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069,2021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怡伶

住臺中市○○區○○里00鄰○○00街000 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怡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怡伶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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