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抗,721,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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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72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志誠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刑法基於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故修正刪除連續犯、常業犯之規定,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

惟數罪併罰關於應執行刑之量定,並非毫無限制,應考量個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連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之期待等綜合判斷外,尚應受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

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是再次對於犯罪人本身及其所犯之各種犯罪之綜合判斷,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須併考量刑事政策中,使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社會保護作用之功能,避免受刑人因長期監禁而感到絕望,不應藉由加重被告之刑責作為阻嚇他人犯罪之手段。

就本件實體面而言,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從形式上觀察固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界限,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所犯之罪,犯罪目的、動機及手段幾近相同,犯罪時間相近,雖因連續犯廢除而無從再適用該規定,惟刪除該規定是否適當之法律爭議,猶未平息,滋生只要有錢即不用擔心身陷囹圄之譏。

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以維受刑人權益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

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

依前揭說明,原審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應在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不得逾越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4年9月,並受內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各應執行刑及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8年4月之拘束。

原審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以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類型、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其所犯各罪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僅定本案內部界限略逾半數(9年2月)之刑期,並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核無違法或不當。

(二)受刑人雖以前詞提出抗告。惟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較之受刑人所受各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4年9月),已獲致減少有期徒刑35年5月之利益,較之其所受各應執行刑及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8年4月),亦獲致減少有期徒刑9年之利益,已於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受刑人適度之刑罰減輕,不僅符合恤刑之自的,亦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再查刑法於廢除連續犯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固已無成立裁判上一罪之空間,然衡諸本件受刑人所犯詐欺罪,犯罪時間介於107年5月至9月間,且多集中在107年9月間,若從犯罪類型予以考量,在法定範圍內以較寬容之角度定其應執行刑,較諸單純從各罪刑度為數字加總後略減之機械式算法,應更能接近刑罰規範之目的。

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顯已考量受刑人上開所犯數罪,其犯罪之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同一與否,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後,方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且原量刑之外部界限係達44年9月之多,原裁定依據內部界線再予核減,實已寬減,顯已就定應執行刑案件所應審酌事項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自難因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減輕幅度未若受刑人主觀預期,即認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

則受刑人仍徒憑己見,執上開情詞提起抗告,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斟酌上情併予酌減總刑期,適度呈現受刑人應負責任,無明顯過重而喪失權衡或有何違反比例、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及重複評價禁止之情事。

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所定執行刑何以過重,徒以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予以任意指摘,並非可採。

其就本件所提起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邱 鼎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09.07 107.09.10 107.09.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642、82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第391、457號、108年度偵字第29、2508、3677、96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261號 108年度訴字第801號 108年度訴字第1562號 判決 日期 108.04.29 108.05.21 108.09.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261號 108年度訴字第801號 108年度訴字第156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5.27 108.06.17 108.10.2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1至4前經苗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7.09.17 107.09.06、 107.09.10 107.09.10~ 107.09.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8、24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570、10737、11967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6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5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7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號 判決 日期 108.10.22 108.07.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37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1.18 108.12.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1至4前經苗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5、6前經彰化地院108年度金訴字第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4罪) 犯罪日期 107.09.05、 107.09.05 107.09.05、 107.09.10、 107.09.12 107.06.14、 107.06.21、 107.09.01、 107.08.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825、33535號、108年度偵字第23、3531、94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18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45號、107年度偵字第3357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4、91、2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5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1、1572、1931號 判決 日期 109.01.14 108.10.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5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1、1572、19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3.03 109.03.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7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8至11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331、1572、19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6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09.14 107.09.17、 107.09.17、 107.09.17、 107.09.17、 107.09.17、 107.09.20 107.05.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18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45號、107年度偵字第3357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4、91、2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736、25454號、108年度偵字第10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1、1572、1931號 108年度訴字第1983號 判決 日期 108.10.31 109.08.2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1、1572、1931號 108年度訴字第19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3.17 109.09.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8至11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331、1572、19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12至13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9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妨害自由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05.25~ 107.05.26 107.09.06 107.09.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736、25454號、108年度偵字第1020號 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9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983號 109年度訴字第631號 判決 日期 109.08.25 109.08.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983號 109年度訴字第6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9.22 109.09.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12至13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9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14至15前經彰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6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09.15、 107.09.15 107.09.15 107.09.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654、5026、5075、5493號、108年度偵字第2412號、108年度偵字第14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06、1507、1508、1509號 判決 日期 109.09.0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06、1507、1508、15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0.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16至18前經中高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06、1507、1508、15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7.09.19 107.08.31 107.09.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577號、108年度偵字第164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395號、108年度偵字第82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4號 108年度訴字第874號 判決 日期 109.06.10 109.07.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4號 108年度訴字第8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1.10 109.11.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編號20至21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8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22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7.09.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6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16號 判決 日期 109.10.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1.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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