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抗,431,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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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3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陳俊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54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陳俊國(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又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三、經查:㈠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確定在案。

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4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該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原審所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係在各刑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下,從形式上觀察,足認原裁定法院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符合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規定。

㈡抗告人雖以其另受原審109年度聲字第9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如抗告人再受本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則所受刑罰似有過苛之虞,請求重新裁定。

然本院審酌原審業已就抗告人所犯各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前科素行,而為整體評價。

且原審就其裁量權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或公平、比例原則等情形,亦賦予抗告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本院自應予以尊重,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不當。

㈢從而,抗告意旨僅以其另有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之情,認原審裁定不當,請求從輕裁定應執行刑,難認有據。

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原審附表:受刑人陳俊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6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8年8月1日 108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40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12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73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12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73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豐簡字第117號 109年度訴字第42號 109年度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0日 109年6月8日 109年6月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非字第81號 109年度訴字第42號 109年度訴字第4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5 月27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47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918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919 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7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豐簡字第187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非字第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6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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