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377,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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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其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其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其璋(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0年5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莊其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12萬元 犯罪日期 108/11/27 108/11/26~ 108/11/27 105至106年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829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829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8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 判決 日期 110/03/10 110/03/10 110/03/10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3/10 110/04/08 110/04/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63號(羈押折抵期滿)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62號(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62號(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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