔡文耀、林朝彬、陳泰安、張豈源、陸威廷、彭凱銘、楊雅婷、賴冠勳、戴月琴、陳衣訢、洪彙嵐、梁籍方、陳潮葦、楊遠澤、楊鴻龍、張志偉(以上為第一機房成員)、黃冠樺、曲紘璋、張量宇、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賢偉、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李治頡、陳鈺明、吳振明、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陳維洋、林宜慶、林信佑、張竣鎰、玲振軒、呂佳嶧、胡承德、詹昕澄、蔡瑋婷、李苡慈(以上為第二機房成員)、李冠俞、張展瑜、范育維、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林涵云、王冠捷、張展維、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趙柏奕、黃炫默、黃國勛(以上為第三機房成員)均有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上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立法理由,為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詳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立法理由)。
本案被告王綸新等分別發起、指揮系爭第一、二機房、第三機房或擔任各該等機房之成員,及各自擔任、負責之工作內容,均有如附表甲、乙所示,足見此等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甚至進行教育訓練,非隨意組成立即犯罪,復均係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足認其等所組成之詐欺犯罪集團,乃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條件無疑。
㈡次按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
所謂「主持」,係指主事把持。
「操縱」,係指幕後操控。
而「指揮」犯罪組織者,雖非「主持」,然就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得指使命令犯罪組織成員,決定行動之進退行止,與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意旨參照)。
核被告王綸新、陳尚瑋於上揭時間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第一、二機房之詐欺犯罪組織,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其2人發起上開詐欺犯罪組織後,進而主持、操縱、指揮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對大陸地區人民施以詐術等行為,其等主持、操縱、指揮該犯罪組織運作之行為,應為發起犯罪組織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於上開第一、二、三機房成立後進而居於指揮地位,分別管理該詐欺犯罪組織第一、二、三機房,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其等參與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為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吳名宸於同一犯罪組織內,先後管理、指揮法國機房、蒙國機房(合稱第三機房),乃繼續犯,應論以一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吳名宸係犯發起犯罪組織罪,惟此部分檢察官僅泛稱其與所屬集團之高階幹部間,共同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並無其他所謂「高階幹部」之證述,或相關積極事證可佐,本院認依卷證資料僅構成「指揮」犯罪組織罪,尚無從證明其有「發起、主持、操縱」之行為,此部分之法律條項同一,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此敘明。
被告馬淵俊、宋友吉、劉俊佑、賴明建、吳文進、陳志杰、黃子盛、李重熹、劉子銓、鄭傑陽、周佑穎、蔡文耀、林朝彬、陳泰安、張豈源、陸威廷、彭凱銘、楊雅婷、賴冠勳、戴月琴、陳衣訢、洪彙嵐、梁籍方、陳潮葦、楊遠澤、楊鴻龍、張志偉(以上為第一機房成員)、黃冠樺、曲紘璋、張量宇、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賢偉、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李治頡、陳鈺明、吳振明、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陳維洋、林宜慶、林信佑、張竣鎰、玲振軒、呂佳嶧、胡承德、詹昕澄、蔡瑋婷、李苡慈(以上為第二機房成員)、李冠俞、張展瑜、范育維、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林涵云、王冠捷、張展維、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趙柏奕、黃炫默、黃國勛(以上為第三機房成員)分別參與上開詐欺犯罪組織第一、二、三機房擔任如附表甲、乙所示之職務,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又被告王綸新招募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馬淵俊、龔書民、陳志杰、蔡文耀、楊鴻龍、張志偉進入第一機房,被告謝秉諺招募劉俊佑、周佑穎、吳嘉仁、楊雅婷、賴冠勳、陳衣訢、洪彙嵐進入第一機房,被告洪彙嵐招募吳文進、陳泰安進入第一機房,被告李重熹招募江秦紘進入第一機房,被告陳志杰招募張豈源、葉司閔進入第一機房,被告莊岱賢招募林信佑進入第二機房,被告張家倫招募曲紘璋、張量宇、林先鋯、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范綱倫、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林宜慶、張竣鎰、呂佳嶧、詹昕澄、蔡瑋婷進入第二機房,被告吳名宸招募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王冠捷、張展維、邱帥仁、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張雅斯、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呂鼎濬、黃炫默進入第三機房,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而被告等83人共同實施上揭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起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等83人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被告王綸新、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洪彙嵐、李重熹、陳志杰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惟該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不可分關係(詳見後述),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已於審理中諭知被告所犯此部分罪名(見本院上訴字第240卷六第225、226頁),已無礙被告等防禦權之行使,應逕予論究。
至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264號)關於被告陳尚瑋部分,因與追加起訴部分具有事實上同一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㈢另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等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其等於時間密接之狀態下,先後向同一被害人詐騙財物,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 2號、77年臺上字第2135號、73年臺上字第1886號、92年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犯罪之行為,係指發生刑法效果之意思活動而言;
自其發展過程觀之,乃先有動機,而後決定犯意,進而預備、著手及實行,而犯罪型態有一人單獨為之者,有二人以上為之者;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至於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亦為共同正犯,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亦同負責任。
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
而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發送不實訊息、假冒偵辦刑案之公務員、收集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
本件依被告等人所述上情,其等分別參與之上開第一、二、三機房,係跨國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各階段均需有人分工,方能遂行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而被告王綸新、陳尚瑋與「傑董」、「阿豪」就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被告謝秉諺就其指揮第一機房犯罪組織之犯行,被告莊岱賢、張家倫就其指揮第二機房犯罪組織之犯行,分別與被告王綸新、陳尚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被告吳名宸與「阿全」間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第一機房被告馬淵俊、宋友吉、劉俊佑、賴明建、吳文進、陳志杰、黃子盛、李重熹、劉子銓、鄭傑陽、周佑穎、蔡文耀、林朝彬、陳泰安、張豈源、陸威廷、彭凱銘、楊雅婷、賴冠勳、戴月琴、陳衣訢、洪彙嵐、梁籍方、陳潮葦、楊遠澤、楊鴻龍、張志偉與王綸新、謝秉諺、陳尚瑋及第一機房其他成員間,就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第二機房被告黃冠樺、曲紘璋、張量宇、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賢偉、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李治頡、陳鈺明、吳振明、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陳維洋、林宜慶、林信佑、張竣鎰、玲振軒、呂佳嶧、胡承德、詹昕澄、蔡瑋婷、李苡慈與王綸新、莊岱賢、張家倫、陳尚瑋及第二機房其他成員間,就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第三機房被告李冠俞、張展瑜、范育維、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林涵云、王冠捷、張展維、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趙柏奕、黃炫默、黃國勛與吳名宸及第三機房其他成員間,就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再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
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
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
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
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
又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
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兩罪之法定本刑雖同,惟性質與行為態樣不同。
考諸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立法意旨,犯罪組織招募之對象不限於特定人,且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被招募之人實際上有無因此加入犯罪組織,只要行為人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以遏止招募行為。
是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二者侵害之法益不同,亦不具行為客體之同一性,行為人實施其中一行為,難認會伴隨實現另一構成要件之行為,二者亦無階段關係可言,顯非法規競合之補充或吸收關係。
惟究應如何論處,應視具體個案實際參與、招募之行為態樣及主觀故意等,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或予以分論併罰。
是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於參與該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本於便利該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亦即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而非屬法規競合之擇一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5、422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⒈本件依查扣之第一機房業績表所載內容(見偵4070卷六第213至232頁),其中首筆為108年10月30日詐得「3.88」(指人民幣3萬8800元)、第二筆為108年10月30日詐得「2.13」(指人民幣2萬1300元)、第三筆為108年10月30日詐得「1.76」(指人民幣1萬7600元)、第四筆為108年10月30日詐得「0.25」(指人民幣2500元),而依第一機房記帳之被告謝秉諺於偵查中供稱:第一詐欺機房是我負責作帳,確定錢有入帳才回報,我再依SKYPE回報的每一筆來做帳,詐欺機房的總業績表格是我製作的,這是我依SKYPE回應做的詐欺機房總業績表,10月30日當天,第一筆3.88是指有第一個被害人匯了人民幣進來等語(見偵4070卷五第382、383頁),可知被告謝秉諺係依回報當日詐騙成果而依序記入該入帳明細表,衡情記載在先之資料,應係先詐取成功後,該集團所屬「水公司」成員始先向被告謝秉諺回報,足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所示108年10月30日詐得3.88萬元人民幣部分,係第一機房所屬本案犯罪組織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另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所示108年10月18日詐得0.97萬元人民幣部分,係第二機房所屬本案犯罪組織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另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所示108年9月8日詐得1.64萬元人民幣部分,係第三機房所屬本案犯罪組織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⒉又本件被告王綸新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第一、二機房,延攬招募謝秉諺、張家倫、莊岱賢分別擔任第一、二機房現場管理人及指揮,被告王綸新、謝秉諺、洪彙嵐、李重熹、陳志杰、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又分別招募他人加入第一、二、三機房,其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係維護或確保組織犯罪運作之繼續進行,以遂行與受招募者共同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是被告王綸新、謝秉諺、洪彙嵐、李重熹、陳志杰、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分別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犯行之時、地雖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惟均係基於實施同一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之單一犯罪目的,且時間上相互重疊,彼此亦具重要之關聯性,被告王綸新所為發起犯罪組織(第一、二機房)、被告謝秉諺(第一機房)、莊岱賢(第二機房)、張家倫(第二機房)、吳名宸(第三機房)所為指揮犯罪組織、被告洪彙嵐、李重熹、陳志杰(均為第一機房)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及其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與其等上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即分別就第一、二、三機房如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所示對被害人詐取財物;
其中被告王綸新就第一、二機房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洗錢犯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被告王綸新從一重論以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從一重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洪彙嵐、李重熹、陳志杰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陳尚瑋(第一、二機房)所為發起犯罪組織、被告馬淵俊、宋友吉、劉俊佑、賴明建、吳文進、黃子盛、劉子銓、鄭傑陽、周佑穎、蔡文耀、林朝彬、陳泰安、張豈源、陸威廷、彭凱銘、楊雅婷、賴冠勳、戴月琴、陳衣訢、梁籍方、陳潮葦、楊遠澤、楊鴻龍、張志偉(以上均為第一機房成員)、黃冠樺、曲紘璋、張量宇、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賢偉、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李治頡、陳鈺明、吳振明、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陳維洋、林宜慶、林信佑、張竣鎰、玲振軒、呂佳嶧、胡承德、詹昕澄、蔡瑋婷、李苡慈(以上均為第二機房成員)、李冠俞、張展瑜、范育維、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林涵云、王冠捷、張展維、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趙柏奕、黃炫默、黃國勛(以上均為第三機房成員)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其等上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即分別就第一、二、三機房如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所示對被害人詐取財物;
其中被告陳尚瑋就第一、二機房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被告劉子銓、鄭傑陽、彭凱銘、楊遠澤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為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8,被告蔡文耀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89,被告洪唯智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附表二被害人編號67,被告呂韋德、范育維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為附表三被害人編號40,被告黃盟貿、黃炫默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88【以上均如後㈥⒉所述】)、洗錢犯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其中被告陳尚瑋新從一重論以發起犯罪組織罪,其餘被告馬淵俊等均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王綸新、陳尚瑋(以上2人均為第一、二機房)就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至599、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所示,另被告謝秉諺(第一機房)、莊岱賢(第二機房)、張家倫(第二機房)、吳名宸(第三機房)、馬淵俊、宋友吉、劉俊佑、賴明建、吳文進、陳志杰、黃子盛、李重熹、劉子銓、鄭傑陽、周佑穎、蔡文耀、林朝彬、陳泰安、張豈源、陸威廷、彭凱銘、楊雅婷、賴冠勳、戴月琴、陳衣訢、洪彙嵐、梁籍方、陳潮葦、楊遠澤、楊鴻龍、張志偉(以上均為第一機房)、黃冠樺、曲紘璋、張量宇、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賢偉、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李治頡、陳鈺明、吳振明、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陳維洋、林宜慶、林信佑、張竣鎰、玲振軒、呂佳嶧、胡承德、詹昕澄、蔡瑋婷、李苡慈(以上均為第二機房)、李冠俞、張展瑜、范育維、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林涵云、王冠捷、張展維、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趙柏奕、黃炫默、黃國勛(以上均為第三機房)等人分別就第一、二、三機房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各自首次加重詐欺取財以外之參與對被害人詐取財物、洗錢部分應論以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㈥按關於詐欺取財罪之罪數認定,因不同被害人遭詐欺所受財產損害係屬不同財產法益,故不同被害人應分別以被害人人數論詐欺取財既遂之罪數。
經查:⒈關於上開第一機房之被害人數,依查扣之第一機房業績表(見偵4070卷六第213至232頁),佐以證人即被告謝秉諺於偵查中供稱或具結證稱:在蒙國房間內所扣案電腦中,檔案「業績」所記載為第一機房每天業績情形,每一行所列數字為單一被害人受騙匯款金額,分別載明詐騙該被害人之1、2、3線機手,備註「回」意指(前日)同一被害人於當日再次匯款,而「延」則是新的被害人,只是比較晚入帳等語(見偵4070卷五第383頁、偵4070號卷六第59至61頁),則將上開備註「回」之欄位排除,第一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如附表一被害人編號欄1至599所示共計599人。
另上開第二機房之被害人數,依查扣之第二機房業績表(見偵4284卷十一第367至416頁),佐以證人A99於109年3月24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業績表那欄的數字單位為萬,幣別為人民幣,匯款是4.2,備註欄記載「回」是指同一個客人隔天還有再進帳,「延」是指延單就是今天客人因為銀行下班,無法處理,就延到隔天再處理等語(見偵4283不公開卷一第208、209頁),則將上開備註「回」之欄位排除,第二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如附表二被害人編號欄1至681所示共計681人。
另上開第三機房之被害人數,依查扣之第三機房業績表(見偵4286卷四第519至557頁),佐以證人A81於警詢中供稱:在蒙國房間內所扣案電腦中,檔案「範本111」所記載為第三機房每天業績情形,每一行所列數字為單一被害人受騙匯款金額,備註「回」意指(前日)同一被害人於當日再次匯款,而「延」則是新的被害人,只是延遲入帳等情甚詳,則將上開備註「回」之欄位排除,第三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如附表三被害人編號欄1至740所示共計740人。
⒉是①被告王綸新、陳尚瑋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與其餘127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第一機房被害人數為599人、第二機房被害人數為681人,詐騙總人數為1280人,扣除首次加重詐欺取財與上開發起犯罪組織罪想像競合;
起訴書誤載為1289次)間;
②被告謝秉諺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與其餘598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第一機房被害人數為599,扣除首次加重詐欺取財與上開指揮犯罪組織罪想像競合)間;
③被告莊岱賢、張家倫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與其餘680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第二機房被害人數為681,扣除首次加重詐欺取財與上開指揮犯罪組織罪想像競合)間;
④被告吳名宸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與其餘73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第三機房被害人數為740,扣除首次加重詐欺取財與上開指揮犯罪組織罪想像競合)間;
⑤被告馬淵俊、宋友吉、劉俊佑、賴明建、吳文進、陳志杰、黃子盛、李重熹、周佑穎、林朝彬、陳泰安、張豈源、陸威廷、楊雅婷、賴冠勳、戴月琴、陳衣訢、洪彙嵐、梁籍方、陳潮葦、楊鴻龍、張志偉(以上均為第一機房)所犯59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⑥被告劉子銓、鄭傑陽、彭凱銘、楊遠澤均於108年11月12日入境蒙國進入第一機房,故從寬自翌(13)日起計算罪數,則其等所犯502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⑦被告蔡文耀於108年12月4日入境蒙國進入第一機房,故從寬自翌(5)日起計算罪數,則其所犯311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⑧被告黃冠樺、曲紘璋、張量宇、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賢偉、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李治頡、陳鈺明、吳振明、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陳維洋、林宜慶、林信佑、張竣鎰、玲振軒、呂佳嶧、胡承德、詹昕澄、蔡瑋婷、李苡慈(以上均為第二機房)所犯681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⑨被告洪唯智於108年10月29日入境蒙國進入第二機房,故從寬自翌(30)日起計算罪數,則其所犯615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⑩被告李冠俞、張展瑜、林星辰、陳裕仁、林涵云、王冠捷、張展維、王惠如、李嘉浤、徐瑞俞、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趙柏奕、黃國勛(以上均為第三機房)所犯740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⑪被告呂韋德、范育維均於108年9月14日從臺灣出境,並於108年9月16日入境法國進入第三機房,故從寬自翌(17)日起計算罪數,則其等所犯701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⑫被告黃盟貿、黃炫默均於108年11月8日從臺灣出境,並於108年11月10日入境法國進入第三機房,故從寬自翌(11)日起計算罪數,則其等所犯353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誤載為352次)間,各被害人不同,且各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各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可資參照)。
經查:⒈本件被告陳尚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6年5月8日以106年度沙交簡字第43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6年6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劉子銓前因頂替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7年6月27日以107年度竹簡字第1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08年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陳潮葦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2年1月22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於101年1月31日以101年度簡字第1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嗣於104年8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迄105年9月20日縮刑假釋期滿,視為已執行完畢;
被告王彥為前因聚眾賭博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7年7月18日以107年度竹簡字第29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8年6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胡承德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7年2月27日以106年度竹簡字第11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8年2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
被告黃國勛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2月25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828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起訴書誤載為3月)確定,嗣於104年12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迄105年2月15日縮刑假釋期滿,視為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本院審酌被告陳尚瑋前有詐欺、妨害自由、持有毒品及公共危險等多項前案紀錄,被告劉子銓前有妨害自由、頂替、聚眾賭博等多項前案紀錄,被告陳潮葦前有搶奪、竊盜、詐欺、施用毒品等多項前案紀錄,被告王彥為前有恐嚇取財、持有刀械、賭博、竊盜等多項前案紀錄,被告胡承德前有轉讓毒品、傷害、妨害公務、毀損等多項前案紀錄,被告黃國勛相同類型之詐欺犯罪,一犯再犯,均非一時失慮、偶然之犯罪,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等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以助其重返社會,揆諸首揭大法官解釋意旨,自均應予以加重其刑;
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就被告陳尚瑋、劉子銓、王彥為、胡承德部分,漏未敘明成立累犯,併予敘明。
⒉至被告林賢偉前因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4年7月31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2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104年10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班雪峰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8年1月31日,以107年度竹簡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8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王亞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7年11月5日以107年度竹交簡字第9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08年3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蔡瑋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7年5月17日以107年度沙交簡字第32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7年7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范育維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13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44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5年4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惟本院審酌被告林賢偉所犯前案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被告班雪峰所犯前案為妨害風化案件,被告王亞惟、蔡瑋婷、范育維所犯前案均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件詐欺犯罪之類型不同,前者均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後者則為典型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二者不惟所侵害之法益迥異,及其規範之目的與犯罪之類型,均存有相當懸殊之差異,揆諸首揭大法官解釋意旨,難認本件被告林賢偉、班雪峰、王亞惟、蔡瑋婷、范育維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即均不予以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㈧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而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王綸新、陳尚瑋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犯行,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犯行,均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並就被告陳尚瑋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至被告馬淵俊、宋友吉、劉俊佑、賴明建、吳文進、陳志杰、黃子盛、李重熹、劉子銓、鄭傑陽、周佑穎、蔡文耀、林朝彬、陳泰安、張豈源、陸威廷、彭凱銘、楊雅婷、賴冠勳、戴月琴、陳衣訢、洪彙嵐、梁籍方、陳潮葦、楊遠澤、楊鴻龍、張志偉(以上均為第一機房成員)、黃冠樺、曲紘璋、張量宇、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賢偉、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李治頡、陳鈺明、吳振明、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陳維洋、林宜慶、林信佑、張竣鎰、玲振軒、呂佳嶧、胡承德、詹昕澄、蔡瑋婷(以上均為第二機房成員)、李冠俞、張展瑜、范育維、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王冠捷、張展維、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趙柏奕、黃炫默、黃國勛(以上均為第三機房成員)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因其等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本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即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併予敘明。
㈨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
而近年來詐欺犯罪類型層出不窮,造成甚多被害人鉅額損失,且因具有集團性及反覆性之犯罪特徵,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甚鉅。
本件被告等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等為圖獲取非法所得,分別發起、指揮或加入第一、第二、第三機房,各自擔任之內容,均有如附表甲、乙所示之職務,足見該等機房之規模非小,成員訓練有素、分工精細,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害額,第一機房高達1億6282萬5600元、第二機房高達1億9066萬2800元、第三機房高達2億7930萬100元,雖被告等人除被告王綸新、陳尚瑋、洪如麗有後述加入系爭犯罪組織後,無合法來源之財產外,其餘被告均實際上未獲有任何報酬,惟此乃檢警及時查獲之功,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實難認其等所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被告等人所犯上開犯行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本件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馬淵俊、龔書民、陳志杰、蔡文耀、楊鴻龍、張志偉均係由被告王綸新招募進入第一、二機房,劉俊佑、周佑穎、吳嘉仁、楊雅婷、賴冠勳、陳衣訢、洪彙嵐均係由被告謝秉諺所招募進入第一機房,另吳文進、陳泰安係由被告洪彙嵐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江秦紘係由被告李重熹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張豈源、葉司閔係由被告陳志杰邀約招募進入第一機房,林信佑係由被告莊岱賢所招募進入第二機房,曲紘璋、張量宇、林先鋯、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范綱倫、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林宜慶、張竣鎰、呂佳嶧、詹昕澄、蔡瑋婷均係由被告張家倫招募進入第二機房,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王冠捷、張展維、邱帥仁、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張雅斯、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呂鼎濬、黃炫默均係由被告吳名宸招募進入第三機房,已如前述;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卻分別記載「由王綸新、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等人直接、間接招募」第一、二機房之所有成員(見原判決第3頁倒數第3列起),「由吳名宸直接、間接招募」第三機房之所有成員(見原判決第6頁第3列起),且就被告洪彙嵐招募吳文進、陳泰安進入第一機房,被告李重熹招募江秦紘進入第一機房,被告陳志杰招募張豈源、葉司閔進入第一機房而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均漏未論述,自屬有誤。
㈡被告王綸新所為發起犯罪組織、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所為指揮犯罪組織犯行、及其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與其等上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亦如前述;
原審認被告王綸新所為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屬其發起犯罪組織之階段行為,而為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所吸收,另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所為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亦為其等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顯有違誤。
㈢原審認定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惟均未同時論斷具想像競合犯關係之一般洗錢罪,亦有未洽。
㈣又本件檢察官提起上訴表示各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甚多,原審各罪量刑及定執行刑均過輕,且不符合比例等語。
經查,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應符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再者,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於科刑時則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分別情節,為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
再查,刑法於103年6月18日增訂第339條之4之立法理由為「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第339條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
參酌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挪威、荷蘭、瑞典、丹麥等外國立法例,均對於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定有獨立處罰規定,爰增訂本條加重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法定刑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處罰未遂犯。」
是上開詐騙型態,已嚴重影響社會大眾,並使人與人之間產生不信任感,且使犯罪者養成不勞而獲之心態,實有從重量刑之必要。
本件被告等人各次所參與之詐欺犯罪手法類似,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各次犯罪金額之多寡,是此部分應作為量刑之重要指標;
且被告等人迄今均未實際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另其等約定各機房成員1線人員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6作為報酬,2、3線人員均可獲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作為報酬,已如前述,顯見本案詐騙金額愈高、取得贓款愈多,其等所得報酬亦愈高,則原審於各罪量刑未明顯區隔被告等人各次犯行所生實害有所不同,進而區別量刑,亦有未洽。
參以第一機房成員就附表一被害人編號欄32、192、292、371、475所示各次詐得金額(業績)分別為人民幣68.81萬元、153.34萬元、50.6萬元、74.38萬元(此部分包含108年12月14日第一機房1、2、3線代號「財、明、海」詐騙同一被害人所匯回之60.04萬元人民幣,亦即14.34+60.04=74.38萬元)、95.71萬元,另第三機房成員就附表三被害人編號欄202、276、282、322、369、371、392、396、402、416所示各次詐得金額(業績)分別為人民幣52.53萬元、104.52萬元、148.4萬元、57.05萬元、51.65萬元、57.65萬元、86.91萬元、135.97萬元、51.14萬元、53.31萬元,而原審對第一、三機房之各被告就上開部分犯行,均與其他各次詐得較小金額之犯行均量處相同之刑度,顯有過輕而未符合上開增訂本條罪責之立法意旨,不足以生及矯正之效,是原審就被告等人各罪量刑、定執行刑及被告賴明建、郭遠諒諭知緩刑,顯有未洽。
又檢察官就被告吳文進、陳志杰、劉子銓、鄭傑陽、周佑穎、陳泰安、張豈源、陸威廷、彭凱銘、賴冠勳、戴月琴、洪彙嵐、梁籍方、倪嘉麒、林信佑、詹昕澄、李苡慈、林星辰、王冠捷、王惠如雖未提起上訴,惟原審就上開被告之犯行均未同時論斷具想像競合犯關係之一般洗錢罪,已如前述,則原審判決既有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上開被告自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附此敘明。
檢察官提起上訴加以指摘如前開㈣所示,為有理由。
雖被告等人(賴明建、楊雅婷、陳智鉉、郭遠諒、李治頡、王彥為、玲振軒、呂佳嶧除外)提起上訴執詞認上開犯行係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或依業績表記載詐欺日數論罪、依刑法第59酌減或請求緩刑均無理由(理由分別如上開理由欄二㈥、㈨及如後述),另被告等均泛言請求再予從輕量刑,俱未依法指摘原判決有何量刑上之違法及不當,亦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又被告王綸新、陳尚瑋、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經諭知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及對被告王綸新、陳尚瑋、洪如麗等人宣告沒收部分所據之罪刑既經撤銷,雖沒收已非屬從刑,仍均應併予撤銷。
四、爰審酌被告等均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貪圖輕而易舉之不法利益,受高額報酬誘惑,遠赴境外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無視詐騙犯罪造成許多被害人無辜受騙、財產盡失之嚴重後果,導致社會人際信任瓦解、情感疏離,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甚至損害我國國際形象、跨國交流及政府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顯見其等價值觀念嚴重偏差,且本案人數眾多,分工縝密,屬跨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對大陸地區之金融交易秩序影響甚大,此類型之犯罪,乃經過縝密計畫所進行之預謀犯罪,本質上雖為詐欺取財之犯罪,但依其人員、組織、設備之規模、所造成之損害及範圍,非一般性之詐欺個案可比,犯罪之惡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甚鉅,所為殊值非難,自均不宜輕縱;
復斟酌被告等犯後於本院審理時除上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洗錢犯行外,均坦承犯行,態度大致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被告王綸新前因詐欺案件,受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視為未曾受有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無其他犯罪紀錄,及被告王綸新、陳尚瑋為犯罪組織內之高階幹部,被告王綸新復實際前往蒙國擔任第一、二機房首要管理者,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則分別擔任第一、第二機房之管理人,被告謝秉諺並兼任第一機房電腦手及負責製作業績表,被告莊岱賢並兼任第二機房電腦手及三線話務人員,被告張家倫並兼任第二機房採買,被告吳名宸則為第三機房之實際管理人,均為組織內之核心幹部,犯罪之情節至為重大;
