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534,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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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朝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朝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朝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湯朝勝(下稱受刑人)因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二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7年12月17日以106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審酌其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部分,則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湯朝勝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某日起迄至同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15日 108年4月15日至同年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6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6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4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85號 106年度訴字第78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12月17日 107年12月17日 109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785號 106年度訴字第78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6月17日 (撤回上訴) 108年6月17日 (撤回上訴) 110年3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94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9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365號 原判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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