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005,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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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誠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 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 ,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 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 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 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 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 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 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 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 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 ,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等罪,各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共10罪),與其參與犯罪組織及另犯之加重詐欺犯行(共28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重訴字第2407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939 號判決撤銷改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共38罪), 嗣經上訴於最高法院,上開參與犯罪組織及另犯加重詐欺犯行部分(共28罪),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發回更審,尚未確定,其餘如附表所示各罪部分,均因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機房成員後,於密接之時間所犯,犯罪手段、態樣相同、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以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内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張育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5日至同年月18日 108年5月8日至同年6月13日 108年5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 編 號 4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27日 108年5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8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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