被告馬淵俊、宋友吉、劉俊佑、賴明建、吳文進、陳志杰、鄭傑陽、林朝彬、陳泰安、陸威廷、彭凱銘、楊雅婷、戴月琴、陳衣訢、洪彙嵐、梁籍方、楊遠澤、楊鴻龍、張志偉(以上均為第一機房成員)、黃冠樺、曲紘璋、張量宇、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李治頡、陳鈺明、吳振明、洪如麗、陳維洋、林宜慶、林信佑、呂佳嶧、李苡慈(以上均為第二機房成員)、李冠俞、張展瑜、陳裕仁、黃盟貿、張展維、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黃炫默(以上均為第三機房成員)等人,前均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堪認良好;
及被告馬淵俊尚須兼任第一機房之租車、採買工作,被告陳衣訢為第一機房一線接受諮詢解答之小老師,被告彭文新為第二機房一線小組長,被告陳鈺明為第一、第二機房之外務兼翻譯,被告洪如麗為第二機房之會計兼一、二、三線,被告蔡瑋婷為第二機房一線小組長,被告林星辰為第三機房三線兼電腦手,被告李嘉浤為第三機房三線兼電腦手,被告林涵云為第三機房三線兼會計,較其他共犯居於組織內之核心,犯罪之情節相較其餘分別僅擔任一至三線話務人員之被告為重大;
兼衡其等所造成大陸地區被害人之損害金額分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
另被告王綸新國中畢業、做過水電、需扶養父母,被告謝秉諺高職畢業、做過水電司機、有3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需扶養,被告莊岱賢國中畢業、做過油漆工、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被告張家倫國中畢業、做過板模工、需扶養父母,被告吳名宸高職畢業、做過廚師、有1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需扶養(以上均見原審訴字第1341號卷七第317頁),被告陳尚瑋高中肄業、做過水電工程、賣車月收入約5萬元、有3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需扶養(見原審訴字第1888號卷第326頁),及其他被告於原審、本院審理中所述或具狀表示之學經歷、工作情形、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以下所示之刑。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
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本案被告等所犯前揭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審酌上開各節,認其等所犯各罪,時空相近,於各罪中所分擔之角色相類,犯罪之手法與態樣亦屬相同,復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兼衡其等各次參與的情節與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是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等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如主文第2項以下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五、按緩刑宣告之裁量,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等因素而為判斷,屬於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故法院斟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結果,認為不宜而未予宣告緩刑,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等人犯後均態度良好,已見前述;
惟其等均係年輕力壯之人,原當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卻投入、參與跨國詐欺集團所為各該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係對大陸地區人民為之,彼等從事詐欺犯罪手法惡劣,破壞大陸地區人民對所處社會環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更係對臺灣地區人民以外之境外行騙,依其等犯罪情節、對大陸地區民眾詐騙所生危害及兩岸人民之情感等情狀,本不無嚴重斲傷,而詐欺集團之猖獗,對社會及人民財產所造成之威脅與損害由來已久,政府亦長期致力於打擊與追緝詐欺集團,為眾所週知之事,其等猶仍無視於此,為賺取不法利益而加入詐欺集團犯罪,足見惡性非輕,且其等所為對社會治安及公共利益之危害非輕,殊無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之可言;
復參酌本件第一、二、三機房之詐騙所得金額實屬非低,而本院既已審酌被告等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而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為使被告等人確實記取教訓並達成預防犯罪之效,仍有執行上開宣告刑之必要,故本院認均不宜再給予緩刑之寬典,且其等均不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要件者,本無緩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強制工作部分:按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該規定依體系及文義解釋,可知行為人所犯數罪係成立實質競合,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評價,始屬適當。
換言之,想像競合犯本質上為數罪,各罪所規定之刑罰、沒收及保安處分等相關法律效果,自應一併適用,否則將導致成立數罪之想像競合與成立一罪之法規競合,二者法律效果無分軒輊之失衡情形,尚非立法者於制定刑法第55條時,所作之價值判斷及所欲實現之目的。
又刑法第33條及第35條僅就刑罰之主刑,定有輕重比較標準,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及重複評價,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因此所謂「從一重處斷」,僅限於「主刑」,法院應於較重罪名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當刑罰。
至於輕罪罪名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因非屬「主刑」,故與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規定無關,自得一併宣告,蓋輕罪罪名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屬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此與罪刑法定原則無違。
106年、107年間2次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已排除原有之「常習性」要件,另將實施詐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對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人,於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惟同條第3項仍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年。
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可參)。
經查:㈠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關於強制工作之立法理由略以:參加犯罪組織者,除判刑外,同時並應宣告保安處分,以收刑事懲處及保安教化、授習技藝之雙重效果,以有效遏阻組織犯罪。
有關本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 號裁定意旨,主要係針對參與犯罪組織者而為,並不及於發起、主持犯罪組織者,惟於決定是否為強制工作之宣告時,亦非不可參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29號判決參照)。
本件被告王綸新、陳尚瑋於上揭時間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上開第一、二機房之詐欺犯罪組織,被告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分別加入第一、二、三機房,且於成立後進而居於指揮地位,管理該詐欺犯罪組織,已如前述,是被告王綸新、陳尚瑋、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在本案犯罪組織中,均居於重要位置,行為嚴重性甚高,均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
為使被告王綸新、陳尚瑋、謝秉諺、莊岱賢、張家倫、吳名宸記取教訓,並達矯治之目的,已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而有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斟酌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裁量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於刑前強制工作。
㈡又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二者雖均具有干預人民自由基本權之性質,而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惟所肩負之任務各有千秋。
刑罰置重於對犯罪之應報,以回應人類理性當然之要求,滿足社會公平正義之情感,故量刑係審酌過去行為已發生之惡害,須謹守罪責原則;
保安處分側重在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則係考量將來行為人可能之危險性,須注意手段合目的性,具補充刑罰之性質。
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尤針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故對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想像競合犯,有無命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其本案犯行是否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且犯罪所得乃行為人恃為生活重要資源之常業性犯罪,而具有行為嚴重性;
行為人過去有無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或與之具同質性之少年非行或刑事前科紀錄,且其發生之次數、密度等,已足表現其危險性;
行為人之生活能力、學識、職業經驗,是否足資為其復歸社會後重營正常生活之基礎,助其檢束前非,而對其未來行為之改善具有期待可能性等各節,予以綜合判斷。
另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旨在彌補刑罰囿於行為責任原則,無法充分發揮改善行為人個人潛在危險性格之功能,所造成犯罪防制網絡之缺口,是以制裁犯罪之手段,關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二者之選擇與取捨,本屬立法範疇,而我國立法者並未就加重詐欺罪設有強制工作特別規定,對上開犯罪行為人而言,所犯二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已從較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故援引本院上開見解,裁量應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上開規定對其諭知強制工作時,宜審慎為之,並充分說明理由,免招訾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3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本件被告馬淵俊、宋友吉、劉俊佑、賴明建、吳文進、陳志杰、黃子盛、李重熹、劉子銓、鄭傑陽、周佑穎、蔡文耀、林朝彬、陳泰安、張豈源、陸威廷、彭凱銘、楊雅婷、賴冠勳、戴月琴、陳衣訢、洪彙嵐、梁籍方、陳潮葦、楊遠澤、楊鴻龍、張志偉(以上均為第一機房成員)、黃冠樺、曲紘璋、張量宇、張家崑、彭文新、翁志祥、倪嘉麒、林賢偉、林陳威、林益安、陳智鉉、郭遠諒、葉佳軒、李治頡、陳鈺明、吳振明、洪唯智、班雪峰、王彥為、洪如麗、王亞惟、陳維洋、林宜慶、林信佑、張竣鎰、玲振軒、呂佳嶧、胡承德、詹昕澄、蔡瑋婷、李苡慈(以上均為第二機房成員)、李冠俞、張展瑜、范育維、林星辰、陳裕仁、黃盟貿、林涵云、王冠捷、張展維、王惠如、李嘉浤、呂韋德、徐瑞俞、李廉閎、彭建銘、楊昕哲、趙柏奕、黃炫默、黃國勛(以上均為第三機房成員)等人分別所參與上開第一、二、三機房之職務與工作內容,均有如附表甲、乙所載,均為聽命行事之機房成員,難認居於犯罪組織之主導地位,行為之嚴重性及表現之危險性非高;
其次,其等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勇於面對過錯、坦然面對刑罰,足認確有悔悟之心,對於未來正向行為具有期待性,堪信對其等施以一般預防之刑罰即足達到制裁及教化之目的,縱再予其等施以機構性保安處分,仍無益於其等之再社會化;
再者,上開被告馬淵俊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涉之加重詐欺犯行,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刑期非短,與其等犯行之可非難性核屬相當,足認透過刑罰之執行,應可令其等記取教訓,並達矯治及預防其等再犯危險性之目的及特別預防之效果;
本件復依卷證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上開被告馬淵俊等均為有犯罪習慣,及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之人,因認並無藉由對其等宣告強制工作,以達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即無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對被告馬淵俊等再為強制工作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沒收部分:㈠按犯第3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考其立法理由略以:「一、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修正後已無追繳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並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三項追繳之規定。
二、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之規定,因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業已增列相關規範,爰配合刪除,回歸刑法規定之適用。」
,足認此部分顯係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經查,本件附表六、七所示之款項,係被告王綸新發起犯罪組織後,就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增加之294萬985元、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增加之439萬8000元,均為其加入系爭犯罪組織後取得之財產,無合法來源之財產,為被告王綸新所不爭執(見原審重訴字第1341號卷七第214頁),且該款項業經扣案;
另被告陳尚瑋於108年10月7日借用其配偶臺中商銀之帳戶而存入之40萬元款項,為其加入犯罪組織後取得之財產,無合法來源之財產,而被告陳尚瑋於原審中表示請於追加起訴書附表2-10所示即於臺中市沙鹿區保定路108號所查扣之現金中,予以沒收等語(見原審重訴字第1888號卷第241、242頁),是此部分之款項業經扣案;
又被告洪如麗參與犯罪組織後,自108年10月1日起其所持用之陳阿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增加之184萬3887元,為其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有合法來源,且此部分之款項已於109年3月13日自陳阿雪之帳戶中領出,並於109年4月15日經警查扣在案等情,業據被告洪如麗供承明確(見原審重訴字第1341號卷五第288、321頁),是被告王綸新、陳尚瑋、洪如麗上開扣案之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均予以宣告諭知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除上開被告王綸新、陳尚瑋、洪如麗部分,其餘被告均未獲得任何報酬,業據其等供承在卷,檢察官亦未敘明其餘被告有何來源不明之財產,爰不均予以宣告沒收。
至檢察官雖另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就被告王綸新、陳尚瑋沒收及追徵第一、二機房之犯罪所得合計3億5348萬8400元,就被告吳名宸沒收及追徵第三機房之犯罪所得合計2億7930萬100元,然查被告王綸新、陳尚瑋、吳名宸均否認有取得上開款項,且經檢察官查扣上開被告王綸新、陳尚瑋、吳名宸等3人及與其等有密切相關之人之金融帳戶,除前揭已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予以宣告沒收之部分,亦無其他不法所得確實為被告王綸新、陳尚瑋、吳名宸所獲取之證據,無從認定為其等之實際利得,核與首揭現行實務運作之沒收制度與規定,均尚有未合;
從而,此部分綜合計算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自不得在被告王綸新、陳尚瑋、吳名宸等3人主文項下沒收,併予敘明。
㈢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
但依法得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第38條第2項參照)。
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
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
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
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
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
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項),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
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祗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
而重複對各共同正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
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
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且沒收係國家剝奪人民財產之強制處分,法院之裁判重複宣告沒收,確有使人民財產被侵害之虞。
法院就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於各罪之主文項下就同一沒收物均諭知沒收時,即屬重複。
又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77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㈣查本件扣案如附表八至十一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二、三機房,及於被告陳尚瑋住處所查扣,乃分別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說明,本於不重複就共同被告諭知沒收,亦不就同一被告所犯數罪重複沒收之原則;
關於第一、二機房扣得如附表八、九所示部分,即於實際掌控機房運作之被告王綸新主文項下,第三機房扣得如附表十所示部分,即於具有實際支配力之被告吳名宸主文項下,國內查扣如附表十一所示部分,即於被告陳尚瑋主文項下,各予以宣告沒收。
至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其餘扣案物品,均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件各次犯行有關,爰均不予以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八、不另為無罪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莊岱賢及張家倫並共同意圖營利,基於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0月18日至109年1月8日管理第二機房期間,緣A2先前未曾從事境外電信詐欺,因受邀其至外國打工度假 (Working Holiday),A2出國前尚不知從事電信詐欺,乃將個人證件交給張家倫辦理出國事宜,並至蒙國進入第二機房後,始知將從事電信詐欺,因而對於擔任1線機手撥打詐欺電話態度消極,常藉故不打電話或請病假,莊岱賢、張家倫因此責罵A2,要求A2注意工作態度,莊岱賢並處罰A2共6次,處罰內容為抄寫1線詐欺講稿10次,隔天再交給莊岱賢;
莊岱賢、張家倫並管制A2外出,將A2之護照收取保管,A2不能持有私人手機,也不能使用工作手機任意對外連絡,僅向張家倫要求與臺灣家人連絡及表達停止從事電信詐欺提早回家之意,張家倫以工作期間為90日不能說走就走、要回家的話機票自己出為由拒絕,然A2無力支付機票費用,且張家倫未讓A2與臺灣家人連絡,而A2實際上並未領得薪資。
因認被告莊岱賢、張家倫2人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嫌。
㈡經查:⒈按所謂人口販運:㈠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㈡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依上可知,人口販運案件不外三大類:「性剝削」、「勞力剝削」或「器官摘取」,而本件共同被告即起訴書所認之被害人A2並無何等從事性交易,或遭器官摘取之情事,是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本件被告莊岱賢、張家倫等2人可資適用之類型僅餘勞力剝削甚明;
參以此部分之立法理由略以:四、本法所稱「勞動條件」,包含工資、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
而所謂「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需綜合考量被害人之主觀認知及客觀一般人之通念,其實際所得報酬與其勞動條件相較是否顯不合理等語;
復依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條明定:「本法第2條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所稱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指綜合考量被害人實際勞動所得報酬與其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相較顯不合理者。」
;
顯見本法所定「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自係指被販運人所付出之勞力與所獲得之報酬,綜合各種客觀勞動條件相比,已達顯不相當之勞力剝削始足當之。
⒉本件共犯A2倘若未及時為警查獲,其所從事詐騙應得之報酬,係以詐騙金額(人民幣)乘以報酬6%,再以4.2之匯率換算成新臺幣計算,約24萬元乙節,業據其供述明確(見原審重訴字第1341號卷六第754頁),並有第二機房業績表附卷為憑;
對照起訴書所載第二機房之犯罪期間,係自108年10月18日起至109年1月8日查獲止,亦僅2月有餘,縱以不利於被告之計算方式即完整之3個月以觀,A2平均每月所得仍高達新臺幣8萬元實堪認定,則以A2倘未經查獲所可能獲得之報酬判斷,綜合考量其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不僅毫無勞力剝削之情,甚至顯高於其正常工作之薪資收入,自非上開法文所指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核與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均未盡相符,自無從遽以認定其為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應堪認定。
⒊公訴意旨固以A2並未實際領有任何薪資為據,然此非僅A2如此,本案所查獲之第一、二、三機房成員均未實際獲有任何犯罪所得等情,業據其等供承在卷,倘僅因尚未發放報酬即認定有勞力剝削之情,則何以單單列A2為被害人,而置其餘眾多之共犯於不問。
又實務上詐欺集團之成員未曾領有不法所得即為警查獲之情形甚多,豈可以檢警破獲之及時,反面推論此等犯罪份子,均為未發放薪資之勞力剝削類型?況公訴意旨既認其等乃一犯罪組織,就所有被告均起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而此等行為人就所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均為共同正犯,顯見被告等不法利得之來源,並非源於壓榨或剝削勞力,即非藉由廉價之勞力成本以換取顯不相當之財產利益,而係以實行詐術詐騙被害人而來,自與法文所欲規範「意圖營利」之要件迥不相當,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莊岱賢、張家倫有以此勞力剝削之方式營利,自無從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罪相繩,此部分本應諭知無罪,惟檢察官既認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原審審理後,認被告莊岱賢、張家倫並無公訴人所指訴上開犯行,而就其2人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並無違誤。
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立法原意以保護個人自由意志不遭受侵害為目的,自不應以報酬之數額作為是否為與勞動報酬顯不相當之單一認定標準,A2係遭強迫勞動之被害人,被告莊岱賢、張家倫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而以監控、詐術違反A2意願,另A2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已構成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之犯行等語。
惟查,本件被告莊岱賢、張家倫是否有勞力剝削,致A2有「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情形,需綜合考量被害人A2之主觀認知及客觀一般人之通念,其實際所得報酬與其勞動條件相較是否顯不合理;
然A2平均每月所得報酬約達新臺幣8萬元,已如前述,則以A2倘未經查獲所可能獲得之報酬判斷,綜合考量其工時、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並無勞力剝削之情形,自非上開所指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又本件上開詐欺集團係屬犯罪組織,所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及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犯行,屬詐得財產不法利得之來源,並非源於壓榨或剝削勞力,即非藉由廉價之勞力成本以換取顯不相當之財產利益,而係以實行詐術詐騙被害人而來,自與上開規定「意圖營利」之要件不相當,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莊岱賢、張家倫有以此勞力剝削之方式營利,自無從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罪相繩,是檢察官既無法舉證使法院得以合理確信被告莊岱賢、張家倫有該部分之犯行,復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莊岱賢、張家倫犯罪之新證據供調查,僅以前詞指摘原審判決為被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有未洽,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被告彭凱銘、黃冠樺、張量宇、林賢偉、林陳威、王亞惟、陳維洋、林信佑、胡承德、賴明建、陳智鉉、呂佳嶧、王冠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志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時嘉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檢察官陳隆翔、葉芳如提起上訴,檢察官張慧瓊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A:
編號 被 告 犯罪事實 主 文 1 王綸新(共1280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發起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王綸新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王綸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王綸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及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27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王綸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仟貳佰柒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謝秉諺(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指揮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謝秉諺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為均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謝秉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謝秉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謝秉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莊岱賢(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指揮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莊岱賢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莊岱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張家倫(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指揮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家倫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家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吳名宸(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指揮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 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吳名宸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吳名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吳名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吳名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陳尚瑋(共1280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發起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尚瑋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陳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陳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及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27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尚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仟貳佰柒拾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馬淵俊(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馬淵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馬淵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馬淵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馬淵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宋友吉(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宋友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宋友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宋友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宋友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劉俊佑(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劉俊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劉俊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劉俊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劉俊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賴明建(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賴明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賴明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賴明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賴明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吳文進(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吳文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吳文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吳文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吳文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陳志杰(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志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陳志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陳志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志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黃子盛(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黃子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黃子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黃子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黃子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李重熹(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李重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李重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李重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李重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劉子銓(共502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8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劉子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劉子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劉子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9至191、193至29 1、293至370、372至 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9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劉子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佰玖拾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鄭傑陽(共502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8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鄭傑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鄭傑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鄭傑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9至191、193至29 1、293至370、372至 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9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鄭傑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佰玖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周佑穎(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周佑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周佑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周佑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周佑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蔡文耀(共31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8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蔡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蔡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90、291、293至 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0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蔡文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佰零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林朝彬(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朝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林朝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林朝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朝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陳泰安(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泰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陳泰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陳泰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泰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張豈源(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豈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張豈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張豈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豈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陸威廷(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陸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陸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陸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陸威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彭凱銘(共502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8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彭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彭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彭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9至191、193至29 1、293至370、372至 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9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彭凱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佰玖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楊雅婷(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楊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楊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楊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楊雅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賴冠勳(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賴冠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賴冠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賴冠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賴冠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戴月琴(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戴月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戴月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戴月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戴月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陳衣訢(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衣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陳衣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陳衣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衣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洪彙嵐(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 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洪彙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洪彙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洪彙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洪彙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梁籍方(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梁籍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梁籍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梁籍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梁籍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陳潮葦(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潮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陳潮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陳潮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潮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楊遠澤(共502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8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楊遠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楊遠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楊遠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9至191、193至29 1、293至370、372至 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9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楊遠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佰玖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楊鴻龍(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楊鴻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楊鴻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楊鴻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楊鴻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張志偉(共599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志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32、292、371、475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4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張志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192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張志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一被害人編號2至31、33至191、193至291、293至370、372至474、476至599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59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志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佰玖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黃冠樺(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黃冠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黃冠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曲紘璋(原名曲容雋 ;
