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上訴,986,2021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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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辰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判決駁回之,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前段、第367條、第37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彥辰(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10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90號)提起上訴,惟其於110年1月28日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見本院卷第15頁),僅抽像泛稱原判決昧於事實、有證據漏而不審云云,並載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而未有具體之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難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97年度台上字第3894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惟屬可補正之事項,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之規定,於110年5月26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法補正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見本院卷第59至60頁),前開刑事裁定正本同時向被告之設籍住所即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5樓,及其陳報之居所即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均為送達後,分別由其受僱人、同居人代為收受(收受日期均為110年5月31日),而業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被告當時未因案在監、在押或經通緝,亦非屬服役中之軍人身分),且於同日合法送達予被告之原審辯護人,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見本院卷第63、65、67頁)、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69、71頁)在卷可憑;

然被告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狀(按在途期間之適用,僅以法定期間為限,不包含裁定期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53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明。

從而,被告本件上訴因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而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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