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正淳
選任辯護人 袁德蓓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哲佑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俊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先元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正淳、林哲佑、鐘俊閔、許先元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正淳、林哲佑、鐘俊閔、許先元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違反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10年2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10年5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上訴人即被告李正淳、林哲佑、鐘俊閔、許先元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0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