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曲紘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曲紘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張量宇(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量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量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張家崑(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家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家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彭文新(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彭文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彭文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翁志祥(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翁志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翁志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倪嘉麒(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倪嘉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倪嘉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林賢偉(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賢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賢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林陳威(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陳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陳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林益安(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益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益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陳智鉉(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智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智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郭遠諒(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郭遠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郭遠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葉佳軒(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葉佳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葉佳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李治頡(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李治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李治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8 陳鈺明(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鈺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 吳振明(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吳振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吳振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洪唯智(共615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67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洪唯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68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14;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罪) 洪唯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1 班雪峰(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班雪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班雪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 王彥為(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王彥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王彥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洪如麗(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洪如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洪如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王亞惟(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王亞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王亞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5 陳維洋(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維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維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6 林宜慶(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宜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宜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7 林信佑(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信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信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 張竣鎰(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竣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竣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9 玲振軒(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玲振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玲振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呂佳嶧(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呂佳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呂佳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胡承德(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胡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胡承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2 詹昕澄(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詹昕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詹昕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3 蔡瑋婷(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蔡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蔡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4 李苡慈(共681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李苡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對附表二被害人編號2至68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8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李苡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捌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5 李冠俞(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李冠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李冠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李冠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李冠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6 張展瑜(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展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張展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張展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展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7 范育維(共701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范育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范育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范育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41至201、203至27 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9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范育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玖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8 林星辰(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星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林星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林星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星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9 陳裕仁(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裕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陳裕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陳裕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陳裕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0 黃盟貿(共353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88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黃盟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黃盟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黃盟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89至391、393至3 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48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黃盟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佰肆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1 林涵云(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涵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林涵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林涵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林涵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2 王冠捷(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王冠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王冠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王冠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王冠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3 張展維(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張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張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張展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4 王惠如(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王惠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王惠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王惠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王惠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5 李嘉浤(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李嘉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李嘉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李嘉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李嘉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6 呂韋德(共701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呂韋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呂韋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呂韋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41至201、203至27 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690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呂韋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佰玖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 徐軒皓(原名徐瑞俞 ;
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徐瑞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徐瑞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徐瑞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徐瑞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8 李廉閎(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李廉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李廉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李廉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李廉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 彭建銘(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彭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彭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彭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彭建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0 楊昕哲(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楊昕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楊昕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楊昕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楊昕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1 趙柏奕(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趙柏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趙柏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趙柏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趙柏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2 黃炫默(共353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88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黃炫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黃炫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黃炫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389至391、393至3 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48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黃炫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佰肆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3 黃國勛(共740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1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1罪;
詐騙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黃國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02、322、369、 371、392、402、41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黃國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76、282、396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3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黃國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對附表三被害人編號2至201、203至275、277至281、283至 321、323至368、370、372至391、393至 395、397至401、403至415、417至740詐取財物、洗錢部分(共729罪;
詐騙金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下) 黃國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佰貳拾玖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甲:
編號 姓名 所屬機房 職務 加入組織時間 出發前往蒙國時間 業績代號 所犯法條 競合後罪數 1-1 王綸新 第一機房第二機房 第一、二機房管理者,租屋人,招募者 108年2月農曆過年後 20190901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3.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發起犯罪組織1罪 、加重詐欺取財1279罪 1-2 馬淵俊 第一機房 租車,採買,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07 明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3 宋友吉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八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4 龔書民(未上訴,已確定) 第一機房 廚師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5 劉俊佑 第一機房 1,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浪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6 賴明建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寶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7 吳文進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財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8 陳志杰 第一機房 1線,招募者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吉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3.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9 黃子盛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修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10 李重熹 第一機房 1線,招募者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祥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3.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11 江泰紘(未上訴,已確定)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J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12 劉子銓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109(108年11月12日進入蒙國機房,從寬認定自108年11月13日計算罪數) 劉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02罪 1-13 鄭傑陽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109(108年11月12日進入蒙國機房,從寬認定自108年11月13日計算罪數) 錢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02罪 1-14 周佑穎 第一機房 1,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彭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15 蔡文耀 第一機房 2,3線 108年10月間 20191203(108年12月4日進入蒙國機房,從寬認定自108年12月5日計算罪數) 草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311罪 1-16 林朝彬 第一機房 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洪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17 吳嘉仁(未上訴,已確定)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W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18 陳泰安 第一機房 採買,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碩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19 張豈源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力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20 陸威廷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七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21 葉司閔(未上訴,已確定)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鑫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22 彭凱銘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109(108年11月12日進入蒙國機房,從寬認定自108年11月13日計算罪數) 命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02罪 1-23 楊雅婷 第一機房 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潔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24 賴冠勳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旺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25 戴月琴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咚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26 陳衣訢 第一機房 1線、小老師接受諮詢解答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咪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27 洪彙嵐 第一機房 1線,招募者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進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3.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28 梁籍方 第一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夏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29 陳潮葦 第一機房 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元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30 楊遠澤 第一機房 3線 108年10月間 20191109(108年11月12日進入蒙國機房,從寬認定自108年11月13日計算罪數) 海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02罪 1-31 楊鴻龍 第一機房 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P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32 張志偉 第一機房 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招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599罪 1-33 謝秉諺 第一機房 管理者,招募者,記帳,電腦手 108年10月間 20191027 楓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3.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指揮犯罪組織1罪、加重詐欺取財598罪 1-34 陳尚瑋 第一機房第二機房 第一、二機房管理者,租屋人,採買者 108年2月農曆過年後 在臺灣未出境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發起犯罪組織1罪 、加重詐欺取財1279罪 2-1 莊岱賢 第二機房 管理者,招募者,電腦手,3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4 程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3.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指揮犯罪組織1罪、加重詐欺取財680罪 2-2 張家倫 第二機房 管理者,招募者,廚師、採買 108年10月間 20191014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3.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指揮犯罪組織1罪、加重詐欺取財680罪 2-3 黃冠樺 第二機房 3線兼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頭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4 曲紘璋(原名曲容雋) 第二機房 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5 張量宇 第二機房 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6 林先鋯(未上訴,已確定)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財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7 張家崑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8 彭文新 第二機房 1線兼任小組長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9 翁志祥 第二機房 3線兼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東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10 倪嘉麒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黑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11 林賢偉 第二機房 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W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12 林陳威 第二機房 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凱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13 林益安 第二機房 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07 福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14 陳智鉉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15 郭遠諒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16 葉佳軒 第二機房 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寶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17 范綱倫(原審通緝中) 第二機房 3線兼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瓜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18 李治頡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19 陳鈺明 第一機房第二機房 2線 、外務、翻譯 108年9月1日 20190901 明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20 吳振明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4 發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21 洪唯智 第二機房 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27(108年10月29日進入蒙國機房,從寬認定自108年10月30日計算罪數) 刺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15罪 2-22 班雪峰 第二機房 2線兼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貓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23 王彥為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24 洪如麗 第二機房 會計兼3線 、2線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4 恩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25 王亞惟 第二機房 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柒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26 陳維洋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27 林宜慶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廣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28 林信佑 第二機房 2線兼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4 久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29 張竣鎰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30 玲振軒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31 呂佳嶧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32 胡承德 第二機房 2線兼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短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33 詹昕澄 第二機房 3線兼2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4 金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34 蔡瑋婷 第二機房 1線小組長 108年10月間 20191014 綠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35 李苡慈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勝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2-36 A2(未上訴,已確定) 第二機房 1線 108年10月間 20191015 奇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681罪
附表乙:
編號 姓名 所屬機房 職務 加入組織時間 出發前往法(蒙)國時間 業績代號 所犯法條 競合後罪數 3-1 吳名宸 第三機房 管理者,招募者,3線 108年9月前某日 108年9月間 K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3.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指揮犯罪組織1罪、加重詐欺取財739罪 3-2 李冠俞 第三機房 1線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3日 杜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3 張展瑜 第三機房 1線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2日 勉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4 王冠捷 第三機房 1線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2日 杰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5 張展維 第三機房 1線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2日 震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6 范育維 第三機房 1線 108年9月17日前某日 108年9月14日(108年9月16日進入法國機房,從寬認定自108年9月17日計算罪數) 騲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01罪 3-7 王惠如 第三機房 1線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1日 逸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8 張雅斯(撤回上訴,已確定) 第三機房 1線組長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2日 棠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9 彭建銘 第三機房 2線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3日 沐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10 楊昕哲 第三機房 2線、廚師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2日 彬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11 邱帥仁(撤回上訴,已確定) 第三機房 1線兼2線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2日 演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12 呂韋德 第三機房 2線 108年9月17日前某日 108年9月14日(108年9月16日進入法國機房,從寬認定自108年9月17日計算罪數) 淼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01罪 3-13 徐瑞俞 第三機房 2線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3日 發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14 黃盟貿 第三機房 2線 108年11月8日前某日 108年11月8日(108年11月10日進入法國機房,從寬認定自108年11月11日計算罪數) 樟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353罪 3-15 李廉閎 第三機房 2線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3日 財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16 趙柏奕 第三機房 1線兼2線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2日 5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17 陳裕仁 第三機房 2線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3日 彪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18 呂鼎濬(撤回上訴,已確定) 第三機房 2線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2日 寶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19 林星辰 第三機房 3線、電腦手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3日 力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20 黃炫默 第三機房 2線、司機 108年11月8日前某日 108年11月8日(108年11月10日進入法國機房,從寬認定自108年11月11日計算罪數) 鑫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353罪 3-21 李嘉浤 第三機房 3線、電腦手 108年9月初 108年9月2日 石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22 林涵云 第三機房 3線、會計 108年9月初 108年9月3日 琦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3-23 黃國勛 第三機房 3線 108年9月8日前某日 108年9月間 L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740罪
