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345,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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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鶇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鶇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鶇洋(下稱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0年5月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簡鶇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5、16日某時許 108/05/19 108/03/26 偵查 (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10、3599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10、3599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10、24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 49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 49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 判決日期 108/11/07 108/11/07 109/10/13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 49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 49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8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3/24 (撤回上訴) 109/03/24 (撤回上訴) 110/04/01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828號(編號1至2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南投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828號(編號1至2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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