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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懷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5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懷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懷親因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 年4 月7 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恐嚇取財等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共3 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06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
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242 號判決判處罪刑(共4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11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另所犯如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0 年4 月7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編號4-7之係於密接時間所犯)、侵害法益(編號4-7之被害人同一),所侵害者多為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陳懷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31日 108年3月16日 107年11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858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20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6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 1118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 559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1月22日 108年12月2日 108年8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6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 1118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 5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4月15日 109年3月11日 109年4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2660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494號 (109年度執緝字第652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743號 (109年度執緝字第653號)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新竹地檢109年執更字第1288 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取財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0日 (聲請書誤為9日) 106年10月10日 106年10月11日 (聲請書誤為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38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38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3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 1175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 1175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 1175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 1175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 1175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 11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109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4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4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40號 編號4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7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3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 1175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 11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2640號 編號4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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