附表一:第一機房業績及罪數
編號 被害人編號 日期 業績(單位:人民幣/萬元) 1線代號 2線代號 3線代號 備註 被害人數/成功次數 1 1 108/10/30 3.88 祥 旺 楓 4/4 2 同上 2.13 咪 潔 洪 3 同上 1.76 浪 P 元 4 同上 0.25 浪 招 元 108/10/31 5.56 浪 P 元 回 同上 2.75 咪 潔 洪 回 2 5 108/10/31 5.63 彭 招 東 3/3 6 同上 0.95 咪 招 元 7 同上 0.5 彭 元 元 3 8 108/11/1 2.14 八 潔 洪 延 6/6 9 同上 0.3 彭 旺 東 10 同上 2.73 咪 刺 東 11 同上 1.4 W 明 洪 12 同上 11.14 祥 潔 楓 13 同上 1.5 彭 招 東 108/11/2 8.23 祥 潔 楓 回 4 14 108/11/2 1.73 進 元 元 5/5 15 同上 3.56 財 招 東 16 同上 0.27 碩 洪 洪 17 同上 1.99 吉 旺 東 18 同上 4.91 Z 招 元 5 19 108/11/3 5.21 夏 刺 洪 延 6/6 20 同上 2.17 祥 洪 洪 同上 6.8 祥 潔 楓 回 21 同上 3.22 夏 旺 楓 22 同上 2.97 修 明 洪 23 同上 2.2 吉 招 東 24 同上 0.75 七 P 元 6 25 108/11/4 2.92 七 P 元 延 5/5 26 同上 10.79 彭 刺 東 27 同上 0.24 鑫 刺 洪 28 同上 1.59 修 潔 楓 29 同上 1.1 咪 明 洪 7 30 108/11/5 2.39 彭/八 潔 東 延 8/8 同上 1.3 修 潔 楓 回 31 同上 0.26 吉 祥 洪 32 同上 68.81 咪/財 洪 楓 33 同上 7.79 八 P 東 34 同上 3.63 碩 招 元 35 同上 1.44 碩 明 洪 36 同上 1.29 夏 旺 楓 37 同上 1 Z P 東 108/11/6 0.45 夏 旺 楓 回 同上 0.5 碩 明 洪 回 同上 10.3 咪/財 洪 楓 回 8 38 108/11/6 2.69 咪 潔 東 5/5 39 同上 4.25 彭 旺 楓 40 同上 0.96 J 祥 東 41 同上 7.4 夏 潔 洪 42 同上 9.67 咚 潔 楓 108/11/7 15.53 咚 潔 楓 回 同上 1.52 J 祥 東 回 9 43 108/11/7 0.85 夏 彭 楓 7/7 44 同上 1.03 浪 旺 元 45 同上 2.76 夏 刺 元 46 同上 9.59 咚 潔 楓 47 同上 14.98 J 旺 楓 48 同上 4.39 寶 明 洪 49 同上 2.87 鑫 潔 東 108/11/8 4.18 鑫 潔 東 回 同上 5.3 J 祥 東 回 10 50 108/11/8 2.26 碩 元 元 延 7/7 51 同上 0.28 W 修 元 52 同上 0.26 咚 刺 楓 53 同上 8.75 碩 招 東 54 同上 27.93 寶 洪 洪 55 同上 16.6 J P 水 56 同上 3.8 七 招 元 108/11/9 1 J P 水 回 11 57 108/11/9 4.66 寶 刺 東 12/12 58 同上 5.5 碩 祥 楓 同上 1.77 七 招 元 回 59 同上 10.67 碩 洪 洪 60 同上 0.37 碩 明 洪 61 同上 0.97 W P 東 62 同上 13.15 七 旺 水 63 同上 22.39 咪 彭 楓 64 同上 3.53 夏 修 洪 65 同上 2.32 八 浪 元 66 同上 22.14 碩 洪 洪 67 同上 8.75 W 祥 東 68 同上 5.4 財 潔 楓 108/11/10 1.24 財 潔 楓 回 同上 0.45 W 祥 東 回 同上 8.81 碩 洪 洪 回 同上 1.5 寶 刺 東 回 12 69 108/11/10 2.39 財 P 東 8/8 70 同上 1.1 八 彭 東 71 同上 1.86 進 祥 洪 72 同上 10 修 潔 楓 73 同上 2.11 咚 招 元 74 同上 8.9 八 招 東 75 同上 4.96 碩 潔 楓 76 同上 1.88 咪 浪 洪 108/11/11 0.33 八 招 東 回 同上 0.25 咪 浪 洪 回 13 77 108/11/11 4.81 夏 洪 洪 10/10 同上 4.01 進 祥 洪 回 78 同上 9.31 寶 明 東 延 79 同上 1.29 修 旺 楓 80 同上 9.46 寶 招 東 81 同上 9.98 財 P 楓 82 同上 0.82 咪 修 洪 83 同上 1.82 財 明 洪 84 同上 7.13 W 彭 元 85 同上 3.19 咚 P 元 86 同上 1.64 咪 招 東 14 87 108/11/12 0.97 夏 明 洪 延 11/11 同上 1.3 寶 招 東 回 88 同上 0.81 浪 潔 洪 89 同上 7.43 咪 旺 東 90 同上 27.43 咚 元 楓 91 同上 26.9 進 刺 楓 92 同上 2.7 鑫 彭 洪 93 同上 3.05 W 修 元 94 同上 4.23 七 彭 東 95 同上 3.4 咚 明 洪 96 同上 0.2 八 招 水 97 同上 1.31 寶 浪 海 15 98 108/11/13 8.36 寶/財 潔 東 延 12/12 99 同上 5.94 咚 刺 楓 延 100 同上 0.49 J 祥 海 101 同上 12.16 浪 旺 元 102 同上 3.41 咪 潔 洪 103 同上 10.36 鑫 明 楓 104 同上 6.96 碩 明 海 105 同上 1.59 寶 祥 洪 106 同上 5.6 咪 明 海 107 同上 1.33 J P 楓 108 同上 0.33 碩 潔 元 109 同上 4.8 咚 彭 洪 108/11/14 0.29 咪 明 海 回 同上 0.3 咚 彭 洪 回 同上 1.37 碩 明 海 回 16 110 108/11/14 1.53 八 明 洪 9/9 111 同上 2.3 七 元 元 112 同上 5.5 劉 招 楓 113 同上 19.31 力 海 楓 114 同上 5.31 財 潔 洪 115 同上 1.66 W 祥 元 116 同上 13.2 咪 修 水 117 同上 18.94 劉 P 海 118 同上 2.27 劉 P 元 108/11/15 2.79 劉 P 海 回 17 119 108/11/15 0.5 吉 潔 楓 5/5 120 同上 3.43 進 洪 洪 121 同上 0.99 咚 潔 元 122 同上 5.72 吉 海 海 123 同上 1.79 財 招 元 108/11/16 0.6 財 招 元 回 18 124 108/11/16 8.97 進 刺 楓 8/8 125 同上 10.97 W 浪 海 126 同上 3.88 咚 元 元 127 同上 14.96 財 刺 海 128 同上 10.5 咪 浪 洪 129 同上 2.63 W P 楓 130 同上 2.65 咪 祥 元 131 同上 1.58 劉 潔 元 19 132 108/11/18 4.7 七 洪 洪 9/9 133 同上 0.35 J 元 元 134 同上 7.23 進 P 楓 135 同上 9.98 寶/財 修 楓 136 同上 9.66 夏 浪 海 137 同上 1.83 碩 祥 元 138 同上 0.44 寶 旺 楓 139 同上 0.58 碩 潔 洪 140 同上 0.33 財 刺 元 20 141 108/11/19 0.96 錢 刺 洪 延 10/10 同上 2 碩 潔 洪 回 142 同上 3.93 七 彭 洪 143 同上 3.9 J 海 元 144 同上 0.36 財 浪 洪 同上 1 財 刺 元 回 145 同上 7.49 咚 彭 元 146 同上 4.87 鑫 彭 楓 147 同上 8.18 命 刺 洪 148 同上 6.33 錢 旺 海 149 同上 0.46 J 浪 元 150 同上 0.27 七 祥 洪 108/11/20 2.65 錢 旺 海 回 同上 6.53 七 祥 洪 回 21 151 108/11/20 5.98 夏 洪 洪 13/13 同上 2 七 彭 洪 回 同上 0.96 財 刺 元 回 152 同上 11.75 進 海 海 153 同上 0.55 錢 修 洪 154 同上 5.55 錢 旺 楓 155 同上 0.48 進 招 元 156 同上 3.69 咪 刺 洪 157 同上 0.96 碩 浪 元 158 同上 0.88 碩 浪 元 159 同上 5.87 命 彭 海 160 同上 1.28 進 旺 元 161 同上 6.1 八 彭 元 162 同上 3.58 進 浪 洪 163 同上 3.9 劉 招 楓 22 164 108/11/21 3.45 J 洪 洪 8/8 165 同上 12.41 夏 潔 海 166 同上 9.05 吉 洪 洪 167 同上 8.1 夏 刺 元 168 同上 7.18 劉 祥 楓 169 同上 1.62 命 潔 海 170 同上 2.87 進 P 楓 171 同上 1 進 彭 海 108/11/22 2.5 夏 潔 海 回 23 172 108/11/22 1.24 吉 彭 楓 8/8 173 同上 5 咪 P 楓 174 同上 1.56 吉 修 海 175 同上 10.15 鑫 招 元 延 176 同上 14.44 七 招 洪 177 同上 0.68 鑫 修 海 178 同上 16.69 碩 祥 楓 179 同上 0.3 咪/鑫 潔 元 108/11/23 13.48 七 招 洪 回 24 180 108/11/23 0.32 七 元 元 8/8 181 同上 0.31 鑫 浪 海 182 同上 4.22 劉 洪 洪 183 同上 8.27 寶 P 海 184 同上 2.2 咚 招 元 185 同上 8.74 寶 洪 洪 186 同上 3.62 八 浪 元 187 同上 0.86 吉 祥 楓 108/11/24 3.68 七 招 洪 回 同上 0.88 咚 招 元 回 25 188 108/11/24 1.4 鑫 元 元 8/8 189 同上 4.42 劉 浪 海 190 同上 6.47 錢 旺 元 191 同上 1.37 W 祥 海 延 192 同上 153.34 鑫 招 楓 193 同上 1.37 命 P 海 194 同上 3.09 劉 刺 洪 195 同上 0.34 J 刺 海 26 196 108/11/25 7.52 命 潔 元 11/11 同上 0.8 W 祥 海 回 同上 1.6 錢 旺 元 回 同上 0.6 咚 招 元 回 同上 1.43 七 招 洪 回 197 同上 4.39 進 浪 元 198 同上 1.25 W 祥 海 同上 40.96 鑫 招 楓 回 199 同上 13.48 碩 洪 洪 200 同上 3.29 咪 修 元 201 同上 2.75 財 刺 海 202 同上 5.8 進 旺 楓 203 同上 21.78 咚 浪 洪 204 同上 2 咪 海 海 205 同上 2 鑫 旺 楓 206 同上 2.84 進 明 元 108/11/26 0.3 咪 海 海 回 同上 1.22 鑫 旺 楓 回 同上 3.27 命 潔 元 回 同上 0.8 七 招 洪 回 27 207 108/11/26 18.56 進 海 海 9/9 208 同上 1 碩 旺 元 209 同上 4.87 錢 P 元 210 同上 13.53 夏 祥 楓 211 同上 7.59 劉 明 洪 212 同上 1.07 碩 潔 楓 213 同上 4.02 吉 刺 楓 214 同上 3.09 七 浪 海 215 同上 4.99 碩 彭 洪 28 216 108/11/27 1.63 寶/夏 P 元 延 7/7 同上 1 七 招 洪 回 217 同上 4.31 錢 潔 海 218 同上 5.74 W 祥 元 219 同上 8 鑫 明 楓 延 220 同上 6.22 劉 洪 洪 221 同上 1.69 鑫 明 海 222 同上 14.38 碩 浪 洪 29 223 108/11/28 15.31 碩 明 元 8/8 224 同上 12.4 咪 海 海 225 同上 19.42 碩 洪 洪 226 同上 0.91 財 招 楓 227 同上 3.1 寶 祥 元 228 同上 13.15 咚 旺 楓 229 同上 1.34 寶/夏 海 海 230 同上 2.8 咪 潔 洪 108/11/29 1.31 碩 明 元 回 同上 0.4 咪 潔 洪 回 30 231 108/11/29 4.55 劉 浪 元 9/9 232 同上 1.93 J 刺 洪 233 同上 5.03 J 祥 楓 234 同上 1.96 碩 旺 楓 235 同上 10.22 碩 P 海 236 同上 0.64 寶 招 洪 237 同上 3.74 劉 彭 元 238 同上 7.12 八 浪 楓 239 同上 6.38 咪 祥 海 108/11/30 3.46 咪 祥 海 回 31 240 108/11/30 2.02 七 洪 洪 9/9 同上 0.36 劉 浪 元 回 241 同上 0.72 命 彭 元 242 同上 6.37 鑫 旺 洪 243 同上 20.93 咪 明 楓 244 同上 3.21 劉 明 楓 245 同上 0.85 寶 祥 洪 246 同上 2.63 劉 浪 海 247 同上 4.8 鑫 招 元 248 同上 4.15 咚 明 楓 108/12/1 0.81 劉 浪 元 回 同上 4.5 寶 祥 洪 回 32 249 108/12/1 6.73 劉 浪 海 11/11 250 同上 5.85 財 元 元 251 同上 0.96 命 旺 楓 252 同上 4.04 碩 刺 楓 253 同上 9.99 咚 招 海 254 同上 4.98 寶/命 彭 楓 255 同上 10 吉 明 洪 256 同上 0.5 錢 浪 楓 257 同上 0.99 劉 潔 元 258 同上 8.33 財 招 洪 259 同上 2.44 進 彭 海 108/12/2 13 咚 招 海 回 同上 8.46 吉 明 洪 回 同上 2.33 進 彭 海 回 33 260 108/12/2 9.31 命 洪 洪 5/5 同上 5.59 碩 刺 楓 回 261 同上 13.55 七 旺 楓 262 同上 10.04 財 修 楓 263 同上 9.85 咚 元 元 264 同上 4.27 吉 七 海 34 265 108/12/3 0.75 吉 祥 洪 延 10/10 同上 0.32 劉 浪 元 回 266 同上 2.02 命 修 海 267 同上 2.95 劉 招 海 268 同上 0.5 寶 刺 楓 269 同上 0.59 命 浪 洪 270 同上 4.44 七 浪 元 271 同上 0.31 錢 旺 楓 272 同上 5.68 鑫 P 楓 273 同上 3.77 吉 修 海 274 同上 4.99 吉 修 洪 35 275 108/12/4 8.64 七 潔 洪 延 14/14 276 同上 2.01 財 明 海 延 277 同上 22.59 鑫 洪 洪 278 同上 1.01 劉 招 海 279 同上 3.69 J 祥 元 延 280 同上 10 錢 浪 楓 281 同上 0.13 七 八 海 282 同上 2.95 劉 彭 元 283 同上 7 咪 刺 楓 284 同上 7.64 進 潔 洪 285 同上 2.32 碩 明 元 286 同上 1.59 J 海 海 287 同上 2.47 咪 彭 元 288 同上 16.86 咪 潔 楓 108/12/5 1.55 咪 潔 楓 回 同上 0.68 進 潔 洪 回 同上 1.22 J 祥 元 回 36 289 108/12/5 3.06 碩 明 元 5/5 290 同上 1.08 吉 旺 元 291 同上 6.98 吉 祥 草 292 同上 50.6 夏 海 楓 293 同上 4.03 咪 彭 洪 37 294 108/12/6 0.2 七 P 元 延 12/12 295 同上 0.65 八 明 草 延 296 同上 0.8 劉 招 元 297 同上 1.8 J P 洪 298 同上 12 鑫 浪 草 299 同上 0.48 七 明 海 300 同上 1.57 劉 旺 元 301 同上 1.65 命 祥 洪 302 同上 0.97 七 八 海 303 同上 1.12 進 彭 元 304 同上 0.2 J 七 草 305 同上 0.64 命 浪 元 108/12/7 0.8 命 祥 洪 回 38 306 108/12/7 6.84 夏 潔 海 延 10/10 同上 2 命 浪 元 回 307 同上 0.91 夏 招 洪 308 同上 12.51 咪 海 海 309 同上 2.21 咚 明 草 310 同上 0.14 咚 旺 楓 311 同上 0.62 劉 彭 洪 312 同上 0.25 命 祥 元 313 同上 1.16 錢 P 洪 314 同上 1 劉 修 草 315 同上 2.5 夏 浪 元 108/12/9 2.21 碩 明 元 回 39 316 108/12/9 1 J 元 元 17/17 317 同上 4.68 鑫 旺 草 318 同上 1.63 命 浪 洪 319 同上 7.09 劉 海 海 320 同上 2.07 進 潔 洪 321 同上 3.96 咚 明 楓 322 同上 4.19 寶 七 海 323 同上 5.3 咪 彭 洪 324 同上 3.25 劉 元 元 325 同上 6.69 鑫 祥 洪 326 同上 0.8 鑫 八 海 327 同上 45.69 八 招 草 328 同上 6 財 浪 楓 329 同上 1.65 咪 彭 元 330 同上 1.98 寶 招 水 331 同上 1.61 進 P 元 332 同上 0.81 咚 潔 洪 108/12/10 4.02 八 招 草 回 40 333 108/12/10 12.09 W 洪 洪 7/7 334 同上 2.51 八 祥 草 335 同上 3.95 吉 元 元 336 同上 0.53 咪 招 草 337 同上 4.95 命 潔 楓 338 同上 0.2 錢 彭 元 339 同上 10.78 財 P 海 108/12/11 1.34 W 洪 洪 回 41 340 108/12/11 3.08 財 潔 海 11/11 341 同上 3.2 咚 草 草 342 同上 4.02 力 元 元 343 同上 0.25 鑫 洪 洪 344 同上 0.81 吉 旺 楓 345 同上 2.25 W P 海 346 同上 0.67 夏 修 元 347 同上 1.93 碩 明 洪 348 同上 13.47 劉 潔 草 349 同上 9.34 咚 修 草 350 同上 6.11 命 招 楓 108/12/12 4.95 碩 明 洪 回 42 351 108/12/12 0.68 咪 浪 草 10/10 352 同上 19.48 劉 元 元 353 同上 7.19 錢 修 海 354 同上 5 進 彭 海 355 同上 1.14 劉 洪 洪 356 同上 2.05 錢 P 海 357 同上 0.2 錢 潔 楓 358 同上 22 咪 七 楓 359 同上 0.32 劉 七 洪 360 同上 1.03 寶 明 草 43 361 108/12/13 5.88 碩 潔 洪 延 11/11 362 同上 2.7 劉 元 元 363 同上 8.25 進 祥 楓 364 同上 14.38 錢 P 草 365 同上 2.14 錢 八 洪 366 同上 3.38 命 招 海 367 同上 0.21 進 元 元 368 同上 1.99 錢 潔 草 369 同上 8.08 夏 浪 楓 370 同上 2.4 錢 旺 元 371 同上 14.34 財 明 海 108/12/14 3.83 錢 旺 元 回 同上 3.39 夏 浪 楓 回 同上 60.04 財 明 海 回 44 372 108/12/14 0.95 八 招 元 9/9 373 同上 2.52 錢 旺 楓 374 同上 3.09 咚 洪 洪 375 同上 3.34 劉 浪 元 376 同上 1.71 財 潔 楓 377 同上 2.26 進 八 海 378 同上 2.69 咪 七 海 379 同上 0.61 寶 明 洪 380 同上 19.2 咚 浪 草 108/12/15 16.99 財 明 海 回 45 381 108/12/15 0.67 夏 洪 洪 9/9 同上 12.98 咚 浪 草 回 382 同上 5.64 進 元 元 383 同上 3.75 進 海 海 384 同上 8.86 咚 潔 草 385 同上 0.6 寶 彭 洪 386 同上 1.76 錢 明 洪 387 同上 5.95 咪 P 海 388 同上 0.96 力 旺 海 389 同上 2 命 八 草 108/12/16 23.12 命 八 草 回 46 390 108/12/16 3.5 夏 明 海 延 12/12 同上 2.9 咪 浪 草 回 391 同上 0.6 咪 明 海 392 同上 4.66 鑫 P 元 393 同上 0.4 夏 修 海 394 同上 0.57 劉 招 元 395 同上 5 碩 潔 洪 396 同上 3.7 碩 P 元 397 同上 9.44 財 潔 海 398 同上 12.86 咪 八 草 399 同上 36.92 夏 祥 楓 400 同上 5.4 寶 彭 洪 401 同上 2.99 咪 祥 草 108/12/17 2.21 咪 八 草 回 47 402 108/12/17 0.81 咪 八 海 延 11/11 同上 0.65 財 潔 海 回 同上 2.75 碩 潔 洪 回 403 同上 2.63 錢 浪 洪 404 同上 9.11 鑫 洪 洪 405 同上 11.4 命 七 草 406 同上 6.7 咪 八 草 407 同上 5.11 進 招 海 408 同上 3.38 咚 潔 楓 409 同上 1.03 錢 元 元 410 同上 5.9 寶 祥 元 411 同上 1.98 錢 招 元 412 同上 0.5 吉 浪 草 48 413 108/12/18 11.21 鑫 七 洪 延 7/7 同上 1.25 咪 八 草 回 同上 0.47 錢 浪 洪 回 414 同上 1 力 旺 草 415 同上 5.5 錢 潔 洪 416 同上 4.03 夏 八 元 417 同上 6.11 吉 明 海 418 同上 0.46 碩 P 海 419 同上 9.46 咪 浪 草 49 420 108/12/19 9.75 吉 明 草 延 8/8 421 同上 4.35 碩 七 洪 延 422 同上 14.48 進 洪 洪 423 同上 2.74 鑫 招 元 424 同上 7.57 碩 潔 草 425 同上 5.56 寶 八 海 426 同上 0.92 錢 潔 海 427 同上 5.25 咚 祥 元 108/12/20 4.5 進 洪 洪 回 50 428 108/12/20 7.45 劉 P 海 11/11 429 同上 3.91 咪 招 洪 430 同上 12.23 碩 浪 海 431 同上 0.82 W 七 草 432 同上 7.47 寶 祥 草 433 同上 5 進 彭 楓 434 同上 0.45 咚 修 元 435 同上 0.3 吉 明 洪 436 同上 0.3 夏 旺 草 437 同上 0.1 鑫 八 洪 438 同上 1.28 夏 彭 洪 108/12/21 0.6 夏 彭 洪 回 同上 0.35 夏 旺 草 回 同上 4.3 碩 浪 海 回 51 439 108/12/21 4.21 W 元 元 11/11 440 同上 21.95 W 修 草 441 同上 4.17 咪 洪 洪 442 同上 0.3 鑫 進 楓 443 同上 0.89 進 明 海 444 同上 3.27 錢 八 元 445 同上 0.81 劉 七 楓 446 同上 15 錢 潔 海 同上 1 寶 祥 草 回 447 同上 13.9 鑫 修 楓 448 同上 5.5 咪 明 洪 449 同上 3.2 吉 明 海 52 450 108/12/22 1.33 鑫 彭 元 延 8/8 同上 0.57 錢 潔 海 回 同上 7.63 吉 明 海 回 同上 1 寶 祥 草 回 同上 3 咪 明 洪 回 451 同上 2.83 咚 潔 洪 452 同上 19.25 碩 八 草 453 同上 20 寶 修 楓 454 同上 10 進 八 海 455 同上 1.81 寶 進 元 456 同上 5.62 碩 明 草 457 同上 0.5 碩 祥 海 108/12/23 3.59 碩 明 草 回 同上 1.89 寶 進 元 回 同上 0.5 碩 祥 海 回 同上 3.21 進 八 海 回 53 458 108/12/23 24.45 命 招 洪 延 11/11 459 同上 0.27 進 元 元 460 同上 2.43 寶 旺 海 461 同上 1.59 W 八 海 462 同上 5 力 招 草 463 同上 3.19 W 潔 楓 464 同上 0.49 鑫 進 元 465 同上 3.37 命 八 海 466 同上 0.4 命 彭 元 467 同上 0.47 寶 潔 洪 468 同上 7.85 夏 祥 草 54 469 108/12/24 6.77 夏 八 楓 延 12/12 同上 33.3 夏 祥 草 回 470 同上 6.66 W 進 元 延 同上 1.07 命 招 洪 回 471 同上 0.56 寶 進 海 472 同上 3.12 吉 彭 洪 473 同上 4.4 財 明 洪 474 同上 1.36 咪 招 海 475 同上 95.71 碩 浪 草 476 同上 4.28 夏 旺 元 477 同上 4.58 鑫 潔 楓 478 同上 1.85 咪 旺 洪 479 同上 0.69 進 彭 草 480 同上 1.04 鑫 八 元 108/12/25 10.09 鑫 潔 楓 回 55 481 108/12/25 2.72 寶 明 洪 延 16/16 同上 0.8 夏 旺 元 回 482 同上 1.4 鑫 元 元 483 同上 0.87 錢 洪 洪 484 同上 0.44 夏 修 元 485 同上 1.68 劉 潔 楓 486 同上 1.99 命 八 洪 487 同上 3.44 寶 P 草 488 同上 0.9 咪 浪 海 489 同上 4.95 W 彭 草 490 同上 15 碩 七 草 491 同上 2.72 財 祥 洪 492 同上 0.26 碩 元 元 493 同上 2.22 W 明 洪 494 同上 1 鑫 祥 元 495 同上 6.62 錢 修 海 496 同上 0.59 寶 潔 楓 497 108/12/26 0.3 劉 浪 海 延 同上 0.39 寶 潔 楓 回 同上 1 W 明 洪 回 56 498 108/12/26 9.79 進 修 海 10/10 499 同上 3.81 財 旺 洪 500 同上 3 進 招 元 501 同上 1.01 咪 彭 海 502 同上 2 錢 潔 元 503 同上 3.62 碩 七 草 504 同上 2.4 劉 八 海 505 同上 3.98 進 浪 洪 506 同上 3.63 咚 彭 元 57 507 108/12/27 14.23 咚 海 海 11/11 508 同上 0.98 鑫 浪 草 509 同上 2.31 寶 P 洪 510 同上 2.2 寶 八 元 511 同上 6.29 咪 旺 草 512 同上 10.4 劉 七 海 513 同上 1.77 W 修 洪 514 同上 4.54 碩 明 元 515 同上 9.64 咪 祥 洪 516 同上 0.5 寶 祥 草 517 同上 0.54 財 七 洪 108/12/28 2.77 財 七 洪 回 58 518 108/12/28 9.62 咚 彭 草 延 8/8 同上 3.2 寶 P 洪 回 519 同上 0.35 寶 元 元 520 同上 0.44 咪 洪 洪 521 同上 6.42 碩 招 元 522 同上 5.53 命 海 海 523 同上 4.07 咚 進 洪 524 同上 12.96 進 彭 草 525 同上 5.91 咚 彭 元 108/12/29 6.54 碩 招 元 回 同上 1.39 進 彭 草 回 同上 1.5 咚 彭 元 回 59 526 108/12/29 0.28 J 七 草 延 5/5 527 同上 9 錢 彭 草 528 同上 7.86 命 祥 洪 529 同上 1.29 進 修 海 530 同上 3.58 寶 祥 元 108/12/30 8.17 命 祥 洪 回 同上 3.21 寶 祥 元 回 同上 0.99 碩 招 元 回 60 531 108/12/30 1.2 碩 招 草 延 10/10 同上 6.99 錢 彭 草 回 532 同上 1.18 劉 洪 洪 533 同上 0.37 錢 海 海 同上 1 咚 彭 元 回 534 同上 1.63 劉 浪 洪 535 同上 0.46 進 明 海 536 同上 8.49 J 七 海 537 同上 7.55 吉 潔 草 538 同上 34.13 咪 元 元 539 同上 2.13 錢 旺 草 540 同上 10 進 八 海 108/12/31 10 進 八 海 回 同上 1.64 咚 彭 元 回 61 541 108/12/31 3.65 吉 浪 海 10/10 542 同上 3.61 咚 元 元 543 同上 4.34 錢 祥 草 544 同上 13.91 劉 七 洪 545 同上 0.61 夏 明 洪 546 同上 0.6 力 P 楓 547 同上 2.03 咪 浪 海 548 同上 5.98 寶 進 元 549 同上 4.75 J 彭 海 550 同上 0.5 吉 潔 元 62 551 109/1/1 5.33 劉 八 草 延 9/9 552 同上 0.6 錢 洪 洪 553 同上 0.59 咚 P 草 554 同上 0.84 碩 洪 洪 555 同上 0.3 劉 浪 海 556 同上 5.72 錢 八 草 557 同上 1.3 進 祥 海 558 同上 4.35 碩 彭 元 559 同上 3.58 劉 八 洪 109/1/2 4.1 劉 八 洪 回 63 560 109/1/2 3.62 咚 洪 洪 7/7 561 同上 0.8 J 彭 元 562 同上 1.79 命 七 海 563 同上 2.07 咪 P 元 564 同上 1.4 錢 潔 楓 565 同上 5.23 吉 彭 草 566 同上 11.43 命 祥 楓 109/1/3 0.46 錢 潔 楓 回 64 567 109/1/3 1.75 咚 P 洪 5/5 568 同上 6.22 財 潔 元 569 同上 7.6 咪 浪 洪 570 同上 6.34 彭 七 海 同上 0.8 咚 彭 元 回 571 同上 11.07 碩 七 草 109/1/4 3 碩 七 草 回 65 572 109/1/4 3.03 夏 元 元 9/9 同上 0.2 彭 七 海 回 573 同上 6.4 鑫 海 海 574 同上 8.19 碩 招 草 575 同上 1.5 寶 修 元 576 同上 23.99 財 潔 洪 577 同上 3.39 夏 旺 海 578 同上 5.83 鑫 潔 楓 579 同上 5.91 錢 彭 草 580 同上 11.68 錢 七 元 66 581 109/1/5 0.3 J 祥 洪 延 11/11 同上 6.91 錢 七 元 回 同上 6.74 財 潔 洪 回 同上 2.98 錢 彭 草 回 582 同上 17.96 吉 海 海 583 同上 3.18 鑫 八 元 584 同上 4.43 寶 P 元 585 同上 1.09 命 祥 海 586 同上 15.9 咚 潔 楓 587 同上 0.57 咚 八 元 588 同上 22.75 劉 修 草 589 同上 10.08 咚 進 洪 590 同上 3.33 夏 修 草 591 同上 3.97 咚 招 洪 109/1/6 11.81 咚 招 洪 回 同上 4.3 夏 修 草 回 67 592 109/1/6 8.75 夏 洪 洪 8/8 593 同上 3.74 咚 元 元 594 同上 3.74 咪 潔 楓 595 同上 7.9 咚 浪 草 596 同上 1.72 咚 P 元 597 同上 2.74 劉 浪 洪 598 同上 1.76 命 進 元 599 同上 0.72 碩 潔 海 合計599次 說明: ⒈本表格係依據所查扣之第一機房業績表,佐以證人謝秉諺所稱:「回」是同一個被害人,隔天再匯一筆,「延」是新的被害人,僅是較晚入帳等語(見109偵4070號卷六第59至61頁)。
將上開備註「回」之欄位排除,則第一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599人。
⒉另將該業績額顯示之總業績金額即人民幣3876.8萬元,乘以匯率4.2,則詐騙金額為新臺幣16282.56萬元,即第一機房詐騙金額總數為新臺幣162,825,600元。
(以上見偵4070卷六第213至232頁)
附表二:第二機房業績及罪數
編號 被害人編號 日期 業績(單位:人民幣/萬元) 業績代號 備註 被害人數/成功次數 1 1 108/10/18 0.97 玄 1/1 2 108/10/19 1.28 玄 回 2/2 2 同上 0.27 鴨 3 同上 11.23 短 3 4 108/10/20 1.17 短 6/6 5 同上 1.43 丁 6 同上 0.26 貓 7 同上 0.55 貓 8 同上 16.85 發 9 同上 4.31 旺 4 108/10/21 1.65 玄 回 7/7 10 同上 8.45 玄 同上 1.42 貓 回 11 同上 0.25 發 12 同上 1.27 進 13 同上 8.57 漢 14 同上 0.98 漢 15 同上 1.5 招 16 同上 4.99 天 5 108/10/22 4.45 玄 回 4/4 17 同上 7.92 玄 18 同上 2.76 鴨 同上 4.09 天 回 19 同上 12.55 馬 20 同上 6.03 廣 6 108/10/23 14.8 玄 回 10/10 21 同上 4.74 短 22 同上 17.29 發 23 同上 11 發 24 同上 11.09 旺 25 同上 4.09 進 26 同上 0.28 天 27 同上 13.48 天 同上 14.35 廣 回 28 同上 0.88 綠 29 同上 2.5 綠 30 同上 7.49 長 7 31 108/10/24 17.17 玄 6/6 同上 1.08 天 回 32 同上 9.93 天 33 同上 7.1 馬 34 同上 0.88 馬 同上 0.9 長 回 35 同上 0.62 長 36 同上 3.75 財 8 37 108/10/25 3.68 鴨 9/9 38 同上 0.8 短 39 同上 2.3 馬 40 同上 0.4 馬 41 同上 5.6 廣 42 同上 0.46 綠 43 同上 20.83 綠 44 同上 1.34 黑 45 同上 0.39 黑 9 46 108/10/26 3.9 短 8/8 47 同上 1.52 短 48 同上 23 旺 49 同上 12.6 旺 50 同上 3.55 長 51 同上 1.75 財 52 同上 8.09 胖 53 同上 1.98 胖 10 108/10/27 1.3 短 回 4/4 54 同上 8.91 短 同上 2.9 旺 回 55 同上 4.94 招 56 同上 9.99 綠 同上 8.9 財 回 57 同上 5.48 胖 11 58 108/10/28 15.5 玄 8/8 59 同上 5 貓 60 同上 1 旺 61 同上 0.66 進 同上 2.7 招 回 同上 4.2 綠 回 62 同上 0.97 綠 63 同上 9.44 長 64 同上 5.19 黑 65 同上 1.42 黑 12 108/10/29 8.63 玄 回 1/1 66 同上 45.68 天 同上 2.3 長 回 13 108/10/30 1 玄 回 7/7 67 同上 0.33 玄 68 同上 1.92 丁 69 同上 2.38 旺 同上 19.04 天 回 70 同上 6.79 天 71 同上 7.14 馬 72 同上 1 財 73 同上 4.95 奇 14 74 108/10/31 8.78 奇 1/1 15 75 108/11/1 2.45 發 3/3 76 同上 5.21 進 77 同上 9 天 同上 1.95 天 回 16 78 108/11/2 0.98 鴨 5/5 79 同上 7.18 鴨 80 同上 14.97 招 81 同上 10.67 黑 82 同上 2.49 勝 17 83 108/11/4 2.03 玄 12/12 84 同上 2.5 玄 85 同上 0.45 玄 86 同上 0.39 鴨 87 同上 7.75 貓 88 同上 2.81 旺 89 同上 0.55 旺 90 同上 3.5 旺 91 同上 1.2 進 92 同上 0.28 進 93 同上 0.51 進 94 同上 0.5 勝 18 108/11/5 1.5 玄 回 3/3 95 同上 2.6 鴨 96 同上 19.48 丁 同上 1.4 旺 回 97 同上 7.5 黑 19 98 108/11/6 0.21 玄 6/6 99 同上 33.62 發 100 同上 7.88 天 101 同上 2.06 廣 102 同上 8.1 黑 103 同上 5.49 恩 20 104 108/11/7 5.52 玄 6/6 105 同上 9.46 玄 106 同上 7.81 丁 107 同上 0.74 丁 108 同上 1.9 招 109 同上 5 廣 21 110 108/11/8 4.26 玄 8/8 111 同上 2.78 發 延 112 同上 3.66 旺 113 同上 2.98 進 114 同上 1.17 漢 115 同上 8.61 招 116 同上 4.94 天 117 同上 3.1 長 22 118 108/11/9 0.28 招 7/7 119 同上 7.69 天 120 同上 0.5 綠 121 同上 1.88 財 122 同上 1.42 黑 123 同上 7.28 胖 124 同上 1.82 勝 23 125 108/11/10 4.88 丁 10/10 126 同上 2.32 丁 127 同上 2.51 丁 128 同上 2.27 丁 129 同上 2.46 旺 130 同上 1.2 進 131 同上 16.34 進 同上 1.82 綠 回 132 同上 0.25 綠 同上 1.76 財 回 同上 0.27 黑 回 133 同上 3 黑 134 同上 17.92 久 24 135 108/11/11 0.8 玄 延 14/14 136 同上 11.43 玄 137 同上 4.67 玄 138 同上 1.99 玄 139 同上 0.46 鴨 140 同上 8.32 旺 141 同上 5.65 旺 142 同上 2.98 天 143 同上 4.55 天 144 同上 4.71 馬 145 同上 21.54 廣 146 同上 4.24 長 147 同上 0.87 黑 148 同上 1.77 勝 25 149 108/11/12 5.75 玄 14/14 150 同上 5.73 發 151 同上 1.82 進 152 同上 1.39 進 153 同上 1.33 漢 154 同上 6.63 漢 155 同上 11.96 天 156 同上 3.15 馬 同上 5.1 廣 回 157 同上 4.79 廣 158 同上 23.8 長 159 同上 5.96 長 160 同上 3 黑 161 同上 1.33 黑 162 同上 5.73 奇 26 163 108/11/13 5.97 鴨 9/9 164 同上 0.68 貓 165 同上 5.63 貓 166 同上 4.91 招 167 同上 1.12 天 168 同上 2.18 廣 同上 0.8 黑 回 同上 2.99 黑 回 169 同上 2.32 黑 170 同上 4.42 胖 同上 0.3 奇 回 171 同上 1.39 勝 27 172 108/11/14 10 鴨 17/17 173 同上 0.36 丁 174 同上 3.42 發 175 同上 2 旺 176 同上 0.35 進 177 同上 11.83 進 178 同上 2.75 進 179 同上 1.03 漢 同上 2.7 招 回 180 同上 6.75 招 181 同上 4.42 綠 182 同上 11.06 財 183 同上 4.4 財 184 同上 1.99 黑 185 同上 1.44 黑 186 同上 6.34 黑 187 同上 2.59 勝 188 同上 3.61 勝 28 189 108/11/15 6.4 丁 12/12 190 同上 11 丁 同上 7.43 招 回 191 同上 1.07 招 192 同上 29.49 天 193 同上 4.46 馬 同上 4.52 綠 回 194 同上 1.58 綠 195 同上 11.61 財 196 同上 6 財 197 同上 27.9 胖 198 同上 8.89 奇 199 同上 4.34 勝 200 同上 2.4 勝 29 201 108/11/16 11.88 丁 8/8 202 同上 1.89 丁 203 同上 0.98 旺 204 同上 6.65 招 同上 13.86 天 回 205 同上 1.79 天 206 同上 2.28 馬 207 同上 3.06 黑 同上 1.6 胖 回 同上 6.35 奇 回 208 同上 3.95 勝 30 209 108/11/18 9.99 發 8/8 210 同上 2.07 旺 211 同上 0.32 進 212 同上 4.6 招 213 同上 5.56 招 同上 2 天 回 214 同上 0.26 廣 215 同上 0.3 綠 216 同上 2.1 勝 31 217 108/11/19 25.7 玄 8/8 218 同上 8.29 貓 219 同上 4.38 旺 220 同上 1.94 進 221 同上 3.15 進 222 同上 2.96 漢 同上 2.35 招 回 223 同上 10.2 天 224 同上 1.37 財 32 225 108/11/20 2.3 玄 10/10 226 同上 11.36 鴨 227 同上 9.72 丁 228 同上 2.32 旺 229 同上 1.11 進 230 同上 3.8 天 231 同上 1 天 232 同上 8.42 廣 233 同上 2.14 勝 234 同上 0.3 勝 33 235 108/11/21 7.64 玄 7/7 236 同上 4.48 玄 237 同上 20.86 鴨 238 同上 4.78 貓 239 同上 5.42 發 同上 3.17 天 回 240 同上 12.2 綠 延 同上 0.58 勝 回 241 同上 4.36 久 34 242 108/11/22 6.99 玄 9/9 243 同上 17.33 發 244 同上 3.22 發 245 同上 15.92 旺 246 同上 7.69 旺 同上 0.3 天 回 247 同上 1 廣 248 同上 4.92 綠 249 同上 2.8 長 250 同上 2.95 黑 35 251 108/11/23 0.69 旺 12/12 252 同上 0.25 旺 253 同上 4.11 進 254 同上 22.29 漢 255 同上 8.86 天 延 256 同上 3.11 天 257 同上 4.23 天 258 同上 12.3 財 259 同上 18.18 奇 260 同上 41.3 勝 261 同上 0.6 勝 262 同上 6.43 勝 36 263 108/11/24 2.41 玄 5/5 同上 3.99 進 回 264 同上 2.5 進 同上 25.9 漢 回 同上 0.8 天 回 265 同上 7.85 綠 266 同上 26.97 綠 267 同上 1.93 綠 同上 2.21 奇 回 37 268 108/11/25 4.62 貓 7/7 269 同上 0.68 進 270 同上 7.58 進 271 同上 22.01 進 同上 1.24 綠 回 272 同上 5.85 財 273 同上 15.18 胖 延 274 同上 14.46 勝 38 108/11/26 4.57 貓 回 8/8 275 同上 1.5 貓 276 同上 1.55 旺 277 同上 3.38 旺 278 同上 11.78 招 279 同上 6.65 天 280 同上 4.89 馬 281 同上 2.63 胖 282 同上 12.1 勝 39 283 108/11/27 12.42 玄 8/8 同上 16.4 貓 回 同上 23.11 旺 回 284 同上 28.95 漢 285 同上 6.57 漢 286 同上 6.28 招 287 同上 8 天 同上 5.8 馬 回 288 同上 8.74 綠 289 同上 11.93 黑 290 同上 5.13 胖 40 291 108/11/28 4.46 鴨 6/6 292 同上 1.42 發 293 同上 35.45 天 294 同上 8.95 廣 295 同上 10.56 綠 296 同上 14.69 胖 41 297 108/11/29 0.7 鴨 8/8 298 同上 9.3 短 299 同上 1 丁 300 同上 0.22 旺 301 同上 6.7 進 302 同上 21.09 進 同上 4.9 天 回 303 同上 2.87 綠 304 同上 1.13 胖 42 305 108/11/30 2.25 鴨 11/11 同上 0.98 丁 回 306 同上 0.55 丁 307 同上 18.46 旺 同上 10.99 進 回 308 同上 25.19 漢 309 同上 3.02 天 310 同上 2.9 綠 311 同上 1.28 綠 312 同上 11.91 長 313 同上 3.5 黑 314 同上 6.38 胖 315 同上 2.18 奇 43 316 108/12/1 11.81 丁 16/16 317 同上 4.12 貓 318 同上 11.7 發 同上 5.6 旺 回 319 同上 4.35 旺 320 同上 6.28 進 321 同上 7.72 漢 322 同上 1.47 漢 323 同上 3.19 招 延 324 同上 1.8 招 325 同上 14.87 天 延 同上 3 長 回 326 同上 14.86 長 327 同上 4.14 長 328 同上 1 財 329 同上 13.82 財 330 同上 2.68 黑 331 同上 4.33 勝 44 108/12/2 0.6 丁 回 12/12 332 同上 1.34 丁 333 同上 6.6 貓 334 同上 19.02 發 335 同上 3.2 發 同上 0.2 旺 回 同上 0.9 進 回 336 同上 12.48 進 337 同上 13.84 長 同上 0.62 財 回 338 同上 4.74 財 339 同上 0.34 財 340 同上 1.01 胖 341 同上 19.33 胖 同上 1.8 勝 回 342 同上 19.87 勝 343 同上 0.86 勝 45 344 108/12/3 3.68 玄 12/12 345 同上 2.31 發 346 同上 14.33 旺 347 同上 5.74 進 348 同上 1.26 進 349 同上 0.49 招 350 同上 11.71 天 351 同上 0.57 馬 352 同上 3.56 財 353 同上 1.31 黑 同上 4 胖 回 354 同上 5.86 勝 355 同上 2.54 勝 46 356 108/12/4 1.32 玄 12/12 357 同上 0.37 鴨 358 同上 9.33 貓 359 同上 2.53 發 360 同上 0.4 發 361 同上 1.08 旺 362 同上 8.3 漢 363 同上 11.64 招 同上 1.19 天 回 364 同上 1.52 長 365 同上 1.72 財 同上 0.7 黑 回 366 同上 2.65 奇 367 同上 4.8 勝 47 368 108/12/5 15.9 發 2/2 同上 11.4 漢 回 369 同上 1.65 長 同上 1.48 勝 回 48 370 108/12/6 14.95 發 7/7 371 同上 2.04 發 372 同上 3.04 旺 373 同上 11.48 漢 374 同上 12.08 馬 延 375 同上 3.47 長 376 同上 4.75 奇 49 377 108/12/7 1.99 鴨 11/11 378 同上 1.15 丁 379 同上 20.38 進 380 同上 3.16 漢 381 同上 14.38 漢 382 同上 2.33 天 383 同上 2.78 天 384 同上 1.5 長 385 同上 2.04 黑 386 同上 4.51 胖 387 同上 0.6 勝 50 108/12/8 5.79 勝 回 51 388 108/12/9 1.6 旺 10/10 389 同上 13.09 漢 390 同上 1.12 招 391 同上 15.17 天 392 同上 9 天 393 同上 2.99 天 394 同上 3.68 馬 395 同上 1.7 廣 396 同上 4.76 綠 397 同上 0.46 奇 52 398 108/12/10 1.7 玄 12/12 399 同上 11.25 玄 同上 2.78 旺 回 400 同上 1.99 旺 401 同上 3.83 旺 402 同上 1.98 進 403 同上 5.17 漢 404 同上 8.75 漢 405 同上 1.1 漢 同上 4.1 天 回 406 同上 2.5 財 407 同上 1.35 胖 408 同上 1.26 胖 409 同上 6.82 奇 53 108/12/11 15.79 玄 回 10/10 410 同上 2.24 鴨 411 同上 2.51 鴨 412 同上 1.5 丁 同上 1 旺 回 413 同上 1.39 旺 414 同上 5.2 進 415 同上 1.91 招 416 同上 20.42 馬 417 同上 9.82 廣 418 同上 7.32 長 同上 1.5 財 回 419 同上 3.03 黑 54 420 108/12/12 1.86 玄 16/16 同上 3.6 鴨 回 421 同上 0.8 丁 422 同上 9.42 貓 423 同上 7.59 發 424 同上 1.31 進 425 同上 0.7 漢 426 同上 4.88 漢 427 同上 8.86 漢 428 同上 0.5 天 429 同上 5.28 馬 同上 3.7 廣 回 430 同上 3.97 長 431 同上 6.75 財 432 同上 3.22 財 433 同上 2.97 奇 434 同上 18.6 勝 435 同上 3.76 勝 55 436 108/12/13 6.1 玄 14/14 437 同上 1.05 鴨 438 同上 3.47 丁 439 同上 2.22 丁 同上 0.7 貓 回 440 同上 3.19 貓 441 同上 0.48 貓 442 同上 0.54 旺 443 同上 0.52 進 444 同上 0.93 漢 445 同上 2.96 漢 446 同上 3.91 天 447 同上 0.9 馬 448 同上 5.27 綠 449 同上 2.65 財 56 108/12/14 1.86 玄 回 14/14 450 同上 0.59 玄 延 451 同上 0.63 貓 452 同上 5 貓 453 同上 10.64 發 454 同上 2.49 旺 455 同上 1.39 旺 456 同上 4.71 進 457 同上 6.4 漢 458 同上 1 漢 459 同上 4.26 招 同上 9.42 馬 回 460 同上 1 廣 同上 12.31 綠 回 461 同上 0.12 財 462 同上 2.83 財 463 同上 3.51 胖 57 464 108/12/15 5 玄 8/8 465 同上 9.92 丁 同上 14.62 貓 回 466 同上 12.73 發 467 同上 5 發 468 同上 14.27 進 同上 12.04 招 回 469 同上 0.99 招 同上 0.98 廣 回 470 同上 1.59 廣 471 同上 1.9 黑 58 472 108/12/16 1.88 丁 9/9 同上 8.17 發 回 473 同上 5.37 漢 延 474 同上 1.51 招 475 同上 5 招 476 同上 2.5 招 477 同上 18.85 廣 478 同上 3.59 財 479 同上 0.3 黑 480 同上 1.9 胖 59 108/12/17 2.39 丁 回 8/8 481 同上 1.98 漢 482 同上 1.16 招 483 同上 5.25 招 484 同上 2.27 天 485 同上 8.1 天 486 同上 2 財 487 同上 2.77 胖 488 同上 28.21 勝 60 489 108/12/18 5.67 玄 12/12 490 同上 0.98 玄 491 同上 2.25 鴨 492 同上 6.01 丁 493 同上 2.59 漢 同上 1.9 天 回 494 同上 4.19 天 495 同上 7.03 天 496 同上 2.5 馬 497 同上 1.13 長 498 同上 3.36 長 同上 0.49 財 回 499 同上 3.37 奇 同上 15.33 勝 回 500 同上 5.31 勝 61 108/12/19 0.2 玄 回 7/7 同上 4.5 鴨 回 501 同上 1.1 鴨 502 同上 4 貓 503 同上 6.32 旺 504 同上 4.4 天 同上 0.2 長 回 505 同上 14.39 長 506 同上 0.22 黑 507 同上 6.1 黑 62 508 108/12/20 10 玄 延 2/2 509 同上 1.94 鴨 同上 2.05 貓 回 63 108/12/21 2 鴨 回 7/7 510 同上 1.61 鴨 延 511 同上 2.39 丁 512 同上 17.39 進 513 同上 1.37 進 514 同上 1.95 進 515 同上 1.06 漢 516 同上 0.5 黑 64 108/12/22 0.91 鴨 回 10/10 同上 1.1 丁 回 517 同上 9.32 丁 518 同上 1.64 貓 519 同上 3.01 漢 520 同上 1.7 廣 521 同上 1.73 綠 522 同上 0.68 綠 523 同上 0.4 綠 同上 0.46 黑 回 524 同上 4 黑 525 同上 4.82 勝 526 同上 5.61 勝 65 527 108/12/23 0.66 天 8/8 528 同上 0.4 馬 529 同上 22.51 財 530 同上 1.25 黑 531 同上 12.97 勝 532 同上 20 勝 533 同上 7.92 勝 534 同上 3.02 勝 66 535 108/12/24 17.34 進 7/7 536 同上 2.62 招 537 同上 9.91 天 538 同上 1.58 廣 539 同上 5 廣 540 同上 1.61 黑 541 同上 5.04 胖 同上 0.8 勝 回 67 542 108/12/25 6.34 玄 10/10 543 同上 1.53 鴨 544 同上 12.75 旺 延 545 同上 2.01 旺 546 同上 0.53 進 547 同上 4.47 漢 548 同上 32.45 漢 549 同上 5.18 招 同上 1.88 廣 回 550 同上 4.62 奇 551 同上 10.5 勝 68 108/12/26 4.9 玄 回 9/9 552 同上 9.47 玄 553 同上 4.43 丁 554 同上 1.98 丁 555 同上 2.48 進 延 同上 2 漢 回 556 同上 0.82 漢 557 同上 25.09 馬 558 同上 1.91 財 559 同上 4.99 黑 560 同上 2.53 勝 69 561 108/12/27 8.24 玄 8/8 562 同上 10 玄 563 同上 1.48 鴨 同上 20 丁 回 同上 1 進 回 564 同上 3.88 漢 同上 5.9 馬 回 565 同上 3.08 長 566 同上 2.86 奇 567 同上 4.54 奇 同上 1.49 勝 回 568 同上 1.26 勝 70 108/12/28 5 玄 回 12/12 569 同上 2.48 玄 570 同上 12.12 鴨 571 同上 2 貓 572 同上 32.1 旺 573 同上 1.06 旺 574 同上 17.91 旺 575 同上 3.29 進 576 同上 6.22 漢 577 同上 2.1 綠 578 同上 8.33 財 579 同上 1.69 財 580 同上 0.53 黑 同上 4.79 奇 回 同上 1.3 勝 回 71 581 108/12/29 6.54 玄 12/12 582 同上 10.95 玄 583 同上 3.14 丁 584 同上 1.55 進 585 同上 3.99 天 586 同上 2.9 廣 587 同上 1.86 綠 588 同上 5 綠 589 同上 11.09 長 590 同上 11.99 長 591 同上 0.4 勝 592 同上 1 勝 72 593 108/12/30 5.99 鴨 12/12 594 同上 8.6 鴨 同上 7.66 丁 回 595 同上 1.99 貓 延 596 同上 9.23 貓 597 同上 7.99 旺 598 同上 6.54 漢 599 同上 1 漢 600 同上 7.12 漢 601 同上 8.03 漢 602 同上 6.84 天 同上 2.58 長 回 603 同上 12.14 財 604 同上 14.98 黑 73 108/12/31 11 鴨 回 4/4 同上 1.6 旺 回 同上 0.55 漢 回 605 同上 1.07 漢 606 同上 2.81 天 同上 0.41 黑 回 607 同上 2.91 勝 608 同上 0.9 大 74 609 109/1/1 7.12 鴨 14/14 610 同上 1 鴨 611 同上 0.83 鴨 612 同上 8.47 貓 613 同上 2.11 發 614 同上 10.74 發 615 同上 3.49 招 616 同上 0.97 天 延 617 同上 1.65 天 618 同上 26.47 馬 619 同上 4 廣 620 同上 4.8 綠 621 同上 6.72 胖 622 同上 0.98 勝 75 623 109/1/2 8.1 鴨 10/10 624 同上 0.2 旺 625 同上 2.37 天 延 626 同上 6.3 天 627 同上 12.2 廣 628 同上 8.97 廣 同上 0.26 綠 回 629 同上 4.8 綠 延 630 同上 3.92 綠 631 同上 2.5 黑 632 同上 17.91 胖 76 633 109/1/3 3.5 鴨 10/10 634 同上 1.98 貓 延 635 同上 0.55 漢 636 同上 6.14 天 637 同上 1.55 廣 638 同上 0.42 廣 同上 3 綠 回 639 同上 10.95 長 640 同上 2.56 財 641 同上 1.07 財 同上 28.13 黑 回 642 同上 5.99 勝 77 643 109/1/4 19.62 貓 10/10 644 同上 19.8 發 645 同上 3.93 旺 同上 6.23 天 回 646 同上 1.99 廣 延 647 同上 3.1 廣 648 同上 26.99 廣 649 同上 8.9 財 650 同上 4.03 財 651 同上 4.93 黑 652 同上 4.85 勝 78 653 109/1/5 7.39 玄 10/10 654 同上 2.89 貓 延 655 同上 2 旺 656 同上 4.2 進 延 657 同上 34.47 招 延 658 同上 5.94 廣 659 同上 1.33 綠 660 同上 4.65 胖 661 同上 1.98 胖 662 同上 3.54 勝 同上 3.26 勝 回 79 663 109/1/6 9.2 貓 11/11 664 同上 5.1 進 665 同上 1.34 漢 666 同上 2.14 招 667 同上 1.17 天 延 668 同上 4.05 天 同上 0.58 廣 回 669 同上 6.66 廣 670 同上 2.44 廣 671 同上 5 綠 672 同上 6.7 財 673 同上 29.8 胖 80 674 109/1/7 6.98 丁 8/8 675 同上 2.89 旺 同上 7.73 進 回 同上 3.66 漢 回 676 同上 1.61 漢 677 同上 2.79 天 678 同上 3.2 馬 679 同上 2.85 廣 680 同上 1 長 同上 8.71 財 回 681 同上 6.09 勝 合計681次 說明: ⒈本表格係依據所查扣之第二機房業績表,佐以證人A99於109年3月24日偵查筆錄所稱:業績表那欄的數字單位為萬,幣別為人民幣,匯款是4.2,備註欄記載「回」是指同一個客人隔天還有再進帳,「延」是指延單就是今天客人因為銀行下班,無法處理,就延到隔天再處理等語。
