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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5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周育霖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周育霖(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
後者則為法院為裁判時,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仍應受其拘束。
又刑法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後,改依一罪一罰,對於部分習慣犯、成癮犯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產生情輕法重之不合理現象,實不無可議。
請鈞長本著至公、至正,並秉持著憲法之情理法,給予抗告人悔悟自新之機會,請求給予抗告人最有利之裁定,讓抗告人早日返鄉,克盡為人子女應盡之孝道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周育霖犯有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係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32年9月)以下之範圍內,重新定其應執行刑,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亦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未違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罪刑相當之原則,當屬法院於個案中之職權行使,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裁定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原審亦已給予抗告人適度刑罰折扣,本院復考量抗告人人格特性,全盤檢視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附表編號1至7、9至14所示等罪,犯罪類型均為詐欺罪;
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犯罪類型為偽造文書罪,是綜衡卷存事證及抗告人所犯之數罪類型不同、各罪之侵害法益不同、個別罪質內容、各罪犯罪情節、對其犯罪應予之整體評價等一切情狀,因認原審所定執行刑,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逸脫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形,原審法院定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違誤。
至抗告意旨所指其他個案所定執行刑減免之情形,係法官酌量具體案件不同情節之結果,且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無從比附攀引他案量刑,指摘原裁定不當。
從而,本件抗告洵屬無據,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周育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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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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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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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07/26、106/08/02│106/07/26、106/08/02│106/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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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630號等 │第4630號等 │第4630號等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714號 │107年度訴字第1714號 │107年度訴字第1714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08/30 │107/08/30 │107/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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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714號 │107年度訴字第1714號 │107年度訴字第1714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7/10/01 │107/10/01 │107/10/01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15881號 │第15881號 │第15881號 │
│ ├──────────┴──────────┴──────────┤
│ │(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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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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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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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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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08/02 │106/08/02 │106/06/06、106/06/07│
│ │ │ │106/07/15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630號等 │第4630號等 │第2412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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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714號 │107年度訴字第1714號 │107年度訴字第854號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08/30 │107/08/30 │108/04/15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714號 │107年度訴字第1714號 │107年度訴字第854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7/10/01 │107/10/01 │108/05/13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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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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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15881號 │第15881號 │第9026號 │
│ ├──────────┴──────────┴──────────┤
│ │(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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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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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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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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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06/03、106/06/06│106/08/19 │107/03/07 │
│ │106/06/06、106/07/15│ │ │
│ │106/07/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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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412號等 │第2960號 │第155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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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854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145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
│ │ │ │號 │252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04/15 │108/10/29 │109/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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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854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145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
│ │ │ │號 │2522號 │
│判 決├────┼──────────┼──────────┼──────────┤
│ │判 決│108/05/13 │108/12/19 │109/04/01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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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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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9026號 │第577號 │第5662號 │
│ ├──────────┴──────────┤ │
│ │(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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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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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03/07 │107/03/07(2次) │107/03/09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5555號 │第15555號 │第284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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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164號 │
│ │ │2522號 │2522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02/27 │109/02/27 │109/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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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164號 │
│ │ │2522號 │2522號 │ │
│判 決├────┼──────────┼──────────┼──────────┤
│ │判 決│109/04/01 │109/04/01 │109/11/26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5662號 │第5662號 │第54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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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3 │ 14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6次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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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03/06 │107/03/09(3次) │ │
│ │107/03/09(5次)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2848號等 │第2848號等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64號 │108年度訴字第164號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10/27 │109/10/27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64號 │108年度訴字第164號 │ │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9/11/26 │109/11/26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 │
│ │第5481號 │第548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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