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480,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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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依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依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依恩(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

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8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橋頭地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次),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

又於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9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

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

另於10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

而受刑人上揭等所犯,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判決(如附表編號4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之部分業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

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暨考量被告眾多之竊盜前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4日 (2次) 109年3月5日 108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8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0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01號 109年度易字第1934號 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3月27日 109年12月30日 110年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01號 109年度易字第1934號 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5月1日 110年2月9日 110年2月25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74號(編號1至2,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83號(編號1至2,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45號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22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年1月27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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