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343,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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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朝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2次均為強制性交罪,該2次犯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間隔約5個月左右、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因素,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強制性交罪 強制性交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9月24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54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2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侵上訴字第20號 110年侵上訴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0日 110年3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台上字第1997號 110年侵上訴字第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6月19日 110年4月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8度執字第968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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