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086,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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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童泳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均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經確定在案,有上開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圖利媒介性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5.07.10~105.09.01 100.12.12~104.04.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188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24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34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06.04.27 109.11.1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34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4.27 110.03.0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73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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