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545,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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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柏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柏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柏村因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4月2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抗字第440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劉柏村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9之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偽造有價證券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888號、108年度偵字第21576號起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63號第一審判決,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則其等偵查案號均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888號、108年度偵字第21576號」,聲請書附表編號7至編號9將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記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690號、108年度偵字第21576號」,係屬誤載,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劉柏村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8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3、9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0 年4 月29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 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編號7、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有上開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臺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因羈押折抵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其餘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劉柏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7年 犯罪日期 106年5月間某日至106年5月31日 106年5月間某日至106年5月31日 106年5月31日前某日至106年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06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06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06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2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2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22號 判決日期 108/03/13 108/03/13 108/03/13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2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3/13 108/05/15 108/05/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19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00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005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218號) 附表:受刑人劉柏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贓物 贓物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農曆春節過後之不詳時間 106年3月間某日 106年3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69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69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7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025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025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974號 判決日期 108/06/28 108/06/28 108/09/2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025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025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9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7/29 108/07/29 108/10/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70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70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66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218號) 附表:受刑人劉柏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偽造文書 妨害自由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6年1月17日 106年3月16日 106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888號、108年度偵字第2157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888號、108年度偵字第2157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888號、108年度偵字第215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 判決日期 110/02/02 110/02/02 110/02/02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3/15 110/03/15 110/03/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57號 (編號7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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