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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漢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漢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漢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漢昌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於第1案遭警當場查獲後復重蹈覆轍再為第2案犯行,可非難程度較高,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受刑人林漢昌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8.09.18 108.10.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611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28823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6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1736號 判決 日期 109.09.17 109.10.20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594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2855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9.12.16 110.03.31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5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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