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106,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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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文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志(下稱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有明文規定。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編號1之10罪均為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編號2、3之2罪則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二者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邱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共10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5年3月16日(共2罪)、同年3月18、30日、同年6月8日(共2罪)、同年6月29日、同年7月6、20日、同年8月3日 107年10月12日 107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 19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3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7日 109年9月29日 110年2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 19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3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4日 (撤回上訴) 110年1月18日 (撤回上訴) 110年2月18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664號(定刑8月;
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執更字第1578號(併同署110年度執字第5003、5004號;
曾定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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