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327,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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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建榮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建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鐘建榮(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0年4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7號判決),雖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非字第72號撤銷改判,並於109年5月13日確定,然非常上訴之目的既係為使原確定判決合法,原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並不因非常上訴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而失效,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仍應以原判決確定日期即108年5月7日為界定數罪併罰之時點,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鐘建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原處有期徒刑5月,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2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月,於109年5月13日確定)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07/07 107/05/21 107/12/25 偵查 (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622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93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 16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161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判決日期 108/05/07 108/09/18 108/12/12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 167號 (109年度台非字第7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395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5/07 (109/05/13) 108/11/21 108/12/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 執更字第2173號(編號1至3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臺中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17052號(編號1至3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臺中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472號(編號1至3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7/10/16 107/08/21 107/10/14 偵查 (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9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71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718號 判決日期 109/03/25 109/03/25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40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4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3/18 110/03/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5161號(編號4至5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5161號(編號4至5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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