將上開備註「回」之欄位排除,則第二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681人。
⒉另將該業績額顯示之總業績金額即人民幣4539.59萬元,乘以匯率4.2,則詐騙金額為新臺幣19066.28萬元,即第二機房詐騙金額總數為新臺幣190,662,800元。
(以上見偵4284卷十一第367至416頁)
附表三:第三機房業績及罪數
編號 被害人編號 日期 業績(單位:人民幣/萬元) 業績代號 備註 被害人數/成功次數 1 1 108/9/8 1.64 棠 1/1 2 2 108/9/9 3.44 棠 7/7 3 同上 5.16 逸 4 同上 1.02 逸 5 同上 0.38 杰 6 同上 0.72 杰 7 同上 1.25 演 8 同上 1.6 演 3 9 108/9/10 0.66 威 4/4 10 同上 5.45 震 11 同上 7.64 震 12 同上 6.95 演 4 13 108/9/11 13.92 棠 4/4 14 同上 13.71 逸 15 同上 15.28 逸 同上 7 震 回 16 同上 5.33 杰 5 17 108/9/12 0.84 棠 8/8 18 同上 5 逸 19 同上 2.34 逸 20 同上 4.44 逸 21 同上 2.87 逸 22 同上 28.24 震 23 同上 7.12 震 24 同上 6.04 5 6 25 108/9/13 1 威 4/4 26 同上 2.2 震 27 同上 3.81 震 28 同上 0.99 5 7 29 108/9/14 3.39 震 2/2 30 同上 0.3 5 8 31 108/9/15 9.75 威 3/3 32 同上 1.79 杰 33 同上 4.11 5 9 34 108/9/16 15.41 棠 6/6 35 同上 1.5 威 36 同上 2.21 逸 37 同上 4.4 震 38 同上 15.66 杰 39 同上 33.93 勉 10 40 108/9/17 5.21 威 6/6 41 同上 2.94 威 同上 44.73 杰 回 42 同上 3.66 杰 43 同上 18.07 騲 44 同上 4.76 5 45 同上 14.91 杜 11 46 108/9/18 2.49 棠 5/5 47 同上 10.43 威 48 同上 2.34 震 同上 1.9 杰 回 同上 0.49 騲 回 49 同上 2.98 5 50 同上 1.7 勉 12 51 108/9/19 4.12 棠 4/4 同上 3.89 威 回 52 同上 4.56 震 53 同上 14.88 杰 54 同上 10.17 勉 13 108/9/20 2.6 棠 回 8/8 55 同上 6.97 棠 56 同上 7.65 逸 57 同上 6.99 杰 58 同上 1.1 騲 59 同上 6.8 5 60 同上 3.75 5 61 同上 1.5 演 62 同上 15.37 宇 14 63 108/9/21 2.89 棠 7/7 64 同上 0.66 棠 65 同上 6.61 逸 66 同上 8.34 逸 67 同上 9.4 騲 同上 22.91 宇 回 68 同上 3.38 宇 69 同上 4.29 宇 15 70 108/9/22 13.19 逸 2/2 同上 5 騲 回 71 同上 0.94 5 同上 49.89 宇 回 16 72 108/9/23 5.9 逸 8/8 73 同上 2.65 逸 74 同上 5.57 騲 75 同上 8.25 5 76 同上 1.93 杜 77 同上 4.51 杜 78 同上 0.8 宇 79 同上 4.91 宇 17 80 108/9/24 6.77 逸 6/6 81 同上 5.43 震 82 同上 4.6 震 同上 5.39 騲 回 83 同上 5.27 騲 84 同上 8.93 演 85 同上 5.55 宇 18 86 108/9/25 13.74 震 6/6 87 同上 4.35 震 88 同上 4.99 杰 89 同上 3.4 騲 90 同上 1.02 杜 91 同上 28.63 宇 19 92 108/9/26 29.38 威 6/6 93 同上 6.29 逸 同上 4.7 震 回 同上 4.06 騲 回 94 同上 6.83 騲 95 同上 2.7 5 96 同上 16.27 勉 97 同上 11.11 勉 同上 0.4 宇 回 20 98 108/9/27 6.57 棠 9/9 99 同上 4.8 棠 100 同上 7 威 101 同上 3.29 逸 102 同上 4.5 杰 103 同上 5.16 杰 同上 2 騲 回 104 同上 0.91 5 105 同上 36.8 勉 106 同上 13.91 宇 21 107 108/9/28 9.99 威 6/6 同上 1.2 逸 回 108 同上 1.12 逸 109 同上 10.81 逸 110 同上 3.44 震 同上 3.21 杰 回 111 同上 2 騲 112 同上 1.95 勉 同上 1.07 宇 回 22 113 108/9/29 1.75 棠 7/7 114 同上 7.09 棠 115 同上 7.06 威 116 同上 6.39 威 117 同上 2.6 威 118 同上 7.86 勉 119 同上 3.74 宇 23 108/9/30 1.8 棠 回 7/7 120 同上 10.79 棠 121 同上 11.66 棠 122 同上 7.83 威 123 同上 2.63 杰 124 同上 7.1 勉 125 同上 2.78 杜 同上 0.48 宇 回 126 同上 0.75 宇 24 127 108/10/1 2.29 騲 2/2 128 同上 2.37 杜 25 129 108/10/4 0.79 棠 6/6 130 同上 1 棠 131 同上 8.81 震 132 同上 6.54 杰 133 同上 3.65 騲 134 同上 5.5 杜 26 135 108/10/5 1 棠 8/8 136 同上 4.87 威 137 同上 3.16 威 138 同上 0.3 逸 同上 0.9 震 回 同上 9.93 杰 回 139 同上 2.36 杰 140 同上 7.67 演 141 同上 13.85 勉 142 同上 9 杜 27 108/10/6 1.08 棠 回 7/7 143 同上 1.78 逸 延 144 同上 6.91 逸 145 同上 7.04 震 同上 0.52 杰 回 146 同上 3.99 騲 147 同上 16.88 演 148 同上 5.99 演 149 同上 8.5 勉 28 108/10/7 0.33 逸 回 5/5 150 同上 1.04 逸 151 同上 2.82 逸 152 同上 5 震 153 同上 13.65 5 154 同上 3.48 演 29 155 108/10/8 3.67 逸 7/7 156 同上 23.24 逸 同上 4.25 震 回 157 同上 4.9 騲 同上 9.28 演 回 158 同上 29.76 演 159 同上 5.33 勉 160 同上 10 勉 161 同上 3.13 宇 30 162 108/10/9 3.05 威 4/4 163 同上 3.44 逸 164 同上 0.39 騲 165 同上 0.8 騲 同上 1 演 回 同上 3.55 勉 回 31 166 108/10/10 4.1 威 延 9/9 167 同上 3.8 逸 168 同上 7.3 逸 169 同上 0.3 逸 170 同上 3.27 震 171 同上 11.79 杰 同上 7.13 騲 回 172 同上 1.47 騲 173 同上 8.29 杜 174 同上 1.74 宇 32 175 108/10/11 19.07 威 16/16 176 同上 1.95 威 177 同上 3.4 威 178 同上 2.46 逸 同上 5.99 震 回 179 同上 4.6 震 180 同上 7.46 震 181 同上 14.49 杰 182 同上 13.64 演 183 同上 3.84 勉 184 同上 1.09 勉 同上 0.2 杜 回 185 同上 7.19 杜 186 同上 0.83 杜 187 同上 0.7 宇 188 同上 1.88 宇 189 同上 1.05 宇 190 同上 2.45 宇 33 108/10/12 3.9 威 回 16/16 191 同上 2.66 逸 192 同上 3.2 逸 193 同上 1.65 逸 194 同上 6.95 震 195 同上 3 震 196 同上 2.47 杰 197 同上 15.3 騲 同上 2.99 演 回 198 同上 9.98 演 199 同上 1.45 勉 200 同上 4.5 勉 201 同上 3.87 杜 202 同上 52.53 宇 203 同上 1.1 宇 204 同上 11.98 宇 205 同上 6.74 宇 206 同上 1.98 宇 34 207 108/10/13 24.35 威 11/11 208 同上 3.49 威 209 同上 1.01 威 210 同上 1.8 逸 211 同上 1.9 震 212 同上 1.97 震 213 同上 4.5 演 214 同上 4.99 演 215 同上 4.9 勉 同上 18.23 杜 回 216 同上 3.63 宇 217 同上 8.02 宇 35 218 108/10/14 26.3 威 12/12 219 同上 9.8 威 220 同上 9.94 逸 221 同上 2.95 震 222 同上 0.84 震 223 同上 4.44 杰 224 同上 4 騲 同上 4 勉 回 225 同上 3.76 勉 226 同上 1.74 杜 227 同上 13.32 宇 228 同上 16.29 宇 229 同上 1.22 宇 36 230 108/10/15 2.88 威 8/8 同上 3.87 逸 回 231 同上 1.05 震 232 同上 2 杰 233 同上 3.47 杰 234 同上 4.96 騲 235 同上 1.9 宇 236 同上 2.79 宇 237 同上 1.82 宇 37 238 108/10/16 2.19 逸 5/5 239 同上 7.87 震 240 同上 3.05 震 241 同上 0.96 5 242 同上 6.68 5 同上 38.79 宇 回 38 243 108/10/17 12.92 威 4/4 同上 3.15 逸 回 244 同上 10 逸 同上 7.8 震 回 245 同上 7.13 勉 246 同上 1.05 宇 39 247 108/10/18 2.7 威 7/7 248 同上 16.08 威 同上 11.28 逸 回 249 同上 1.56 杰 250 同上 3.09 勉 251 同上 10 杜 252 同上 12.75 宇 253 同上 0.71 宇 40 254 108/10/19 1.91 逸 8/8 255 同上 7.17 震 256 同上 9.67 震 257 同上 1.5 杰 258 同上 17.15 5 259 同上 0.77 勉 260 同上 7.45 宇 261 同上 2.96 宇 41 262 108/10/20 1.28 震 2/2 263 同上 5.25 5 42 264 108/10/21 4.05 逸 6/6 265 同上 6.83 震 266 同上 2.74 杰 267 同上 1.17 杰 268 同上 26.5 5 269 同上 0.58 勉 43 108/10/22 0.6 杰 回 6/6 270 同上 3.3 杰 271 同上 0.37 騲 272 同上 12.83 演 273 同上 3.44 勉 274 同上 7.13 勉 275 同上 10.25 宇 44 276 108/10/23 104.52 威 6/6 277 同上 0.99 震 278 同上 14.4 杰 279 同上 23.47 杰 280 同上 27 勉 281 同上 3.69 勉 同上 13.25 宇 回 45 282 108/10/24 148.4 威 5/5 同上 0.99 杰 回 283 同上 4.85 杰 284 同上 31.8 騲 285 同上 9.3 5 286 同上 5.32 勉 同上 1.44 宇 回 46 287 108/10/25 25 威 10/10 288 同上 1.99 杰 289 同上 0.87 杰 290 同上 2.89 騲 291 同上 0.7 演 292 同上 2.69 勉 293 同上 4.92 杜 294 同上 1.85 宇 295 同上 5.34 宇 296 同上 2.24 宇 47 297 108/10/26 8.37 棠 10/10 298 同上 2.71 威 299 同上 3.54 逸 300 同上 0.7 逸 301 同上 9.75 杰 302 同上 4.84 杰 303 同上 4.69 騲 304 同上 4.1 演 305 同上 9.99 勉 306 同上 1.5 宇 48 307 108/10/27 4.9 棠 9/9 308 同上 23.69 棠 309 同上 13.73 杰 310 同上 2.46 杰 311 同上 1.8 騲 312 同上 14.67 5 313 同上 0.47 勉 314 同上 13.77 杜 315 同上 2.39 杜 49 316 108/10/28 25.31 逸 5/5 317 同上 2.33 騲 318 同上 21.25 騲 319 同上 1.18 勉 320 同上 15.68 杜 50 108/10/29 7.61 逸 回 3/3 321 同上 1.98 震 322 同上 57.05 騲 323 同上 0.99 宇 51 324 108/10/30 20.51 棠 6/6 325 同上 2.91 震 326 同上 2.11 騲 327 同上 1.87 騲 328 同上 5.44 勉 329 同上 5.39 杜 52 330 108/10/31 5.4 棠 6/6 331 同上 1.28 棠 332 同上 43.04 威 333 同上 4.99 逸 334 同上 30.72 震 335 同上 2.26 杜 53 336 108/11/1 8.08 棠 7/7 337 同上 5.91 棠 338 同上 9.93 棠 339 同上 13.49 棠 同上 6.09 逸 回 340 同上 16.78 杰 341 同上 3.16 杜 342 同上 1.25 宇 54 343 108/11/2 1.2 棠 7/7 344 同上 19.94 逸 同上 10.5 杰 回 345 同上 9.24 騲 346 同上 28.45 騲 347 同上(109偵4286卷四第548頁業績表誤載為1月2日) 5.54 勉 348 同上 4.13 杜 349 同上 4.89 宇 55 108/11/4 1.43 逸 6/6 350 同上 5.53 逸 351 同上 0.98 逸 352 同上 5.66 演 353 同上 19.6 勉 354 同上 5.11 宇 355 同上 14.26 宇 56 356 108/11/5 3.74 棠 4/4 357 同上 12.24 逸 358 同上 2.6 杰 同上 3 演 回 359 同上 4.6 宇 57 360 108/11/6 4.69 棠 5/5 361 同上 4.41 棠 362 同上 19.22 威 363 同上 3.64 威 364 同上 4 杰 58 365 108/11/7 3.75 震 3/3 366 同上 26.13 騲 367 同上 5.11 勉 59 368 108/11/8 2.92 棠 7/7 369 同上 51.65 棠 370 同上 5 震 371 同上 57.65 杰 372 同上 2 勉 373 同上 20.19 勉 374 同上 5.48 宇 60 375 108/11/9 6.95 棠 9/9 376 同上 35.54 威 377 同上 24.98 逸 378 同上 1.91 震 379 同上(109偵4286卷四第536頁業績表誤載為1月9日) 1.3 杰 380 同上 3.99 勉 381 同上 20.27 勉 382 同上 6.7 勉 383 同上 5 杜 61 384 108/11/10 13.57 威 4/4 385 同上 22.77 逸 386 同上 2.09 震 387 同上 2.2 演 62 388 108/11/11 1.52 棠 6/6 389 同上 4.2 震 390 同上 5 震 391 同上 20 騲 392 同上 86.91 騲 393 同上 2.92 宇 63 394 108/11/12 13.32 逸 5/5 395 同上 34.4 5 396 同上 135.97 演 397 同上 4.16 勉 398 同上 3.79 杜 64 399 108/11/13 2.98 威 9/9 400 同上 1.5 威 401 同上 1.79 震 402 同上 51.14 杰 403 同上 3.96 騲 404 同上 1.5 騲 405 同上 14.01 勉 406 同上 15.88 杜 407 同上 2.76 宇 65 408 108/11/14 4.35 棠 6/6 409 同上 12.39 棠 410 同上 2.09 杰 411 同上 14.04 騲 412 同上 4.94 勉 413 同上 4.79 勉 66 414 108/11/15 25.61 震 5/5 415 同上 1.79 騲 416 同上 53.31 演 417 同上 22.23 勉 418 同上 1.26 宇 67 419 108/11/16 19.42 威 4/4 420 同上 1.44 演 421 同上 18.45 勉 422 同上 1.14 宇 68 108/11/18 2 棠 回 6/6 423 同上 16.07 逸 424 同上 7.68 逸 425 同上 3.21 震 426 同上 4.41 震 427 同上 5.1 杰 428 同上 0.98 杜 69 429 108/11/19 5.89 棠 9/9 430 同上 8.59 棠 431 同上 8.25 棠 432 同上 0.9 震 433 同上 6.92 震 434 同上 10.22 騲 435 同上 1 勉 同上 2.6 杜 回 436 同上 1.78 宇 437 同上 1.49 宇 70 438 108/11/20 1 震 3/3 同上 14.58 勉 回 439 同上 6.07 杜 440 同上 2 宇 71 441 108/11/21 1.93 棠 8/8 442 同上 17.87 威 443 同上 9.47 威 444 同上 2.43 威 445 同上 1.56 杰 446 同上 9.03 騲 447 同上 4.44 勉 448 同上 7.38 宇 72 449 108/11/22 5 威 11/11 450 同上 0.57 威 451 同上 14.77 威 452 同上 16.48 逸 453 同上 1.99 逸 454 同上 2.05 杰 455 同上 4.32 騲 456 同上 7.4 演 457 同上 8.75 杜 458 同上 0.33 宇 459 同上 6.67 宇 73 460 108/11/23 11.41 杰 3/3 461 同上 6.26 勉 462 同上 12.24 杜 74 463 108/11/24 3.57 棠 6/6 464 同上 1.7 棠 465 同上 3.9 威 466 同上 9.95 勉 467 同上 16.82 杜 468 同上 5.05 宇 75 469 108/11/25 4.04 棠 6/6 470 同上 8.66 威 471 同上 9.96 威 472 同上 1.03 騲 473 同上 13.29 杜 474 同上 2.9 杜 76 108/11/28 4 威 回 6/6 同上 42.91 威 回 475 同上 7.96 威 476 同上 10 勉 477 同上 0.8 杜 478 同上 2.51 杜 479 同上 6.18 杜 480 同上 7.42 宇 77 481 108/11/29 3.41 威 13/13 482 同上 1.8 威 483 同上 1.65 震 484 同上 12.3 震 485 同上 3.65 震 486 同上 1.3 杰 487 同上 3.3 杰 488 同上 1.75 騲 489 同上 6.62 勉 490 同上 3.07 勉 491 同上 5.87 勉 492 同上 2.2 宇 493 同上 1.43 宇 78 494 108/11/30 0.95 棠 6/6 495 同上 0.79 威 496 同上 2.36 逸 497 同上 0.72 震 498 同上 1.46 演 499 同上 9.75 勉 79 500 108/12/1 3.43 逸 7/7 501 同上 3.92 震 502 同上 24.94 杰 503 同上 5.88 5 504 同上 2.01 勉 505 同上 2.8 勉 506 同上 7.31 杜 80 507 108/12/2 7.26 棠 8/8 508 同上 12.71 棠 509 同上 24.85 威 510 同上 2.33 逸 511 同上 5.52 杰 512 同上 5.51 騲 513 同上 6.51 5 514 同上 8.03 宇 81 515 108/12/3 3.63 逸 9/9 516 同上 5 震 517 同上 19.98 杰 518 同上 10 杰 519 同上 9.76 杰 520 同上 6.07 杰 521 同上 4.26 杜 522 同上 0.64 宇 523 同上 9.98 宇 82 524 108/12/4 5.38 棠 13/13 525 同上 13.7 棠 526 同上 5.2 棠 527 同上 11.48 威 528 同上 20 逸 529 同上 5.2 逸 530 同上 4.32 杰 531 同上 13.44 杰 532 同上 2.81 杰 533 同上 1.36 騲 534 同上 1.26 勉 535 同上 2.12 宇 536 同上 5 宇 83 537 108/12/5 8.44 逸 8/8 538 同上 21.1 逸 539 同上 4.77 逸 540 同上 8.37 逸 541 同上 17.18 杰 542 同上 2.56 杜 543 同上 3.94 宇 544 同上 4.24 宇 84 545 108/12/6 0.81 棠 7/7 546 同上 27.96 震 547 同上 1.33 杰 548 同上 9.9 騲 549 同上 4.5 演 550 同上 8.59 宇 551 同上 0.51 宇 85 552 108/12/7 6.62 棠 11/11 553 同上 6.19 棠 554 同上 18.61 逸 555 同上 4.24 逸 556 同上 2.48 震 同上 5 震 回 557 同上 14.73 震 558 同上 26.48 震 559 同上 1 騲 560 同上 5.5 勉 561 同上 6.1 杜 562 同上 15.16 宇 86 563 108/12/8 0.8 震 1/1 87 564 108/12/9 3.25 棠 9/9 565 同上 1.5 逸 566 同上 6.27 震 567 同上 0.33 杰 568 同上 1.01 騲 569 同上 9.8 勉 570 同上 11.06 杜 571 同上 11.2 宇 572 同上 0.99 宇 88 573 108/12/10 25.78 棠 11/11 574 同上 3 棠 575 同上 5 逸 576 同上 11.79 震 577 同上 5 杰 578 同上 7.02 騲 579 同上 19.67 勉 580 同上 9.74 勉 581 同上 18.32 杜 582 同上 2.19 杜 583 同上 4.99 宇 89 584 108/12/11 21.8 棠 12/12 585 同上 1 棠 586 同上 4.61 逸 587 同上 10.37 逸 588 同上 3.6 逸 589 同上 2.38 震 590 同上 15.93 騲 591 同上 19.28 勉 592 同上 3.63 勉 593 同上 0.98 勉 594 同上 6.36 勉 595 同上 6.19 杜 90 596 108/12/12 19.7 逸 8/8 597 同上 18.31 杰 598 同上 9.79 騲 599 同上 30.42 5 同上 2.8 勉 回 600 同上 8.87 勉 601 同上 10.28 勉 602 同上 1.66 杜 603 同上 4.01 宇 91 604 108/12/13 5 棠 15/15 605 同上 6.49 震 606 同上 7.37 震 607 同上 1.99 震 608 同上 1.61 杰 609 同上 4.25 杰 610 同上 1.65 杰 611 同上 2.75 5 612 同上 46.38 勉 613 同上 4.05 勉 614 同上 4.53 勉 615 同上 25.74 杜 616 同上 5.19 杜 617 同上 4.36 宇 618 同上 2.98 宇 92 619 108/12/14 12.3 震 5/5 620 同上 0.43 杰 621 同上 11.88 騲 622 同上 3.58 騲 623 同上 7.07 勉 93 624 108/12/15 37.26 棠 8/8 625 同上 43.74 逸 626 同上 4.99 震 627 同上 13 騲 628 同上 13.56 宇 629 同上 1.31 宇 630 同上 1.56 宇 631 同上 2.5 宇 94 632 108/12/16 2 棠 11/11 633 同上 3.24 棠 634 同上 3.58 棠 635 同上 5.7 逸 636 同上 10.11 震 637 同上 40.11 杰 638 同上 3.01 杰 639 同上 2.99 勉 640 同上 20.97 勉 641 同上 12.21 宇 642 同上 6.8 宇 95 643 108/12/17 5 棠 8/8 644 同上 6.06 逸 645 同上 23.37 逸 646 同上 6.03 逸 647 同上 0.6 演 648 同上 6.42 勉 649 同上 0.75 宇 650 同上 3.94 宇 96 651 108/12/18 28.74 杰 6/6 652 同上 2.27 騲 653 同上 1.17 騲 654 同上 19.36 演 655 同上 15.59 杜 656 同上 3.12 杜 97 657 108/12/19 7.99 演 1/1 98 658 108/12/20 22.19 震 7/7 659 同上 5 震 660 同上 2.38 演 661 同上 6.35 杜 662 同上 4.86 杜 663 同上 6.86 杜 664 同上 7.33 宇 99 665 108/12/21 1.71 震 4/4 666 同上 7.04 震 667 同上 13.35 杰 同上 0.14 杜 回 同上 1.16 杜 回 668 同上 1 杜 100 669 108/12/22 8.84 棠 6/6 670 同上 13.72 逸 671 同上 1.79 震 672 同上 6.72 震 673 同上 5.88 杰 674 同上 11.36 宇 101 675 108/12/23 11.49 棠 8/8 676 同上 2.63 逸 677 同上 1.78 震 678 同上 3.53 震 679 同上 1.39 勉 680 同上 5.98 宇 681 同上 2.45 宇 682 同上 14.19 宇 102 683 108/12/24 23.08 震 6/6 684 同上 2.47 震 685 同上 1.19 杰 686 同上 7.94 5 687 同上 14.17 杜 688 同上 3.2 宇 103 689 108/12/25 5 震 7/7 690 同上 6.68 震 691 同上 0.41 杰 692 同上 3.33 騲 693 同上 1.78 杜 694 同上 9.87 宇 695 同上 16.51 宇 104 696 108/12/26 34.63 棠 6/6 697 同上 8.05 棠 698 同上 4.1 震 699 同上 7.5 勉 700 同上 33 宇 701 同上 6.64 宇 105 702 108/12/27 20.66 震 4/4 703 同上 1.04 演 704 同上 20.11 勉 705 同上 2.6 宇 106 706 108/12/28 1.2 震 5/5 707 同上 1 震 708 同上 8.58 震 709 同上 6.7 騲 710 同上 13.86 宇 107 711 108/12/29 6.07 棠 6/6 712 同上 1.42 棠 713 同上 1.11 棠 714 同上 15.08 逸 715 同上(109偵4286卷四第552頁業績表誤載為10月29日) 10.62 杜 716 同上(109偵4286卷四第552頁業績表誤載為10月29日) 13.11 杜 108 108/12/30 17.88 逸 回 4/4 717 同上 13.35 逸 718 同上 10.1 逸 719 同上 5.73 震 720 同上 19.72 騲 109 721 109/1/2 3.49 棠 3/3 722 同上 0.24 逸 723 同上 0.28 騲 110 724 109/1/3 0.48 棠 3/3 725 同上 1.18 杰 726 同上 3.35 杜 111 727 109/1/4 13.22 震 7/7 728 同上 0.29 震 729 同上 2.95 杰 730 同上 1 5 731 同上 15.44 演 732 同上 15.74 勉 733 同上 6.76 勉 112 734 109/1/5 5.55 棠 2/2 735 同上 0.78 震 113 736 109/1/6 4.78 棠 3/3 737 同上 15.33 棠 738 同上 0.64 震 114 739 109/1/7 4.27 震 2/2 740 同上 13.79 震 合計740次 說明: ⒈本表格係依據所查扣之第三機房業績表,佐以證人A11、A15、A41、A81之證述內容,可知該業績表中之「被害人人數」係將一線話務手每日工作筆數加總(扣除「回」),得知每位一線話務手之詐騙人數,復將全部一線話務手詐騙人數彙整,即得總被害人人數,則第三機房所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總計為740人。
⒉另將該業績額顯示之總業績金額即人民幣6602.84萬元,乘以匯率4.23,則詐騙金額為新臺幣27930.01萬元,即第三機房詐騙金額總數為新臺幣279,300,100元。
(以上見偵4286卷四第519至557頁)
附表四:證據資料明細
證 據 資 料 明 細 一、供述證據 (一)被告王綸新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4月23日、10 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 、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二第9至11、 13至32頁、偵8418卷一第281至303頁、聲羈130卷第31至34頁 、偵4070卷五第165至172、175至184頁、偵聲231卷第43至45 頁、原審卷二第143至147頁、原審卷三第325至351頁、原審卷 七第211至320頁、本院上訴252卷二第44頁、上訴240卷六第30 8頁) (二)被告馬淵俊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5日、109 年3月10日、109年4月14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 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一第33至35、37至52、127 至131、133至135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4070卷二第1 27至129、133至136、141至147頁、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 偵4070卷五第37至43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 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三)被告宋友吉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5日、109 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 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二第237至257頁、偵4940卷 一第215至219、221至223頁、聲羈63卷第235至239頁、偵4070 卷二第127至129、215至218、243至244頁、偵聲143卷第123至 127頁、原審卷二第69至80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 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四)共犯龔書民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09 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訊 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三第5至22頁、偵 4940卷二第105至107、109至113、117至120頁、聲羈63卷第26 9至273頁、偵4070卷三第75至79、83至84頁、偵聲143卷第161 至165頁、原審卷二第69至80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 247頁) (五)被告劉俊佑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10 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 、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三第101至10 3、105至113、115至119頁、偵8733卷一第277至288、313至31 5頁、聲羈133卷二第95至100頁、偵4070卷四第23至25、75至7 8、103至111頁、偵聲245卷第63至67頁、原審卷二第133至137 、267至270頁、原審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本院上訴 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六)被告賴明建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09 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 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三第193至201、203至207、2 09至210頁、偵4940卷三第123至130頁、聲羈63卷第201至205 頁、偵4070卷三第3至6、73至74頁、偵聲143卷第117至121頁 、原審卷二第69至80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 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0頁) (七)被告吳文進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09 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 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三第285至301頁、偵4940卷 四第141至144、147至148頁、聲羈63卷第357至361頁、偵4070 卷三第141至144、147至150、153至154頁、偵聲143卷第135至 138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 24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八)被告陳志杰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5日、109 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 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四第3至11、13至18、39至40 頁、偵4940卷五第119至125頁、聲羈63卷第303至308頁、偵 4070卷二第127至129、249至251、253至255頁、偵聲143卷第 167至170頁、原審卷二第69至80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 215至247頁、本院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九)被告黃子盛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09 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原審及 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四第97至111、113至114頁、 偵4940卷六第127至128、131至137頁、聲羈63卷第303至308頁 、偵4070卷三第85至88、93至94頁、偵聲143卷第129至133頁 、原審卷二第121至125、267至270頁、原審卷三第375至381、 403至4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十)被告李重熹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9 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 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四第189至203頁、偵4285卷 一第209至215、219至222頁、聲羈49卷一第133至140頁、偵 4070卷二第341至343、347至348頁、偵聲120卷第39至44頁、 原審卷二第85至97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本 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十一)共犯江秦紘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 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 261卷四第279至281、283至287、289至297頁、偵8733卷九 第283至291、293至294、317至319、321至323、327至329頁 、聲羈133卷二第95至100頁、偵4070卷四第23至25、119至1 25、159至161頁、偵聲248卷第25至28頁、原審卷二第175至 180、267至270頁、原審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 (十二)被告劉子銓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0日、1 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五第3至15、17至20頁 、偵4940卷七第127至132頁、聲羈63卷第303至308頁、偵40 70卷三第95至98、103至104頁、偵聲143卷第129至133頁、 原審卷二第121至125頁、原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 、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十三)被告鄭傑陽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6日、1 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 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五第99至 113、115至116頁、偵4940卷八第117至121頁、聲羈63卷第 393至398頁、偵4070卷三第157至159、177至180、203至205 頁、偵聲143卷第167至170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頁、原 審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 、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十四)被告周佑穎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13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五第193至195、197至209頁、偵873 3卷十第289至295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 二第149至154頁、偵4070卷五第5至11頁、13至15頁、原審 卷四第199至211、215至24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0頁、 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十五)被告蔡文耀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5日、10 9年3月10日、109年4月7日、109年4月21日、109年5月4日、 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五第285至293、295至299、301至30 2頁、偵4940卷九第125至130頁、聲羈63卷第235至239頁、 偵4070卷二第127至129、155至159、205至210、299至300、 305至310、317至321頁、偵聲143卷第123至127頁、偵4070 卷五第73至77、81至85頁、偵4070卷六第3至7、23至28頁、 原審卷二第85至97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 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十六)被告林朝彬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6日、 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六第5至24頁、偵4940 卷十第155至160頁、聲羈63卷第201至205頁、偵4070卷三第 157至159、247至251、285至287頁、偵聲143卷第117至121 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 373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十七)共犯吳嘉仁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4月29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 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 261卷六第99至107、109至113頁、偵4285卷二第149至157、 159至163、167至168頁、聲羈49卷一第133至140頁、偵4070 卷二第349至353、385至386頁、偵聲120卷第39至44頁、偵4 070卷五第431至435頁、原審卷二第85至97頁、原審卷四第 325至335、341至373頁) (十八)被告陳泰安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13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 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六 第191至193、195至203、205至210頁、偵8733卷五第291至 296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25至30頁 、偵4070卷五第23至25頁、偵聲245卷第63至67頁、原審卷 二第103至114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本院 上訴240卷五第4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十九)被告張豈源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18日、1 09年4月7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六第291至303、305至308頁、偵4940 卷十一第157至162、165至168頁、聲羈63卷第269至273頁、 偵4070卷二第387至391、427至431頁、偵聲143卷第161至 165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本院上訴240卷 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二十)被告陸威廷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6日、 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七第5至23頁、偵4940 卷十二第135至141頁、聲羈63卷第393至398頁、偵4070卷三 第157至159、163至165、169至172頁、偵聲143卷第161至 165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 至373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二一)共犯葉司閔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8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準備 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一第249至251、253至262 、331至335頁、偵聲90卷第95至98頁、偵4070卷二第435至 