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092,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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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明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明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明安(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29日公務詢問記錄表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夏明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2次) 有期徒刑8月 (2次)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06.27日18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108.07.24 108.06.27日18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108.07.24 108.10.31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39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3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64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521號 108年度訴字第 52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944號 判決日期 109.05.07 109.05.07 109.06.19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521號 108年度訴字第 52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94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6.08 109.06.08 109.07.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50號 (編號1定應執行刑6月)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51號 (編號2定應執行刑1年1月)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79號 編 號 4 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5次) 有期徒刑3年8月 (4次) 犯 罪 日 期 108.09.03 108.10.06 108.10.12 108.11.19 108.11.20 108.09.02 108.09.16 108.09.29 108.10.04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2380、3429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2380、34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62、 23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62、 2379號 判決日期 109.12.15 109.12.15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62、 237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62、 237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02.01 110.02.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9號 (編號4至5定應執行刑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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