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上訴,312,2021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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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睿鴻
選任辯護人 謝文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炳釧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李嘉耿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睿鴻、林炳釧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睿鴻、林炳釧(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2人均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及人性有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常情,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於110 年2 月9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5月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延長羈押裁定附卷可參。
二、茲因被告2 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參酌被告王睿鴻、林炳釧前經原審法院所量處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各為8年10月、8年8月,且全案業經本院於110年5月18日判決駁回上訴,又被告2 人均已提起上訴,足認前揭羈押原因現仍存在,復依犯罪情節兼衡比例原則加以考量,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人均應自110 年7 月9 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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