438、485至489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 209至212頁、原審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 (二二)被告彭凱銘109年2月9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6日、1 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七第181至194頁、偵 4940卷十三第115至119、121至124頁、聲羈63卷第357至361 頁、偵4070卷三第157至159、213至216、241至242頁、偵聲 143卷第135至138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頁、原審卷四第 325至335、341至373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1頁) (二三)被告楊雅婷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2月7日、1 09年2月25日、109年3月9日、109年3月10日、109年4月14日 、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 偵4070卷一第145至147、149至161、235至239、241至242頁 、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070卷二第11至19、23至25、 41至43、45至52、81至88、275至276、279至282、295至296 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偵4070卷五第47至49頁、原審 卷四第325至335、341至373頁、本院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二四)被告賴冠勳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13日、109年4月20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八第147至149、151 至159、161至165頁、偵8733卷八第283至292頁、偵8733卷 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95至100頁、偵4070卷五第 29至33、65至67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本 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二五)被告戴月琴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 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八第 243至245、247至259頁、偵8733卷三第281至286頁、偵8733 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59至63頁、偵4070卷四 第23至25、27至33、69至74頁、偵聲245卷第69至76頁、原 審卷二第85至97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本 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二六)被告陳衣訢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 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八第3 41至343、345至357頁、偵8733卷七第273至276、279至282 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25至30、149 至154頁、偵4070卷四第23至25、167至170、199至203頁、 偵聲245卷第69至76頁、原審卷二第57至64頁、原審卷四第4 51至461、467至499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0頁、上訴240 卷六第308頁) (二七)被告洪彙嵐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6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九第5至7、9至21頁、偵8733卷二第 289至294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59 至63頁、偵4070卷四第23至25、205至208、259至265、269 至271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本院上訴240 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二八)被告梁籍方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8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九第95至97、99至111頁、偵8733卷 六第277至284頁、偵8733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 第149至154頁、偵4070卷四第329至336頁、原審卷四第451 至461、467至499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 六第308頁) (二九)被告陳潮葦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0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九第189至204頁、偵 4285卷三第177至185、191至195、199至200頁、聲羈49卷一 第133至140頁、偵4070卷三第117至119、125至126頁、偵聲 120卷第39至44頁、原審卷二第163至167頁、原審卷四第451 至461、467至499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 六第308頁) (三十)被告楊遠澤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6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 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九第 291至293、295至307頁、偵8733卷四第305至310頁、偵8733 卷一第313至315頁、聲羈133卷二第25至30頁、偵4070卷四 第23至25、275至280、317至320頁、偵聲245卷第69至76頁 、原審卷二第45至52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 、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三一)被告楊鴻龍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0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4月2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 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十第7 至22頁、偵4285卷四第155至163、169至171頁、偵4070卷三 第129至131、137至138頁、聲羈49卷一第133至140頁、偵聲 120卷第39至44頁、偵4070卷五第401至405、407至409頁、 原審卷二第103至114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 、本院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三二)被告張志偉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0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4月2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0日 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十第 105至113、115至119頁、偵4285卷五第151至155頁、聲羈49 卷一第133至140頁、偵4070卷三第105至107、113至114頁、 偵4070卷五第421至425頁、偵聲120卷第39至44頁、原審卷 二第163至167頁、原審卷四第451至461、467至499頁、本院 上訴240卷五第42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三三)被告謝秉諺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109年4月24日、109年5月4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 理之供述(分見偵13261卷十第201至203、205至222頁、偵 8418卷二第281至282、287至296、457至461、503至507、50 9至510頁、聲羈130卷第91至95頁、偵4070卷五第187至188 、341至347、379至385、389至395頁、偵4070卷六第31至35 、59至64頁、偵聲237卷第33至34頁、原審卷二第133至137 頁、原審卷三第325至351頁、原審卷七第211至320頁、本院 上訴252卷二第44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三四)被告莊岱賢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109年4月6日、109年4月22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 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一第1至19頁、偵8412卷一第157至166 頁、聲羈130卷第91至95頁、偵8412卷三第25至27頁、偵 8412卷四第21至23頁、偵聲231卷第33至34頁、本院卷二第 143至147頁、原審卷三第325至351頁、原審卷七第211至320 頁、本院上訴252卷二第44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三五)被告張家倫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109年4月9日、109年4月23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審理 之供述(分見警卷一第55至75頁、偵8412卷二第77至78、81 至88、91至92、97至100頁、聲羈130卷第159至162頁、偵84 12卷三第52至56頁、偵8412卷四第27至30頁、偵聲231卷第3 5至37頁、原審卷二第143至147頁、原審卷三第325至351頁 、原審卷七第211至320頁、本院上訴252卷二第44頁、上訴 240卷六第308頁) (三六)被告黃冠樺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一第107至125頁、偵4284卷 一第155至163、167至169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頁、聲 羈49卷一第245至256頁、原審卷二第133至137頁、原審卷五 第141至150、157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 (三七)被告曲紘璋即曲容雋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 18日、10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 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一第205至225頁、 偵4284卷一第303至312、315至317頁、偵4284卷十第329至 332頁、偵聲113卷第103至107頁、聲羈49卷一第245至256頁 、原審卷二第163至167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至186 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三八)被告張量宇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二第344至361頁、偵4284卷 一第475至480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頁、聲羈49卷一第 245至256頁、原審卷二第133至137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 、157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 (三九)共犯林先鋯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原 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二第436至456頁 、偵4284卷二第109至111、113至115頁、偵4284卷十第245 至248頁、偵聲113卷第103至107頁、聲羈49卷一第305至313 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5、267至270頁、原審卷三第375至 381、403至427頁) (四十)被告張家崑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6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 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二第574至 588頁、偵8572卷一第211至221頁、聲羈133卷一第415至419 頁、偵8412卷三第39至40頁、偵聲235卷第45至48頁、原審 卷二第163至167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至186頁、本 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四一)被告彭文新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二第621至641頁、偵4284卷 二第251至257、259至261、265至269頁、偵4284卷十第159 至162頁、偵聲113卷第103至107頁、聲羈49卷一第305至313 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至 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四二)被告翁志祥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三第761至775頁、偵8572卷 一第351至358頁、聲羈133卷一第435至440頁、偵聲235卷第 53至56頁、原審卷二第57至64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 7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四三)被告倪嘉麒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 109年3月10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之供述(分見警卷九第3101至3120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 頁、偵4283影卷第125至131、303至305、379至392頁、偵聲 90卷第105至110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至186頁、本 院上訴240卷五第28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四四)被告林賢偉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8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三第815至832頁、偵4284卷 二第427至433、435至437、441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頁 、聲羈49卷二第171至174頁、原審卷二第163至167頁、原審 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 (四五)被告林陳威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4月28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偵4284卷三第7至15、17至23、121至127頁、偵 聲113卷第109至113、141至143頁、聲羈49卷二第185至188 頁、偵4284卷十一第207至213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 7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1頁) (四六)被告林益安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警卷三第1014至1029頁、偵4284卷三第287至289 、291至294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頁、聲羈49卷二第101 至104頁、原審卷二第45至52頁、原審卷五第141至150、157 至186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四七)被告陳智鉉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警卷四第1104至1119頁、偵4284卷三第437至443 頁、聲羈49卷二第115至118頁、偵聲113卷第109至113頁、 原審卷二第133至137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 、上訴240卷五第279頁) (四八)被告郭遠諒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警卷四第1193至1208頁、偵4284卷四第107至109 、113至115頁、偵聲113卷第141至143頁、聲羈49卷二第129 至132頁、原審卷二第133至137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 97至327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四九)被告葉佳軒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警卷四第1282至1290頁、偵4284卷四第221至227 頁、聲羈49卷二第145至148頁、偵聲113卷第141至143頁、 原審卷二第45至52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 本院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五十)共犯范綱倫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6月2日警詢、偵訊及原審訊問之供述(分見警卷四第134 4至1363頁、偵4284卷四第413至419頁、聲羈49卷二第161至 163頁、偵聲113卷第115至120頁、原審卷二第57至64頁) (五一)被告李治頡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警卷五第1452至1466頁、偵4284卷五第109至112 、115至119、145至146頁、偵聲113卷第115至120頁、聲羈4 9卷二第309至316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頁、原審卷五第2 81至292、297至327頁、本院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五二)被告陳鈺明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109年4月9日、109年4月24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 、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 警卷五第1541至1551頁、偵8412卷二第165至172、177至178 頁、聲羈130卷第271至273頁、偵8412卷三第57至58頁反 面、偵8412卷四第63至66頁、偵聲231卷第39至41頁、原審 卷二第153至157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 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五三)被告吳振明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1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五第1625至1638頁、偵4284 卷五第277至284頁、偵4284卷十第21至24頁、聲羈49卷二第 309至316頁、偵聲113卷第135至139頁、原審卷二第163至16 7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原審上訴240卷五 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 、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五四)被告洪唯智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1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五第1711至1719頁反面、第 1721至1727頁、偵4284卷五第469至477、481至482頁、偵42 84卷十第43至47、65至69頁、偵聲113卷第135至139頁、聲 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原審卷二第45至52頁、原審卷五第 281至292、297至3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 240卷六第308頁) (五五)被告班雪峰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4月10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六第1805至1826頁、偵4284 卷六第119至125、127至130、133至134頁、偵聲120卷第39 至44頁、偵4284卷十一第123至135頁、聲羈49卷二第309至 316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267至270頁、原審卷三第375 至381、403至4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 六第308頁) (五六)被告王彥為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警卷六第1953至1966頁、偵4284卷六第285至299 、303至305頁、聲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偵聲113卷第115 至120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頁、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 97至327頁、本院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五七)被告洪如麗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109年4月6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 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六第2055至 2070頁、偵8412卷二第343至345、347至348、351至353、39 7至398頁、聲羈130卷第229至232頁、偵8412卷三第3至5、4 2至44頁、偵聲231卷第43至45頁、原審卷二第153至157頁、 原審卷五第281至292、297至3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0 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五八)被告王亞惟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5月13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警卷六第2138至2153頁、偵4284卷六第483至493 、497至499頁、聲羈49卷二第309至316頁、偵聲113卷第135 至139頁、偵4284卷十一第281至285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 6、41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 (五九)被告陳維洋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警卷七第2232至2247頁、偵4284卷七第115至121 、123至124、127至129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 113卷第135至139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267至270頁、 原審卷三第375至381、403至4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 頁) (六十)被告林宜慶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7月17日警 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七第2327至23 44頁、偵8572卷三第115至123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41 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六一)被告林信佑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4月23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警卷七第2376至2391頁、偵4284卷七第265至271 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35至139頁、 偵4284卷十一第181至182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411至 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0頁) (六二)被告張竣鎰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警卷七第2466至2481頁、偵4284卷七第429至435 、439至442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15 至120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 41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 頁) (六三)被告玲振軒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警卷八第2558至2573頁、偵4284卷八第163至176 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15至120頁、 原審卷二第175至180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411至440頁 、本院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六四)被告呂佳嶧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4月10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八第2653至2673頁、偵4284 卷八第325至331、335至340頁、偵4284卷十一第55至63頁、 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15至120頁、原審 卷二第175至180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411至440頁、本 院上訴240卷五第279頁) (六五)被告胡承德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6月2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警卷八第2791至2805頁、偵4284卷八第479至484 、487至489頁、聲羈49卷三第141至150頁、偵聲113卷第115 至120頁、原審卷二第57至64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411 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 (六六)被告詹昕澄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7日、10 9年4月28日、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警卷八第2889至2902頁、偵4284卷九第127至133 、135至138頁、聲羈49卷三第247至251頁、偵聲113卷第103 至107頁、偵4284卷十一第187至189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 6、41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240卷六第 308頁) (六七)被告蔡瑋婷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9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九第2994至3010頁、偵8572 卷二第97至99頁、聲羈133卷一第395至399頁、偵聲235卷第 49至52頁、原審卷二第175至180、267至270頁、原審卷三第 375至381、403至427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281頁、上訴 240卷六第308頁) (六八)被告李苡慈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7月17日警 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九第3052至 3066頁、偵8572卷二第215至219頁、原審卷五第397至406、 411至440頁、本院上訴240卷五第18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 頁) (六九)共犯A2 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5日、109年3月10日、109年7月29日警詢、偵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之供述(分見警卷九第3194至3210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283影卷第265至275、303至305、361至369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原審卷六第753至756、761至779頁) (七十)被告李冠俞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9日、10 9年3月2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第257至265、291至第 294頁、偵4286卷一第167至175頁、偵8568卷一第209至211 頁、偵4286卷四第17至19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 聲118卷第29至34頁、原審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本 院上訴251卷三第165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七一)被告張展瑜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19日、10 9年3月25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549至558、579 至583頁、偵4286卷一第305至309、311至315頁、偵8568卷 一第207至208頁、偵4286卷四第27至29頁、聲羈49卷三第43 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原審卷六第97至107、11 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 (七二)被告范育維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6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679至689、691至693、719至724 頁、偵4286卷一第451至459頁、偵4286卷四第125至127頁、 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原審卷 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上訴 240卷六第308頁) (七三)被告林星辰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5日、10 9年3月26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286卷二第13至24、139至147 頁、偵15487卷二第337至343、357至第361頁、偵4286卷四 第55至56、175至176頁、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 8卷第29至34頁、原審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 訴251卷三第165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七四)被告陳裕仁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6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第3至14、27至40頁、偵4286卷三第 113至119、121至126頁、偵4286卷四第159至161頁、聲羈49 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原審卷六第97 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166頁、上訴240卷 六第308頁) (七五)被告黃盟貿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26日、10 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 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第41至53、79至第84頁、偵4286卷 二第291至301、305至309頁、偵4286卷四第147至149頁、聲 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原審卷六 第97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上訴24 0卷六第308頁) (七六)被告林涵云109年2月4日、109年2月5日、109年3月6日、109 年3月25日、109年3月26日、109年3月27日、109年7月24日 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4286卷二第35 5至364、389至392、偵4286卷二第451至463、偵4286卷三第 175至178、181至182頁、偵4286卷四第43至44、139至140頁 、聲羈49卷三第435至442頁、偵聲118卷第29至34頁、原審 卷六第97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上 訴240卷六第308頁) (七七)被告王冠捷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1月18日、 109年3月6日、109年3月10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437至447、449 至454頁、偵4287卷一第197至200、203至205頁、偵4283影 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67至370頁、偵4287卷五第22 1至225、227至228頁、偵聲90卷第95至98頁、原審卷六第97 至107、113至141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 (七八)被告張展維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25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511至518、543至547頁、偵428 7卷一第329、331至335、337至338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 305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聲90卷第137至138頁、 偵4286卷四第39至41頁、原審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 、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七九)共犯邱帥仁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25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631至635、637至648、673至67 8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偵4 287卷一第451至457、459至461頁、偵4286卷四第73至75頁 、原審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1 66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八十)被告王惠如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9日、109年3月26日、109年4月1日、109年7月24 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 第295至308、333至336頁、偵4287卷二第105至111、113至 120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 、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偵8568卷一第199至203頁、偵42 86卷四第95至97頁、偵4287卷六第39至40頁、原審卷六第28 5至294、299至326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1頁、上訴240卷 六第308頁) (八一)被告李嘉浤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1 09年3月10日、109年3月26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393至406、431 至435頁、偵4287卷二第227至231、235至238頁、偵4283影 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287卷五第21 1至215、217至219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偵4286卷四 第115至117頁、原審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本院上 訴251卷三第166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八二)被告呂韋德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26日、109年4月1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 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477至481、483 至485頁、偵4287卷二第373至381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 5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偵4 286卷四第99至108頁、偵4287卷六第37至38頁、原審卷六第 285至294、299至326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0頁、上訴240 卷六第308頁) (八三)被告徐瑞俞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25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二第215至237、251至255頁、偵428 7卷三第107至113、115至117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頁、 偵聲90卷第105至110頁、偵4286卷四第63至65頁、原審卷六 第285至294、299至326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1頁、上訴 240卷六第308頁) (八四)共犯張雅斯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1 09年3月10日、109年4月8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219至221、223至 236、259至第263頁、偵4287卷三第251至264頁、偵4283影 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287卷五第24 7至253、255至256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偵4287卷六 第105至106頁、原審卷六第285至294、299至326頁、本院上 訴251卷三第20頁) (八五)被告李廉閎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25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585至601、625至630頁、偵428 7卷三第385至387、389至393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 、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偵4286 卷四第83至85頁、原審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 上訴251卷三第166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八六)被告彭建銘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1 09年3月10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之供述(分見偵4287卷四第13至33、35至43、131至135、13 9至142頁、偵4283影卷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227至234 頁、偵4287卷五第229至235、237至238頁、偵聲90卷第95至 98頁、原審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上訴251卷 三第172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八七)被告楊昕哲109年1月7日、109年1月17日、109年3月6日、10 9年3月10日、109年3月26日、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 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5487卷一第265至279、281至 289、291至298頁、偵4287卷四第291至298頁、偵4283影卷 第303至305頁、聲羈33卷第359至365頁、偵4287卷五第239 至243、245至246頁、偵聲90卷第113至117頁、偵4286卷四 第171至172頁、原審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上 訴251卷三第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八八)被告趙柏奕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8日、109年5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24日 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8568卷一第19 至30、125至130、169至170、215至219、223至224頁、聲羈 133卷一第355至360頁、偵聲230卷第43至45頁、原審卷二第 153至157頁、原審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上訴 251卷三第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八九)被告黃炫默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8日、109年5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24日 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8569卷一第21 至32、117至121、169至170、213至217、221至222頁、聲羈 133卷一第378至380頁、偵聲230卷第51至54頁、原審卷二第 153至157頁、原審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上訴 251卷三第21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九十)共犯呂鼎濬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8日、109年5月7日、109年6月2日、109年7月24日 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偵8570卷一第25 至33、143至152、199至204、207至208頁、聲羈133卷一第 333至338頁、偵聲230卷第47至50頁、原審卷二第153至157 頁、原審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上訴251卷三 第20頁、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九一)被告吳名宸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109年4月8日、109年4月16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19日、109年8月7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 