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庭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庭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庭緯(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林庭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06.04 108.06.10至 108.06.1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670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6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108年度訴字第2188號 判 決日 期 108.09.03 109.03.27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108年度訴字第218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10.05 109.07.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9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5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971號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06.10 108.05.3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603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670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06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4號 判 決日 期 110.02.02 110.03.10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06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03.16 110.04.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5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457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