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聲,1562,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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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亞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亞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亞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8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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