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488,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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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家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家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ㄧ、受刑人彭家蘋(下稱受刑人)因侵占、詐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或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共5次、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對於危害財產法益之加重效應,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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