理之供述(分見偵8571卷一第39至46、115至120、123至127 、349至353、363至364、385至390、393至395頁、聲羈130 卷第159至162頁、偵聲229卷第23至25頁、原審卷二第143至 147頁、原審卷三第325至351頁、原審卷七第211至320頁、 本院上訴252卷二第44頁) (九二)被告黃國勛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3月14日、 109年4月8日、109年4月16日、109年5月8日、109年6月2日 、109年7月24日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分見 偵8571卷一第165至176、227至238、241至247、289至292、 343至348、357至359、381至382頁、聲羈130卷第229至232 頁、偵聲229卷第27至28頁、原審卷二第153至157頁、原審 卷六第431至440、445至472頁、本院上訴251卷三第21頁、 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九三)被告陳尚瑋109年4月16日偵訊及本院審理之供述(見偵4070 卷五第145至153、155至161頁、本院上訴252卷二第45頁、 上訴240卷六第308頁) (九四)證人曾玲芳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 第91至94、132至133頁反面) (九五)證人陳阿雪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 第135至139、167至168頁) (九六)證人洪陳文文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6日警詢及偵訊筆錄 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第172至173、181至182、188至189頁 ) (九七)證人洪莉婷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 第191至192頁反面、第209至210頁) (九八)證人吳孟儒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 第221至222頁、第239頁至反面) (九九)證人王超凡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8412卷三 第241至242頁、第249頁反面至250頁) (一00)證人莊世傑109年3月4日警詢之供述(見偵8412卷四第119 至126頁) (一0一)證人劉靜芳109年3月4日警詢之供述(見偵8412卷四第153 至155頁) (一0二)證人王依雯109年4月16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 六第273至277、365至367頁) (一0三)證人林柏初109年4月16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 六第355至359、371至373頁) (一0四)證人代號A39 109年2月10日、109年2月18日、109年3月20 日警詢、偵訊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四不公開卷第3至6、 11至12、15至18、43至45、49至50頁) (一0五)證人代號A88 109年4月10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七不 公開卷第3至6頁) (一0六)證人代號A70 109年4月13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五不 公開卷第3至7頁) (一0七)證人代號A29 109年4月10日13時19分偵訊之供述(見偵40 70卷三不公開卷第3至6頁) (一0八)共犯即證人代號A1、A10 109年1月17日、109年4月10日警 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4070卷一不公開卷第3至9、11至 16、19至21、45至51、53至55頁、偵4070卷二不公開卷第 3至6頁) (一0九)證人代號A89 109年4月20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八不 公開卷第3至6頁) (一一0)證人代號A90 109年4月10日、109年4月20日偵訊之供述( 見偵4070卷九不公開卷第3至6、15至16頁) (一一一)證人代號A72 109年4月10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070卷六不 公開卷第3至6頁) (一一二)證人A94 109年4月23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不公開卷偵 4283卷二第3至7、頁19至23、25至29頁) (一一三)證人A99 109年3月3日、109年3月24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見不公開卷偵4283卷一第7、9至14、85至90、121至 127、205至211頁) (一一四)證人代號A41 109年3月26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286 卷三不公開資料第3至4、7至11頁) (一一五)證人代號A11 109年3月26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286 卷一不公開卷第3至5、11至13頁) (一一六)證人代號A15 109年4月9日偵訊之供述(見偵4286卷二不 公開卷第41至47頁) (一一七)證人代號A81 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見偵4286 卷四不公開資料第5至10、13至16頁) (一一八)證人代號A1 109年1月17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428 7卷二第275至281頁、偵4287卷五第5至7、9至11頁) 二、非供述證據 (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馬淵俊】(第53至71頁) (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二: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空白(第91至109頁) ②指認人:蔡文耀(第167至203頁) ③指認人:宋友吉(第223至241頁) ④指認人:張豈源(第397至415頁) 2、出入境資料【馬淵俊等被告】(第137至140頁) 3、總業績(第357至382、439 至482 頁) 4、個別查詢報表【張豈源】(第393頁) (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三: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賴明建(第7至43頁) ②指認人:鄭傑陽(第181至199頁) ③指認人:彭凱銘(第219至237頁) 2、入出境資料【蔡文耀等被告】(第255至256頁) (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四: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劉俊佑(第81至99頁) ②指認人:陳衣訢(第173至191頁) ③指認人:洪彙嵐(第209至227頁) 2、入出境資料【楊遠澤等被告】(第281至283頁) (五)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五: 1、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蔡文耀】(第107至108頁) 2、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109 年4 月22日職務報告 (第189至191頁) 3、1、2、3線業績表(第279至339頁) 4、指認照片【謝秉諺、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375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 ①指認人:謝秉諺(第349至371頁) ②指認人:楊鴻龍(第411至413頁) 6、指認照片【楊鴻龍、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415頁) (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六: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蔡文耀(第9至12頁) ②指認人:王依雯(第281至287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蔡文耀】(第13至18頁)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謝秉諺持用手機】(第37至55頁) 4、第1機房職務報告(第213至232頁) 5、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67號】(第265至266頁) 6、扣案物品照片(第267至270頁) 7、指認照片【王依雯、林柏初指認陳宏益】(第279、361頁) 8、王依雯與陳宏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289至319頁) 9、王綸新帳戶資料(第321頁) 10、元大銀行客戶基本資料維護【王綸新】(第337頁) 11、元大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往來明 細(第338頁) 12、王綸新元大銀行綜合歸戶查詢(第339頁) 13、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第341至343頁) 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⑴受執行人:王依雯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6日14時30分起至14時40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第345至349頁) (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號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225至245頁) (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號卷二: 1、中國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入國證明書【吳嘉仁】 (第51至53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吳嘉仁】(第171至191頁) (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號卷三: 1、中國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入國證明書【陳潮葦】 (第49至50頁) (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號卷五: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張志偉】(第161至181頁) (十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285卷一(不公開資料袋):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羈押聲請書附件 (十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一(不公開資料卷)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第25至43頁) (十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9 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第11至13頁) (十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三(不公開資料卷)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9 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第11至13頁) (十五)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四(不公開資料卷) : 1、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第19至31、37至42頁) 3、入出境紀錄(第33至35頁) (十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五(不公開資料卷)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11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第13至17頁) (十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六(不公開資料卷)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9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第11至13頁) (十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七(不公開資料卷)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9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第11至15頁) (十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八(不公開資料卷)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福○○街000 號】(第9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第11至15頁) (二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九(不公開資料卷) : 1、真實姓名對照表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 號】(第9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第11至13頁) (二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十(不公開資料卷) :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羈押聲請書附件、延長羈押聲請書 2、109年1月17日20時33分偵訊筆錄 (二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劉俊佑】(第291至309頁) (二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二: 1、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洪彙嵐】(第71至78頁) (二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四: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285至303頁) (二五)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七: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283至301頁) (二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八: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賴冠勳】(第295至313頁) (二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九: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297至315頁) (二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卷十: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269至287頁) (二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733號不公開資料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羈押聲請書附件 (三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227至245頁) (三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三: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賴明建】(第131至149頁) (三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四: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吳文進】(第119至137頁) (三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五: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129至147頁) (三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六: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109年2月10日】(第139至157頁) (三五)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八: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123至141頁) (三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119至137頁) (三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張豈源】(第133至151頁) (三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二: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145至163頁) (三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十三: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彭凱銘】(第127至145頁) (四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418號卷一: 1、扣案IPHONE手機勘查資料(第307至353頁) 2、電腦列印資料【1、2、3線業績表、總業績表、借支、開銷等】 (第355至509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511至547頁) (四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418號卷二: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465至501頁) (四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卷不公開資料袋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羈押聲請書附件 (四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418號卷不公開資料袋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羈押聲請書附件 (四四)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二: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王綸新(第39至57頁) ②指認人:馬淵俊(第167至185頁) ③指認人:宋友吉(第267至285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王綸新(第59至60頁) ②馬淵俊(第187至191頁) ③宋友吉(第287頁) 3、護照內頁影本 ①王綸新(第61頁) ②馬淵俊(第193頁) ③宋友吉(第289頁) 4、現場刑案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通聯紀錄】 (第67至95、197至225、295至323、341至369頁) 5、電腦內資料【檔名1、2、3、冰箱、借支、開銷、業績、總業績 】(第97至129頁) 6、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機房處所照片】(第195至196頁) (四五)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三: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龔書民(第31至49頁) ②指認人:劉俊佑(第127至145頁) ③指認人:賴明建(第219至237頁) ④指認人:吳文進(第313至331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龔書民(第51頁) ②劉俊佑(第147頁) ③賴明建(第239至240頁) ④吳文進(第333頁) 3、護照內頁影本 ①龔書民(第53頁) ②劉俊佑(第149頁) ③賴明建(第150、241頁) ④吳文進(第335頁) (四六)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四: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陳志杰(第19至37頁) ②指認人:黃子盛(第123至141頁) ③指認人:李重熹(第211至229頁) ④指認人:江秦紘(第309至327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陳志杰(第51頁) ②黃子盛(第143頁) ③李重熹(第231至232頁) ④江秦紘(第329頁) 3、護照內頁影本 ①陳志杰(第53頁) ②黃子盛(第145頁) ③李重熹(第233頁) ④江秦紘(第331頁) (四七)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五: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劉子銓(第29至47頁) ②指認人:鄭傑陽(第127至145頁) ③指認人:周佑穎(第217至235頁) ④指認人:蔡文耀(第311至329頁) ⑤指認人:蔡文耀(第377至380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劉子銓(第49頁) ②鄭傑陽(第147頁) ③周佑穎(第237頁) ④蔡文耀(第331 至336 頁) 3、護照內頁影本 ①劉子銓(第51頁) ②鄭傑陽(第149、240頁)(同偵13261卷九第345頁) ③周佑穎(第239頁) ④蔡文耀(第337頁) 4、指認照片【蔡文耀、臺中市○○區○○街000號】(第381頁) (四八)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六: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林朝彬(第33至51頁) ②指認人:吳嘉仁(第125至143頁) ③指認人:陳泰安(第221至239頁) ④指認人:張豈源(第317至335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林朝彬(第53至55頁) ②吳嘉仁(第145頁) ③張豈源(第337頁) 3、護照內頁影本 ①林朝彬(第57頁) ②吳嘉仁(第147、248頁) ③陳泰安(第247頁) ④張豈源(第339頁) 4、個別查詢報表【陳泰安】(第241至245頁) (四九)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七: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陸威廷109年2月9日17時10分(第33至51頁) ②指認人:葉司閔109年1月17日12時(第119至137頁) ③指認人:彭凱銘109年2月9日17時20分(第203至221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陸威廷(第53頁) ②彭凱銘(第223頁) 3、護照內頁影本 ①陸威廷(第55頁) ②葉司閔(第139頁) ③彭凱銘(第225頁) 4、國人入出境紀錄【葉司閔】(第173頁) (五十)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八: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楊雅婷(第29至47頁) ②指認人:楊雅婷(第103至121頁) ③指認人:賴冠勳(第177至195頁) ④指認人:戴月琴(第269至287頁) ⑤指認人:陳衣訢(第365至383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楊雅婷(第49至51頁) ②賴冠勳(第197至198頁) ③戴月琴(第289頁) ④陳衣訢(第385至386頁) 3、護照內頁影本 ①楊雅婷(第53頁) ②賴冠勳(第199頁) ③戴月琴(第291、388頁) ④陳衣訢(第292、387頁) 4、出入境資料【楊雅婷、謝秉諺等被告】(第97至102頁) 5、臉書頁面截圖【楊雅婷、謝秉諺】(第127至135頁) (五一)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九: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洪彙嵐(第31至49頁) ②指認人:梁籍方(第119至137頁) ③指認人:陳潮葦(第211至229頁) ④指認人:楊遠澤(第313至331頁) 2、護照內頁影本 ①洪彙嵐(第51、142 、357 頁) ②梁籍方(第52、141 、358 頁) ③陳潮葦(第233、359頁) ④楊遠澤(第360頁) 3、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梁籍方(第139頁) ②陳潮葦(第231至232頁) ③楊遠澤(第333至334頁) (五二)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十: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楊鴻龍(第29至47頁) ②指認人:張志偉(第133至151頁) ③指認人:謝秉諺(第233至251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楊鴻龍(第57頁) ②張志偉(第153頁) ③謝秉諺(第253至255頁) 3、護照內頁影本 ①楊鴻龍(第59頁) ②張志偉(第155頁) ③謝秉諺(第25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⑴受執行人:張志偉 ⑵執行時間:109年2月4日5時0分起至5時10分止 ⑶執行處所: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 (第127至131頁) (五三)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不公開資料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五四)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一(警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莊岱賢(第20至38頁) ②指認人:張家倫(第76至94頁) ③指認人:黃冠樺(第126至144頁) ④指認人:曲容雋(第226至263頁)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莊岱賢(第44頁) ②張家倫(第101頁) ③黃冠樺(第153頁) ④曲容雋(第270頁) 3、中國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 ①莊岱賢(第45頁) ②張家倫(第102頁) 4、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莊岱賢(第46至48頁) ②張家倫(第100頁) ③黃冠樺(第151至152頁) ④曲容雋(第269頁) 5、機房處所照片(第154至156、271至273頁) 6、刑案現場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 (第158 至197 、274 至313 頁) 7、電腦內活頁簿檔案一、二、三線機手薪水總表 (第314至320頁) 8、電腦內活頁簿檔案機手每日業績表(第321至339頁) (五五)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二(警卷二):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張量宇(第362至380頁) ②指認人:林先鋯(第457至494頁) ③指認人:張家崑(第589至607頁) ④指認人:彭文新(第642至679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張量宇(第387頁) ②林先鋯(第500頁) ③張家崑(第614頁) ④彭文新(第685頁)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張量宇(第388頁) ②林先鋯(第501頁) ③張家崑(第613頁) ④彭文新(第686頁) (五六)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三(警卷三):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翁志祥(第776至794頁) ②指認人:林賢偉(第833至851頁) ③指認人:林陳威(第931至949頁) ④指認人:林益安(第1030至1049頁)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翁志祥(第802頁) ②林賢偉(第860頁) ③林陳威(第956頁) ④林益安(第1057至1058頁) 3、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翁志祥(第803至806頁) ②林賢偉(第858至859頁) ③林陳威(第955頁) ④林益安(第1055至1056頁) (五七)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四(警卷四):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陳智鉉(第1120至1138頁) ②指認人:郭遠諒(第1209至1227頁) ③指認人:范綱倫(第1364至1382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陳智鉉(第1144頁) ②郭遠諒(第1233頁) ③葉佳軒(第1296頁) ④林政宏(第1388頁)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陳智鉉(第1145頁) ②郭遠諒(第1234頁) ③葉佳軒(第1299頁) ④林政宏(第1389頁) (五八)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五(警卷五):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李治頡(第1472至1490頁) ②指認人:陳鈺明(第1557至1575頁) ③指認人:吳振明(第1639至1657頁) ④指認人:洪唯智(第1733至1751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李治頡(第1491至1492頁) ②陳鈺明(第1620至1621頁) ③吳振明(第1663頁) ④洪唯智(第1752頁)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李治頡(第1493頁) ②吳振明(第1664頁) ③洪唯智(第1753頁) (五九)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六(警卷六):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班雪峰(第1827至1845頁) ②指認人:班雪峰(第1854至1872頁) ③指認人:王彥為(第1969至1984頁) ④指認人:洪如麗(第2071至2080頁) ⑤指認人:王亞惟(第2154至2172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班雪峰(第1873至1874頁) ②王彥為(第1990頁) ③洪如麗(第2086至2089頁) ④王亞惟(第2178頁)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班雪峰(第1875頁) ②王彥為(第1991頁) ③洪如麗(第2090頁) ④王亞惟(第2179頁) 4、中國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 ①洪如麗(第2091頁) (六十)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七(警卷七):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陳維洋(第2258至2271頁) ②指認人:林宜慶(第2345至2363頁) ③指認人:林信佑(第2392至2410頁) ④指認人:張竣鎰(第2487至2505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陳維洋(第2272頁) ②林宜慶(第2370至2371頁) ③林信佑(第2416至2417頁) ④張竣鎰(第2506至2507頁)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陳維洋(第2273頁) ②林宜慶(第2369頁) ③林信佑(第2418頁) ④張竣鎰(第2508頁) (六一)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八(警卷八):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玲振軒(第2574至2592頁) ②指認人:呂佳嶧(第2674至2711頁) ③指認人:胡承德(第2806至2824頁) ④指認人:詹昕澄(第2903至2921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玲振軒(第2600頁) ②呂佳嶧(第2718頁) ③胡承德(第2830至2831頁) ④詹昕澄(第2927至2939頁)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玲振軒(第2601頁) ②呂佳嶧(第2719頁) ③胡承德(第2832頁) ④詹昕澄(第2940頁) (六二)新北警刑八字第109450118號卷九(警卷九):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蔡瑋婷(第3011至3029頁) ②指認人:李苡慈(第3072至3090頁) ③指認人:倪嘉麒(第3121至3139頁) ④指認人:A2 (第3211至3229頁)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蔡瑋婷(第3035頁) ②李苡慈(第3091頁) ③倪嘉麒(第3145頁) ④A2(第3253頁) 3、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蔡瑋婷(第3036至3038頁) ②李苡慈(第3092至3094頁) ③倪嘉麒(第3188至3190頁) ④A2(第3276頁) (六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507號卷一: 1、蒙特內哥羅統計扣案物(第43至49頁) 2、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42號】(第51頁) 3、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41號】(第53至83頁) 4、扣案物照片(第85至247頁) 5、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579號】(第255頁) (六四)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曲容雋】(第321至341頁) (六五)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二: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彭文新】(第273至293頁) (六六)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三: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林陳威】(第129至149頁) (六七)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四: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空白(第231至251頁) ②指認人:空白(第423至443頁) (六八)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五: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李治頡(第123至143頁) ②指認人:吳振明(第289至307頁) ③指認人:空白(第445至465頁) (六九)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六: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王彥為(第309至329頁) ②指認人:王亞惟(第503至523頁) (七十)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七: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林信佑】(第275至295頁) (七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八: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181至190頁) (七二)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九: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空白】(第169至189頁) (七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十: 1、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洪唯智】(第17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吳振明(第25至27、35至37頁) ②指認人:洪唯智(第49至51、59至61、73至91頁) ③指認人:彭文新(第111至129、165至183頁) ④指認人:林先鋯(第197至215、251至268頁) ⑤指認人:曲容雋(第281至299、335至353頁) (七四)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4號卷十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呂佳嶧(第7至25頁) ②指認人:班雪峰(第75至93頁) ③指認人:林陳威(第217至235頁) ④指認人:王亞惟(第289至307頁) 2、第2機房職務報告(第367至416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15日刑事司法互助補充請求書等 資料(第449至458頁) 4、蒙特內哥羅特別檢察總署109年1月22日移轉刑事追訴程序調查 委託書(第459至484頁) 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109年1月31日書函 (第485至486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2月4日授權書(第487至488頁) 7、蒙特內哥羅刑事調查局證據移交函暨證據清單 (第489至511頁)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3月16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 (第513至542頁) 9、德國慕尼黑大學Helmut Satzger教授109年3月23日出具之法律 (第543至548頁) (七五)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3號影卷: 1、入出境紀錄【A2、王彥為、倪嘉麒、王亞惟】(第69至70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倪嘉麒】(第135至155頁)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A2】(第203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A2】(第279至299頁) (七六)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莊岱賢】(第171至207頁) 2、開銷表(第209至210頁) 3、檔案一、二、三總薪水表格改(第213至220頁) 4、檔案一、二、三總薪水表格(第221至230頁) 5、2線業績表(第231至273頁) 6、1線業績表(第275至341頁) 7、3線業績表(第343至383頁) (七七)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二: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陳鈺明109年3月13日20時55分】(第181至217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洪如麗】(第357至393頁) (七八)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三: 1、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6至9頁反面)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洪如麗(第10至11頁反面) ②指認人:洪如麗(第46至47頁反面) ③指認人:陳鈺明(第65至74頁) ④指認人:曾玲芳(第95至98頁) ⑤指認人:陳阿雪(第140至143頁) ⑥指認人:洪陳文文(第174至177頁) ⑦指認人:洪莉婷(第193至196頁) ⑧指認人:吳孟儒(第223至224頁反面) ⑨指認人:王超凡(第244至247頁) 3、外匯支出明細表(第28頁) 4、外匯收入明細表(第28頁反面) 5、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護照內頁、住宿訂單】 (第29至38頁反面) 6、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59至64頁反面) 7、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玲芳】 (第99頁至反面) 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 ⑴受執行人:曾玲芳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0時0分起至11時42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0樓之0 (第100至102頁反面) 9、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玲芳】(第103頁至反面)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 扣押之物證明書 ⑴受執行人:曾玲芳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2時5分起至12時15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0樓 (第104至106頁反面) 11、金流資料、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入出境資料【曾玲芳】 (第110至115頁反面) 12、曾玲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16至119頁) 13、王綸新帳號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 第120至126頁) 14、林信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龍井新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27至130頁) 15、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陳阿雪】 (第144至145頁) 1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⑴受搜索人:陳阿雪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4日16時50分起至17時04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第146至148頁) 17、金流資料【陳阿雪】(第149頁至反面) 1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4月9日國世存匯 作業字第1090043126號函文暨檢附取款憑證、大額通貨交易 登記簿、帳號000000000000號對帳單、歷史資料交易明細、 客戶資料查詢、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提款畫面)【陳阿雪】 (第150 至163 頁) 19、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提款畫面)【陳阿雪、洪陳文文】(第17 8頁) 2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 ⑴受執行人:洪陳文文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21時45分起至22時18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之00號(第183至186頁) 2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正反面影本、 客戶交易明細表2 張(第197 至198 頁) 2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199 、216 頁) 23、金流資料【洪莉婷】(第200頁至反面、217頁至反面) 2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⑴受搜索人:洪莉婷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7時30分起至17時50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口「口中味檳榔攤」 (第201至204頁) 2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⑴受搜索人:洪莉婷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7時3分起至17時20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第212至214頁) 26、房租收付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第226至237頁) 27、現場蒐證照片【招待所紙條照片、監視器畫面,王超凡】(第 243頁至反面) 28、臉書頁面照片、手機畫面照片【陳瑋】(第248頁) (七九)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四: 1、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67至71頁) 2、原審109年聲搜字第257號搜索票【平安歸旅行社有限公司】 (第103至105、137至139頁) 3、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⑴受搜索人:林益仲(平安歸旅行社負責人) ⑵執行時間:109年3月4日10時30分起至12時20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第107至118、141至151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莊世傑】(第127至129頁) 