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480,2021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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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8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楊依恩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楊依恩(下稱抗告人)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案件,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48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抗告人所犯如本院上開裁定附表所示竊盜數罪,均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本院所為前揭裁定,依法自不得抗告,抗告人仍向本院提起抗告,自非法所許,其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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