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543,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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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執聲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志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成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1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即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件受刑人胡志成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

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

附表編號1、3所示併科罰金部分,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2萬元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其中附表編號1、4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5、6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1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3項規定之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二)意旨參照),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等情,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胡志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不詳時間~105/06/16 105/10/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677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8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 106年度原簡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6/03/02 106/02/02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 106年度原簡字第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6/03/02 106/03/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965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緝字第444號(106年度執字第1735號) ⒈編號1至4經彰化地院109年聲字第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彰化地檢109執更字340號) ⒉編號1、3經彰化地院107年聲字第23號裁定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彰化地檢107年執更字267號) 編 號 3 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5/10/24~105/10/25 105/03/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304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續字第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06/09/20 108/11/25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2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6/11/21(撤回上訴) 108/12/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28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6號 ⒈編號1至4經彰化地院109年聲字第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彰化地檢109執更字340號) ⒉編號1、3經彰化地院107年聲字第23號裁定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彰化地檢107年執更字267號) 編 號 5 6 罪 名 強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併科新臺幣8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5/08/26 105/09/15~105/09/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7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原上訴字第56號 109年原上訴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0/03/16 110/03/16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原上訴字第56號 109年原上訴字第5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04/16 110/04/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40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40號 編號5、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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