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109,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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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煜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13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惟受刑人甲○○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13日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底某日晚間至同年3月19日 108年7月22日1時40分許至同日2時許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3114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46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10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 判決日期 109.10.13 109.11.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10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1.9 109.12.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3549號 (109.12.24易科罰金繳清)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335號 (尚未執行) 傷害致死案件(109訴265號)已於110.3.24判決,尚未送執行,另有妨害性自主(109侵訴30號)、妨害公務(109易891號)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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