5、機票/需求表/估價單(第131至135頁) 6、同意書【莊世傑】(第157至159頁) 7、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767號】(第165至166頁) 8、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579號】(第167頁) (八十)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2號卷二: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蔡瑋婷(第75至93頁) ②指認人:李苡慈(第193至211頁) 2、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蔡瑋婷】(第105頁) (八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2號卷三: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林宜慶】(第93至111頁) (八二)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3號卷一(不公開資料袋)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109年3月3日14時10分、14時30分、19時】 (第15至39、93至117頁)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第119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對照表【109 年3月24日13時42分、109年3月24日】 (第137至140、141至144、329至366頁) 4、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145至173頁) 5、手寫資料(第201頁) 6、代號A99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 (八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3卷二(不公開資料袋)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109年4月23日13時20分、16時30分】 (第9至11、59至81頁) 2、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號】(第13頁) 3、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第17至18頁) 4、真實姓名對照表 (八四)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一: 1、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李冠俞(第111頁) ②張展瑜(第251頁) ③范育維(第403至404頁)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李冠俞(第113至121頁) ②張展瑜(第253至257頁) ③范育維(第405頁)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 (第123至156、259至290、407至440頁) (八五)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二: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林星辰(第25至55頁) ②指認人:林涵云(第467至497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林星辰(第85至91頁) ②黃盟貿(第241至242頁) ③林涵云(第391至395頁)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林星辰(第93頁) ②黃盟貿(第243頁) ③林涵云(第397至399頁) (八六)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三: 1、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陳裕仁】(第53至55頁)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陳裕仁】(第57至61頁) (八七)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四: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1日刑際字第 1090701163號函文暨檢附之第3機房職務報告(第297至381頁) 2、採證報告【109 年度數採字第75至111 號】(第383至518頁) 3、職務報告【第三機房】(第519至第557頁) (八八)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一: 1、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王冠捷(第173、177至185頁) ②張展維(第315頁) ③邱帥仁(第433至435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王冠捷(第175至176頁) ②張展維(第313頁) ③邱帥仁(第431至432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王冠捷(第209至227頁) ②指認人:邱帥仁(第465至483頁) (八九)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二 1、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王惠如(第91頁) ②李嘉浤(第209至212頁) ③呂韋德(第353至355頁)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王惠如(第93頁) ②李嘉浤(第213至214頁) ③呂韋德(第357至361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李嘉浤】(第241至259頁) (九十)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三: 1、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徐瑞俞(第87至89頁) ②張雅斯(第233至234頁) ③李廉閎(第349至至352頁) 2、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徐瑞俞(第91至94頁) ②張雅斯(第235至238頁) ③李廉閎(第353至367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徐瑞俞】(第121至139頁) (九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7號卷四: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彭建銘(第45至75、145至163頁) ②指認人:楊昕哲(第203至233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彭建銘(第111至112頁) ②楊昕哲(第269至271頁) 3、現場刑案蒐證照片【護照內頁影本】 ①彭建銘(第113至117頁) ②楊昕哲(第273至277頁) (九二)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一(不公開資料卷): 1、證人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九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二(不公開資料卷): 1、證人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2、訂房紀錄(第3頁) 3、業績表(第5頁) 4、排班表(第7至8頁) 5、詐騙過程相關資料(第11至13頁) 6、拆帳紀錄(第15至27頁) 7、被害人資料(第27頁) 8、採買表(第29頁) 9、詐騙教戰資料(第31頁) 10、排班表(第33頁) 11、業績表(第35至37頁) (九四)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三(不公開資料卷): 1、真實姓名對照表 (九五)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卷四(不公開資料卷) 1、證人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九六)A1、A12真實姓名對照表 1、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 2、A1證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九七)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68號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趙柏奕】(第31至第61頁、第133至第163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趙柏奕】(第67至第68頁) 3、護照內頁影本【趙柏奕】(第69至第77頁) 4、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影本【趙柏奕】 (第79頁、第111頁) 5、現場刑案蒐證照片【現場照片、電腦內資料】(第85至104頁) 6、業績表-1、業績表-2(第105至第106頁) (九八)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69號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黃炫默】(第33至63頁、第131至161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黃炫默】(第69至第71頁) 3、護照內頁影本【黃炫默】(第73至第77頁) 4、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影本【黃炫默】(第79頁) 5、109年4月24日黃炫默之刑事自白狀(第229至第235頁) (九九)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0號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指認人:呂鼎濬109年3月16日9時】(第35至65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呂鼎濬】(第71至73頁) 3、護照內頁影本【呂鼎濬】(第75至80頁) 4、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國登記證影本【呂鼎濬】(第81頁) (一00)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71號卷一: 1、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 ①吳名宸(第47至59頁) ②黃國勛(第177至178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吳名宸(第85至第103頁) ②指認人:黃國勛(第195至209、251至287頁) (一0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487號卷一: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張雅斯(第237至257頁) ②指認人:彭建銘(第331至353頁) ③指認人:林涵云(第365至387頁) ④指認人:李嘉浤(第407至429頁) ⑤指認人:王冠捷(第455至475頁) ⑥指認人:A1 (第487至509頁) ⑦指認人:張展維(第519至541頁) ⑧指認人:張展瑜(第559至577頁) ⑨指認人:李廉閎(第603至623頁) ⑩指認人:邱帥仁(第649至671頁) ⑪指認人:范育維(第695至717頁) (一0二)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487號卷二: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表 ①指認人:陳裕仁(第15至26頁) ②指認人:黃盟貿(第55至78頁) ③指認人:徐瑞俞(第239至249頁) ④指認人:李冠俞(第267至289頁) ⑤指認人:王惠如(第309至331頁) ⑥指認人:林星辰(第345至356頁) (一0三)原審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三【原審卷三】 1、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院保字第1010號】(第195至196頁) 2、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院保字第1013號】(第199至216頁) (一0四)原審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四【原審卷四】 1、吳名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第71至78頁) 2、陳阿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第155至187頁) 3、陳阿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第189至197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 第1090092347號函文(第603頁) (一0五)原審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五【原審卷五】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14日中檢增重109偵8412字第1099071358號函文暨檢送大陸地區被害人筆錄等資料(第39至118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16日中檢增重109偵4284字第1099072402號函文暨檢送隨身碟1個(第133至135頁) (一0六)原審109年度重訴字第1341號卷七【原審卷七】 1、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81 257號函文暨檢附之資料(第17至19頁) 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9年7月10日元作服字 第1090031220號函文(第21頁)
附表五:證據資料明細
證 據 資 料 明 細 一、供述證據 (一)被告陳尚瑋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24日、10 9年5月18日、109年5月29日、109年6月10日、109年7月22日、 109年8月5日、109年9月21日、109年9月28日警詢、偵訊、原 審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四第31至35 頁、第37至48頁、第49至51頁、第193至201頁、第203至209頁 、第257至261頁、聲羈219卷第35至39頁、變價卷第113至119 頁、偵12102卷五第9至12頁、第15至16頁、第247至249頁、變 價卷第163至165頁、偵聲305卷第29至30頁、原審卷第137至14 0頁、第235至260頁、第295至327頁) (二)證人林佳賢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 三第5至10頁、第65至68頁、第155至160頁) (三)證人林玟伶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 三第73至76頁、第107至109頁、第209至211頁) (四)證人吳孟儒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 三第113至115頁、第149至151頁) (五)證人王超凡109年4月15日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 三第241至244頁、第259至261頁) (六)證人陳阿雪109年4月15日警詢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三第273 至281頁) (七)證人洪陳文文109年4月15日警詢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三第 335至337頁、第353至355頁) (八)證人洪莉婷109年4月15日警詢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三第365 至368頁) (九)證人曾玲芳109年4月15日警詢之供述(分見偵12102卷三第387 至393頁) (十)證人鄭旭智109年5月18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分見變價卷第109 至111頁) (十一)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綸新109年4月23日警詢之供述(分見彰化 警卷第197至202頁) (十二)證人即同案被告謝秉諺109年4月24日警詢之供述(分見彰化 警卷第203至209頁) (十三)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文耀109年3月10日、109年5月4日警詢之 供述(分見彰化警卷第239至244頁、第251至256頁) 二、非供述證據 (一)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02號卷一、二: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10日偵查報告暨檢附資料】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27至337頁、偵字第12102號卷二第1至 370頁) ①蒙特內哥羅刑事調查局證據移交函暨證據清單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35至37頁) ②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手機正反面、手機畫面、手機內通聯紀 錄截圖、手機提取報告】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39至88頁) ③王綸新109年3月13日偵訊筆錄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89至103頁) ④「陳瑋」臉書頁面資料、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05頁) (同偵12102卷三第33、85、185、233、255頁) ⑤臉書紀錄(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07至113頁) ⑥通聯調閱查詢單【調閱目標:180.204.64.170】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15頁) ⑦原審109年聲監續字第8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察 譯文【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17至131頁) ⑧蔡文耀109年3月10日警詢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 認照片對照表、指認照片【○○區○○街000號】 (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33至143頁) ⑨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紀錄【門號:0000-000000號、IMEI :00000000000000】(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145至337頁 、偵字第12102號卷二第1至370頁) 2、陳尚瑋國人入出境紀錄(偵字第12102號卷一第23至24頁) (二)109年度偵字第12102號卷三: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指認人林佳賢】(第11至17、161至167頁) 2、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第19至21、171至17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23至31、175至183頁) ⑴受執行人:林佳賢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8時16分起至10時10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 4、林佳賢國人入出境紀錄(第36頁) 5、金流資料【林佳賢】(第39至40頁) 6、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台幣開戶資料、台 幣交易明細、台幣定期性存款交易明細【林佳賢】 (第41至50、197至206頁) 7、原審108年聲監字第1179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訊監 察譯文【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第51至54、87 至90、187至190、235至238頁) 8、通聯調閱查詢單【林玟伶電話號碼:0000-000000】(第55、1 03、191頁) 9、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林佳賢車牌號碼:BAW-0000號】(第59、 195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指認人林玟伶】(第77至83、213至219頁) 11、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第91至93、223至225頁) 1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95至99、227至231頁) ⑴受執行人:林玟伶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8時45分起至9時25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 13、林玟伶國人入出境紀錄(第101頁) 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指認人:吳孟儒】(第117至120頁) 15、房租收付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23至145頁) 16、現場蒐證照片【招待所紙條照片、監視器畫面,王超凡】 (第245至246頁) 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指認人:王超凡】(第247至253頁) 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指認人:陳阿雪】(第283至289頁) 19、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陳阿雪】(第291至293頁) 2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295至299頁) ⑴受搜索人:陳阿雪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4日16時50分起至17時04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21、金流資料【陳阿雪】(第301至302頁) 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4月9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090043126號函文暨檢附取款憑證、大額通貨交易登 記簿、帳號000000000000號對帳單、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客 戶資料查詢、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提款畫面)【陳阿雪】( 第303至329頁) 23、陳阿雪國人入出境紀錄(第331至332頁) 2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指認人:洪陳文文】(第339至345頁) 25、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提款畫面)【陳阿雪、洪陳文文】(第 347頁) 2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第357 至363頁) ⑴受執行人:洪陳文文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21時45分起至22時18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之00號 2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指認人:洪莉婷】(第369至375頁) 2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377至381頁) ⑴受搜索人:洪莉婷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7時30分起至17時50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巷口「口中味檳榔攤」 2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正反面影本、 客戶交易明細表2 張(第383 至385 頁) 3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指認人:曾玲芳】(第395至401頁) 31、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玲芳】(第403至404頁) 3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第405至410頁) ⑴受執行人:曾玲芳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0時0分起至11時42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0樓之0 33、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曾玲芳】(第411至412頁) 3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 應扣押之物證明書(第413至418頁) ⑴受執行人:曾玲芳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12時5分起至12時15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0樓 35、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入出境資料【曾玲芳】(第419 至428頁) 36、曾玲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429至435頁) 37、王綸新帳號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 (第437至449頁) 38、林信佑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451 至457頁) (三)109年度偵字第12102號卷四: 1、原審109年聲搜字第482號搜索票(第7至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11至29頁) ⑴受執行人:陳尚瑋 ⑵執行時間:109年4月15日8時17分起至11時30分止 ⑶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指認人:陳尚瑋】(第53至71頁) 4、手繪位置圖(第73至77頁) 5、「陳瑋」臉書頁面資料(第83頁) 6、現場刑案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第85至97頁) 7、金流資料【陳尚瑋】(第99至100頁) 8、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陳尚瑋】(第101至118頁) 9、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交易明細、跨行轉帳交易明細 (第129至141頁) 10、車牌號碼BFG-0000、BAW-0000、BBJ-0000資料(第143至148頁 ) 11、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對帳單、客戶基本資料查 詢、歷史資料交易明細(第159至175頁) 12、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林佳賢】(第177頁) 13、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交易明細(第178至180頁) 14、帳號00000000000號外匯活期存款交易明細(第181頁) 15、王綸新資料(第183至186頁) 16、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容人編號資料名冊(第189頁) 17、說明書、切結書及附件【陳尚瑋】(第263至266頁) 18、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車牌號碼:BBJ-0000號、BFG-0000號】 (第275至279頁) 19、林玟伶109年4月28日之陳報狀暨檢附之資料(第281至319頁) 20、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1579號】(第321頁) 21、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委保字第23號】、照片、保管證明 書、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第325至342頁) (四)109年度偵字第12102號卷五: 1、原審109年5月7日中院麟刑勤109急扣1字第1090037779號函 文(第5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18日中檢增重109偵12102字第 1099062308號函文(第23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6月29日新北警刑八字 第1094551521號函文暨檢附認領保管單【車牌號碼: BAW-0000號】(第239至241頁) (五)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90044008號卷(彰化警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指認人:謝秉諺109年4月24日】(第211至233頁) 2、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謝秉諺】(第235至236頁) 3、指認照片【○○區○○街000號,謝秉諺】(第237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指認人:蔡文耀109年3月10日】(第245至248頁) 5、指認照片【臺中市○○區○○街000號,蔡文耀】(第249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對照 表【指認人:蔡文耀109年5月4日】(第257至260頁) 7、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蔡文耀】(第261至266頁) (六)109年度變價字第3號卷: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變價字第3號命令(第43 至45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第53、59頁) 3、109年5月18日勘查筆錄、照片【車牌號碼:BBJ-0000號、 BFG-0000號】(第77至95頁) 4、109年5月18日勘查筆錄、照片【手錶、金手鍊、鑽石戒指】 (第97至107頁) 5、109年5月25日勘查筆錄、照片【點抄機、洋酒】(第129至 133頁) 6、公開拍賣喊價記錄表、領據、贓證物款收據(第319至340頁) 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5日中檢增祥清109變價3字第 157220號函文(第359至頁361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09年度保管字第 1964號】(第373頁) (七)109年度聲他字第865號卷: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2日中檢增重109聲他865字第 1099055473號函文(第11頁)
附表六:
王綸新玉山銀行帳號 日期 金額(新臺幣) 備註(證據出處) 0000000000000號 108年8月25日 20萬元 109 年度偵字第8412號卷三第125 至125頁反面 108年9月1日 39萬8000元 108年10月1日 9萬8985元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108年10月8日 20萬元 108年10月8日 5萬元 108年10月13日 19萬4000元 108年10月13日 20萬元 108年10月13日 20萬元 108年10月13日 20萬元 合計294萬985元
附表七:
王綸新元大銀行沙鹿分行帳號 日期 金額(新臺幣) 備註(證據出處) 00000000000000號 108年8月26日 200萬元 109年度偵字第4070號卷六第338頁 108年9月2日 20萬元 108年9月2日 19萬8000元 108年9月19日 200萬元 合計:439萬8000元
附表八:
查扣地點:第一機房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 註 1 行動電話(含2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 2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8 3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1 4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1 5 筆電 6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4 6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4 7 DVR 1個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4 8 行動電話 39支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5 9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7 10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8 11 讀卡機 1個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8 12 行動電話 5支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8 13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18 14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1 15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1 16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1 17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1 18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1 19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2 20 對講機(含充電器、耳機) 12個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3 21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4 22 SSDcard 4個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4 23 列表機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4 24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1編號25
附表九:
查扣地點:第二機房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 註 1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7 2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7 3 行動電話(含2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9 4 行動電話(含2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10 5 DVR 1個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15 6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16 7 EPSON列表機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18 8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19 9 WIFI分享器 4部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20 10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21 11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24 12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27 13 行動電話(含3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32 14 路由器、充電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38 15 筆電、充電器 7臺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39 16 對講機(含充電器) 10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2 17 行動電話(含充電器) 6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3 18 行動電話 2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3 19 筆電、充電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5 20 USB記憶卡sandisk 1個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5 21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5 22 行動電話(含充電器、2 張SIM 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5 23 行動電話(含充電線、2 張SIM 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6 24 行動電話(含充電線、2 張SIM 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6 25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8 26 USB記憶卡SAMSUNG 32G 1個 即起訴書附表2-2編號48
附表十:
查扣地點:第三機房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 註 1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 2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 3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 4 行動電話(含1張SIM卡)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5 5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7 6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0 7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1 8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2 9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8 10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9 11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0 12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1 13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2 14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3 15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4 16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5 17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6 18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7 19 行動電話 5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8 20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39 21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0 22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1 23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2 24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3 25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4 26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5 27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46 28 SIM卡 3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53 29 SIM卡 9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55 30 路由器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59 31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60 32 筆電 1臺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1 33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3 34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5 35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6 36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7 37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8 38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99 39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11 40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20 41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21 42 SIM卡 2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43 43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52 44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61 45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170 46 行動電話 1支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19 47 SIM卡 1張 即起訴書附表2-3編號222
附表十一: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 註 1 IPNONE 7手機 18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 2 LONOVO筆記型電腦 1臺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4 3 監視器主機 1臺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5 4 點鈔機 1臺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6 5 億點全球上網卡 5張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7 6 頂級國際商務卡(上網用) 25張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8 7 IPHONE手機(粉紅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9 8 IPHONE手機(銀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10 9 IPHONE手機(粉紅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11 10 IPHONE手機(粉紅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0 11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1 12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2 13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3 14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4 15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5 16 IPHONE手機(紅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6 17 IPHONE手機(黑色) 1支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2-10編號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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