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104,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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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星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星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星佑(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詐欺取財罪,犯案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邱 鼎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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