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504,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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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龍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黃嘉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嗣經提起上訴,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521號判決撤銷發回,並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06號判決撤銷改判,惟仍維持相同刑度即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依上開說明意旨,審酌受刑人黃嘉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和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暨其所犯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所侵害者,復同為財產法益,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衡酌受刑人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36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4日起至107年1月間某時止 107/01/18 106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7年3月間某日止(13次) 107年8月間(2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5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5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 判 決 日 期 108/11/27 108/11/27 108/11/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52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52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5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0/15 109/10/15 109/10/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52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52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522號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日至107年7月19日 106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7年3月間某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93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843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06號 判 決 日 期 109/07/23 110/01/0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843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2/08 110/0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6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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