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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維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加重詐欺犯行,及其犯罪時間、對社會之危害、行為樣態具反覆性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陳俊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9月 (共36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4日起至107年1月間某時止 107.01.18 106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7年3月間某日止(13次)、 107年8月間 (2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5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5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 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 判 決 日 期 108.11.27 108.11.27 108.11.27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 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23 108.12.23 108.12.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1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1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14號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5日至 107年7月19日 106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7年3月間某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93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8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843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 306號 判 決 日 期 109.07.23 110.01.0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843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 3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8.25 110.0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40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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