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489,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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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國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林國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林國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7/10/15 108/03/13 107/11/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670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62、3208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87、8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07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58號 判決 日期 108/03/29 109/08/06 110/03/10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07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3/29 109/08/06 110/04/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4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97號(苗栗地檢109執助561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99號(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12/21 107/12/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87、890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87、8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5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58號 判決 日期 110/03/10 110/03/10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5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4/07 110/04/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99號(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99號(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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