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084,2021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永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永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永蓉(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均有明文。

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063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經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66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

另於107年間因妨害秘密、毀棄損壞、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60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30日、5日、20日(共2罪),並定應執行拘役50日,經受刑人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4之部分業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6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

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109年9月14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已如上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妨害秘密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5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9日 106年12月16日 107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8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0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0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66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7月22日 110年2月2日 110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66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7月22日 110年2月2日 110年2月2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039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432號(編號2至4,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6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432號(編號2至4,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6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

編 號 4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拘役20日(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2日至 107年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0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年2月2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432號(編號2至4,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6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