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491,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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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玉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5月6日訊問筆錄在卷足稽。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是本件更定執行刑時,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應以受刑人所犯原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而裁量刑期,惟仍不得較上開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為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及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是否相近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3罪)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1月 (共16罪) 犯罪日期 107年01月01日 107年01月05日 107年01月17日 107年01月07日 106年12月29日至 107年0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750、927、2795、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750、927、2795、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750、927、2795、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判決日期 108年02月21日 108年02月21日 108年02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 確定日期 108年03月11日 108年03月11日 108年03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25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341號) 編號1至3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中高分檢108年度執更字第786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偽證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06月27日 106年1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597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750、927、2795、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2980號 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9年09月25日 109年0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2980號 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02日 109年11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53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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