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542,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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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達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7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達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達勇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 年4 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

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 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數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其後再依數罪併罰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或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均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之總和或原定執行刑加計宣告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各罪(共8 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48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3 、5 至6 、8 至9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 、4 、7、10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0 年4 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均為自戕身心健康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屬相同、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但所犯如附表編號6 至10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販賣改造槍枝未遂、竊盜、私行拘禁、偽造有價證券等罪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各異,此部分不宜給予過多定應執行刑之減讓;

另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各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7 年1 月至9 月間,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則係於106 年3 月間所犯;

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其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李達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日 107年1月2日 107年2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60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60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6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535號 107年度訴字第2535號 107年度訴字第2535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5月16日 108年5月16日 108年5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535號 107年度訴字第2535號 107年度訴字第25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18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18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18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31號 (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29日 107年9月30日 107年1月26日至107年2月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385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385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3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55號 108年度訴字第655號 108年度簡字第888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5月27日 108年5月27日 108年8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655號 108年度訴字第655號 108年度簡字第8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8月7日 108年8月7日 108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1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1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16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31號 (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幫助販賣改造槍枝未遂 竊盜 妨害自由(私行拘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日 107年5月22日 106年3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38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969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88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759號 108年度易字第32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11月21日 108年12月13日 110年2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759號 108年度易字第325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6日 109年1月6日 110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8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5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31號 (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10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88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2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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