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丞逸
選任辯護人 張洛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卷附告訴人就診之彰化基督教醫院110年9月17日、110年10月21日回覆本院函文內容、告訴人所提出最近一次回診之該院110年11月11日診斷書,就告訴人因本案車禍所受胸椎骨折傷勢之後續治療、病情演變所為說明,對於告訴人所受傷勢,是否已達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程度,尚有不明確而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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