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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林秀美
被 上訴人 楊軍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 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上訴人楊軍育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上易字第623號案判決,上訴人林秀美確因被上訴人犯罪而受有損害,自得對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
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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